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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决议”,是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日期:2012-06-10 17:28:4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集体研究决议”,是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集体研究决定并不是官员违法犯罪的挡箭牌。
    就官员犯罪而言,很多罪名专门规定了单位、集体可以作为犯罪主体。
    比如,《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再如,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总之,集体决定、单位犯罪不能成为免责的正当理由,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往往要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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