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是不是就不触犯《刑法》?
日期:2012-06-10 17:28:4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以单位名义收点回扣,给大家搞点福利”是不是就不触犯《刑法》?
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即便不是为了个人不法所有,是为了“单位”、为了“大家”谋福利,同样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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