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2-05-04 17:39:0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59省高级人民法院、59省人民检察院、59省公安厅关于我省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文部门】59省高级人民法院 59省人民检察院 59省公安厅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8)82号
【发布日期】1998.08.28
【实施日期】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59地方刑事规定
全省各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诈骗、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诈骗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标准;
二)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四万元为标准;
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二十万元为标准。
二、抢夺罪数额执行标准:
一)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为标准。对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应定罪;
二)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为标准;
三)个人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为标准。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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