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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强奸杀害幼女并损毁尸体被处死刑

日期:2012-09-11 17:11:0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近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海南一起恶性残害幼女案罪犯陈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0年12月28日晚,海南屯昌县西昌镇某小学女学生王某(9岁)下午放学后未归。其家人于当晚到西昌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和群众寻找。当晚11时许,警方在西昌镇老卫生院橡胶林草丛中,发现王某尸体。
  经连夜侦查,警方于次日凌晨将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屯昌南坤镇炉村村委会的陈某抓获。经进一步侦查查明:2010年12月28日17时许,陈某在西昌镇某小学附近,以送被害人王某放学回家为由,驾驶摩托车将王某带到西昌镇里仁村路段一橡胶园里。期间,王某大声呼救,陈某遂扼住王某的颈部,对其实施奸淫,致王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在王某死亡之后,陈某还用树藤勒住王某的颈部,并用树枝戳其双眼及下身。在将王某尸体藏放在附近草丛中后,陈某迅速逃离现场。
  案件侦破后,屯昌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海南检察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第一检察分院案件承办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办案,先后提出10条补充侦查意见,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完善相关证据。2011年11月11日,一分院对该案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当年12月20日认定陈某犯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裁定同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陈某奸淫幼女并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损毁尸体,藏尸灭迹,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陈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强奸罪,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遂予以核准。
  日前,陈某已被交付执行死刑。至此,这起曾轰动全省的残害幼女案划上句号。

    相关链接【尸体检验】【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法庭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期限内宣判?】【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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