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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毒品犯罪(二)

日期:2012-05-19 16:47:2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论毒品犯罪(二)

  据联合国统计,全球目前至少有100万人从事国际贩毒活动,大宗毒品贩运活动基本上操纵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贩毒集团手中。据统计,按照贩毒黑帮的国别可以分为八大集团,最为著名的是哥伦比亚的麦德林集团和卡利集团、意大利和美国的黑手党、墨西哥的六大集团,日本、美国、俄罗斯、土耳其等国以及我国的港澳地区还有大量的犯罪组织从事大规模的贩毒活动。
  贩毒集团的大量出现始于上世纪80年代。由于毒品交易具有暴利可图,一些暴力组织和黑社会团体为了牟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不再仅仅从事传统的暴力、赌博、卖淫等活动,而纷纷将贩毒作为聚敛钱财的主要手段。
  2、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和毒品生产加剧,毒品供应增加
  在毒品生产方面,自1985年以来,全球罂粟种植面积已增长数倍。至1996年,全球罂粟种植面积已扩张到28万公顷。世界上90%以上的鸦片制品来自“金新月”和“金三角”地区,阿富汗和缅甸是两大鸦片种植国。世界上大多数的古柯碱产自安第斯山脉周围国家秘鲁、哥伦比亚和玻利维亚,世界上98%以上的可卡因也出自这一地区。全球的毒品生成已经形成一种工业。在过去10年中,世界范围内走私毒品数量不断上升,海洛因达31吨,吗啡达13吨。在上世纪90年代,约有1/3以上的可卡因走私被截获,但毒品工业仍在继续扩大。除“金三角”、“银三角”和“金新月”之外,毒品生产正在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扩散。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尤其是到90年代中期,毒品原植物的种植和产量不断增加,精制毒品的数量继续增长,加工技术愈加发达。罂粟、古柯、大麻这三种主要的毒品原植物和种植及其制品生产状况令人堪忧。除传统的毒品生产之外,近年来人工合成毒品的加工尤为严重。由于安非他明类致幻药物生产条件要求较简单,制毒原料和易制毒化学品较易获得,且有较大的滥用人群,国际毒贩和毒品化学家纷纷投入合成毒品的生产和开发,中枢神经兴奋剂、致幻剂的品种层出不穷;并且,安非他明类药物的生产逐步向亚太国家发展,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如菲律宾、韩国、台湾等非法加工合成的问题非常严重,便得毒品问题进一步复杂化。韩国、菲律宾等国家不仅是安非他明类药物的销售地,而且,还出现了非法加工制造安非他明类药物的地下秘密实验室,以致成为周边国家和地区、美国等西方国家走私中枢神经兴奋剂的毒品来源国。
  3、毒品的需求持续增长
  根据联合国毒控制署于发布的《1997年世界毒品报告》,目前每年全世界吸毒人口达2.4亿,占全球总人口的4.1%.目前,最普及的毒品是大麻,全球吸食大麻的人数为全球总人品的2.5%,即大约1.4亿人。滥用安非他明或苯丙胺类合成药物者的数量在近年增长最快,现约有3000万人,超过了海洛因和可卡因的吸食者。另据联合国有关组织统计,全球滥用可卡因的有1300万人,滥用海洛因的有800万人。目前,全世界每年至少有10万人死于吸毒,有1000万人因此而丧失了劳动能力;有100多个国家存在着注射毒品现象,其中80多个国家在毒品注射中发现了艾滋病毒携带者。不仅原有的毒品消费国对毒品的需求有增无减,而且,毒品消费增加的趋势在世界其他地区继续蔓延。拉美和亚洲一些毒品生产国和输出国开始自食其果,本国吸毒的人数不断增加。
  4、工合成毒品泛滥
  国际范围内吸毒问题加剧和复杂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毒品结构的变化。在消费精制毒品趋向非常明显的情况下,被称为:“设计家药物”或“策划药”的人工合成毒品开始流行并泛滥,这是当前国际毒品问题中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人工合成毒品的相当一部分不再有任何药物价值,而旨在制造快感和更强烈的效果,其潜在的危险性相当高,比传统的毒品上具有更大危害性。而且,人工合成毒品价格较低,易于获得和使用,致幻效果强烈且见效迅速,因此,这些人工合成毒品被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滥用。
  在欧洲国家、美国以及泰国、日本、韩国、菲律宾等亚洲国家,安非他明、中枢神经兴奋剂甲基安非他明或脱氧麻黄碱(冰)、麦角酸二乙基酰胺(LSD)等毒品非常流行,尤其以LSD和快克(Crack)、“灵魂出窍”(Ecstasy)最为盛行。LSD是目前所有神经性毒品中药性最强烈的致幻剂:“灵魂出窍”是安非他明类药物的代表作,也是最具有破坏力的一种药物,欧美国家的“亚当”、港澳地区的“忘我”即是此类毒品,在我国称“摇头丸”。德国警方每天缴获“灵魂出窍”645片,LSD50份,每星期没收安非他明2公斤,1996年上半年安非他明和LSD的受害者比1995年同期增加了45.75%和52.3%.13有专家预测,人工合成毒品有可能成为本世纪最为流行的毒品。
   (二) 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
  在考察了国际上毒品犯罪的现状后,我们再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考察我国毒品犯罪问题。中国古代的毒品犯罪始于鸦片输入。“早在唐代已有少量鸦片输入”14鸦片传入我国之初,作为一种珍贵的药材使用,受到中医的重视,并载入李时珍的《本草纲目》等有关医典。到明代,16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诱使印度农民种值罂粟并把收获的果浆制成鸦片输入中国。及至明清,国内吸食鸦片的人越来越多,鸦片的危害性日益显现,从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高度重试,并开始戒毒。据史料记载,我国最最的禁烟令可以追溯到明代末年。崇祯12年(1639年)由崇祯皇帝发出的敕信,规定违令者可处死。崇祯16年(1643年)又发敕令规定“敕禁私贩,至论死”。及至清朝,在入关之前,皇太极曾下令禁烟,规定贩运一斤以上烟草者,捉拿后可先斩后奏。一斤以下者处徒刑。清入关以后,明令“不许种植,不许贩运”烟草,雍正七年(1929年)颁布了第一道查禁鸦片谕旨。并订兴贩鸦片及开设烟馆之条例如下:“兴贩鸦片烟照收买违禁物例,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若私开鸦片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监候,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船户,地保,邻右人等俱杖一百,徒二年。如兵役人等藉端需索,计赃照枉法律治罪。失察之讯口地方文武各官,及不行监察之海关监督,均交部严加议处。”①但雍正皇帝颁布的这个禁烟令,尚未确定吸食鸦片的罪名,也没有禁止鸦片进口。海关则例在药材项下仍订有鸦片税银,如乾隆十八年(1753年)的《关册》中,便载有每担鸦片应纳税银3两。乾隆二十年(1755年)的税册也载有鸦片一斤估价5钱的规定。②因此,美英等帝国主义国家把大批鸦片贩运到中国,进行罪恶的鸦片贸易。嘉庆元年(1796年)清政府颁布法令,禁止鸦片进口,但禁而不止。鸦片走私十分严重。1800年输入中国的鸦片为4570箱,1838年增至40200箱,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银价飞涨,严重影响清廷财政。为此,道光19年(1839年)颁布《查禁鸦片章程》。该章程共39条,集历次禁烟法令之大成,是清朝时期一部系统、全面的单行禁烟法。该章程有以下特点:
   1、全面规定了烟毒犯罪。该章程规定的烟毒犯罪有:输入鸦片罪,种植罂粟罪,制造烟土罪,贩卖烟土罪,吸食鸦片罪,开设烟馆罪,制造鸦片烟具罪等。
  2、对烟毒犯罪处以峻罚。该章程规定了对于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首犯处以斩枭;对沿海员弁,兵丁受贿放纵,开设烟馆的首要分子处绞立决;对开设窗口,勾通外洋,囤积鸦片的从犯、同谋及接引护主犯;兵役匪棍以查烟为由,肆行抢夺,赃120两以上的;栽种罂粟,制造烟土及贩烟5至6两,或兴贩鸦片多次者的首犯处绞监候。对烟毒犯罪确定如此重的处罚,确为以前两次禁烟法令所不能比。
  3、确立了自首从轻制度。该章程第9条规定:“事未发而自首者,免罪;闻挐自首者减一等。”意思是说,实施烟毒犯罪在没有被发现的时候投案自首的,免于追究;如果犯罪后已被知晓且得知有人要来抓的时候投案自首的,不免予处罚,但减轻一等判刑。
  4、确立了连带责任制度。该章程第22条规定:“同居子弟,有吸烟者,家长照不能禁约子弟为窃,治罪。”这就是说,家长虽未吸食鸦片,但对与其住一起的子弟吸食鸦片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即按家长不能禁约子弟为窃的犯罪处罚。
  5、官吏皇室犯罪与民同罪。例如,该章程第14条规定:“吸烟人犯,均予限一年六个月,限满不知悔改,无论官民,概拟绞监候。”又根据该章程第24条的规定。宗室觉罗吸食鸦片,如超过一年六个月期限不改者,也要按上述规定判处绞监候。
  尽管清政府采取了禁毒的政策,但并未能够遏止住吸毒现象蔓延的势头。在鸦片战争爆发前夕,吸食鸦片者可能超过400万人。吸食鸦片的人包括各个社会阶层,上至官僚缙绅,下至贩夫走卒。①《查禁鸦片章程》颁发之后,两广总督林则徐下令禁烟,并销毁英商鸦片,1839年6月3日至5日,林则徐在广州虎门销毁英美鸦片商交出的鸦片23765斤。1840年6月,英国政府为强行向中国输入鸦片,向中国发动侵华战争,史称“鸦片战争”。腐败无能的清朝政府战败,被迫签订《中英南京条约》和《虎门条约》。战后鸦片进口虽未合法化,但实际上已默许免税大量输入。此后,清政府又于1858年第二次鸦片战争后被迫同英,美,法,签订《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准许外商销售鸦片。从此鸦片进口合法化,输入量不断增加,一直到1917年鸦片贸易才基本上停止。但到此时,烟毒在中国已经泛滥成灾,难以根治。
  辛亥革命后,胜利果实落到了北洋军阀手中。1912年3月10日,北洋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新刑律》。该刑律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对制造,贩卖,收藏,吸食鸦片或制造贩卖吸食鸦片器具,并设吸食鸦片馆舍,巡警官员等包庇鸦片烟罪犯等,都作出了处罚规定。以后,在国民党统治时期,先后颁布了一些禁毒条例,如1914年《吗啡治罪法》,1925年的《禁烟条例》,1928年的《禁烟法》,1941年的《禁烟禁毒治罪暂时条例》等。此外,国民党政府于1928年3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史称《中华民国旧刑法》)。该法第19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罪,其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1、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种类繁多。共规定了以下15种毒品犯罪:(1)制造烟毒罪;(2)意图贩卖而持有毒品罪;(3)贩卖烟毒罪;(4)走私烟毒罪;(5)制造吸食鸦片器具罪;(6)贩卖吸食鸦片器具罪;(7)意图贩卖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8)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9)提供吸食鸦片馆舍罪(10)种植罂粟罪;(11)持有烟毒罪;(12)贩卖罂粟或高根种子罪;(13)吸食,注射烟毒罪;(14)帮助他人施行打吗啡罪;(15)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
  2、处罚毒品犯罪的犯罪未遂。该法规定的15种毒品罪中,除持有毒品罪和持有吸食鸦片器具罪外,其余各罪皆处罚未遂。
  3、罚金刑在惩治毒品犯罪中得到广泛适用。
  4、对毒品犯罪处罚进一步轻刑化。该法对各种毒品犯罪所确定的法定刑中最高主刑为5年有期徒刑。较之《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规定的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更轻。
  1935年1月1日,国民党政府又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该《刑法》第20章为鸦片罪,其规定的罪名在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的基础上,删除了走私吸食鸦片器具罪,运输吸食鸦片器具罪,公务员强迫他人种植罂粟,贩卖,运输罂粟种子罪等。在适用罚金刑,处罚毒品罪未遂方面,其规定也大致与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相同。与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不同的是,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处罚明显地重于前者。例如,根据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对制造烟毒罪,贩卖烟毒罪,走私烟毒罪最高只能处五年有期徒刑,而根据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规定,最高则可处无期徒刑。
  在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对毒品犯罪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第二次国内干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第九章专章规定了鸦片烟罪。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播种罂粟的命令》以及《晋察冀边区禁毒治罪暂行条例》等。
  虽然国民党政府和革命根据地都制订了较为严厉的禁毒法律、法规,但是都没有将其彻底根除。据初步统计,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时,全国约有2000万名吸食鸦片者,占当时总人口的4.4%.15针对当时的情况,新中国政府采取了有力的禁烟禁毒措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1950年2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同年卫生部公布了《麻醉药品管理暂行办法》,随后,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通令规定,先后制定了查禁毒品地方法令和确定了禁绝种植,吸食毒品的日期。例如,1950年10月13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东北区禁烟禁毒实施办法》;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又颁布了《关于根绝烟毒处理贩毒分子的决定》;1950年12月28日西南军政委员会公布了《西南区禁绝鸦片烟毒品暂行条例》;1951年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禁绝烟毒实施办法》等等。建国初期,我国运用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查禁绝烟毒的斗争,严厉地打击了烟毒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果。基本根绝了烟毒,到1952年年底,中国成了真正的“无毒国”,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70年代末。
  (三) 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然而,随着80年代国门的开放,特别是由于我国所处的与毒品主要产地毗邻的特殊地理环境,使得曾经在中国大地上一度禁绝的毒品问题又悄悄地蔓延开来,并呈逐年上升发展的趋势。这可以用一组数据来说明。1990年我国官司方公布的全国吸毒者数量为7万人;1992年,国家禁毒委员会公布的吸毒人数为14.8万人;1993年增至25万人;16根据各地不完全统计,1994年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数为28万人,到1995年已达到52万人。17到1997年底,则又增加为54万人。18到1999年底,在我国公安机关登记的吸毒人数已达68.1万人。全国已有2033个县(市,区)发现毒品问题。192002年,我国内地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已达到100万人。同比上升311%;涉毒县(市,区)已经发展到2148个,比2001年增加了97个。据公安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国内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总数继续增加,并仍以青少年为主。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青少年占总数的74%.毒品泛滥严重破坏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吸毒者体质衰弱,丧失了劳动能力。近年来全国吸食毒品过量导致死亡累计达2.5万余人。2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接受治疗的吸毒者与毒品依赖者之间的比例或显性吸毒与隐性吸毒者之间的比例为1:10.如果以此推算,我国吸毒人数的增长则达到了惊人的程度。此外,吸食的毒品种类也在增多,而且有日益精化趋势,由最初吸食鸦片转向海洛因等高纯度的毒品。近年来吸食“K粉”(氯胺胴),“摇头丸”、“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的人数也在大量增加。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又颁布了一系列禁毒法令,主要包括:1981年8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重申了对于私种罂粟和吸食鸦片的,必须限期铲除或戒绝;对于制造,贩卖,偷运鸦片和其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坚决打击,依法严惩。1984年9月20日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专章规定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对麻醉品,精神药品,毒性毒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31条规定,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等毒品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严厉禁止违反政府规定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外,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7年1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 《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年11月28日发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这两个法令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含对麻醉药品的种植),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和管理都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同年,我国刑事立法也对毒品犯罪做出了规定。1979年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刑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英,吗啡或其他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刑法》第171条的处刑修改补充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期,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上述罪行,情节特别严重的,从重处罚。1987年7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0年12月28日公布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是我国颁布的一部系统的禁毒法,其对毒品犯罪的规定是较为详细的,其主要内容已被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吸收。
  综上所述,自古我国就有种植大麻的历史,鸦片作为一种药物在我国也早有记载,那么在这么漫长的时间段里,为什么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毒品犯罪呢?宋代大文学家苏东坡曾在一首《种药苗》诗中写到:“畦夫靠予,罂粟可储,罂小如罂,粟小如粟,实比秋谷。研作中乳,烹为佛粥,老人气衰,饮食无几。柳追石钵,煎以蜜水,便口利喉,调肺养胃。”他还曾说“道人劝饮鸡苏水,童子能煎莺粟汤。”可见,古代鸦片是作为滋补药材使用的。相当于今天的人参,鹿茸。因此,鸦片还未演变成毒品来祸害社会。而为何到了明末清初,鸦片开始在我国传播进而泛滥成灾呢?这就需要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了。
  三 透视毒品犯罪的成因
  我们在界定什么是毒品和毒品犯罪,并分析了毒品的三大特征之后,便可以从毒品特征这个角度来探求毒品犯罪的成因。
  (一) 从毒品的特性角度透视毒品犯罪成因
  毒品在成为毒品之前,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只不过这些药品和药物是受国家依法管制的。所以,只要人们不突破国家对该两类药物的管制,不滥用这两类药物,那么这两类药物就不可能成为毒品。因此,毒品在成为毒品的前提就是人们所滥用。而滥用毒品就是易使人形成瘾癖。对毒品有了瘾癖的人们便会为了获取毒品而使用各种方法,甚至不择手段。因为他们已深陷毒品的泥潭而不能自拔了。既然有人需求毒品,就会有人提供毒品,然而,作为毒品的前身是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这两类药品是严格地受国家管制的。要获取它们,如果采用正常的合法手段是难以获得,那么只有非法地生产和流通了。正因为国家的严格控制就使非法生产,流通毒品的犯罪分子有了巨大的利润空间。犯罪分子为了获取更大的巨额利润,不惜采用一切手段来扩大毒品的生产规模,并尽其所能地刺激毒品消费市场,这就使毒品进一步的泛滥。从上述过程,我们可以看出毒品犯罪的成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
  (二)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透视毒品犯罪成因
  为进一步说明毒品犯罪的成因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和毒品所产生的瘾癖性,我们可以先看看前面我们已经介绍了的毒品犯罪的历史。从我国毒品犯罪的历史可以看出,自古我国就有种植大麻的历史,且早在唐代就已有少量鸦片输入。为什么在这么漫长的时间段里都没有形成毒品犯罪?正是因为当时只是把大麻,鸦片作为珍贵药材而少量使用,并没有被滥用。没有被滥用,就没有巨大的消费市场,故就没有人为经济利益而去大肆生产和流通了。到了19世纪中叶,以英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列强在经济上正处于快速上升时期。为了最大限度地攫取高额利润,他们运用军事、贸易等手段疯狂地向海外扩张,开拓市场,掠敛资财,建立殖民地。而国土辽阔,统治者又昏庸无能的中国便首当其冲成为侵略的目标。鸦片则成为帝国主义列强侵略中国的敲门砖。虽然雍正皇帝曾下令禁止鸦片非法输入,但由于朝廷态度不坚定,措施不得力,而地方官员又乘机抽银征税,欺上瞒下,中饱私囊,致使其后鸦片注入的数量有增无减。公元1757年,英军占领孟加拉,垄断了那里的鸦片贸易。1773年英国商人从加尔各答向中国试销鸦片获得成功,此后鸦片便大量流入我国。1767年以前,由印度输入中国的鸦片不过200箱,1800年英国成立东印度公司,并获皇家特许状,垄断了鸦片调拨,输入中国的鸦片数量直线上升。据史料记载,1800年走私到我国的鸦片为4570箱,1820年为5147箱,1821年为7000箱,1834年为21785箱,到了鸦片战争前的1838年则高达40200箱。鸦片大量涌入我国,充斥市场,造成国内吸食者趋之若鹜,比比皆是。此时,鸦片已不再是什么珍贵的药材,而是成了使人飘飘欲仙、令人销魂的“福寿膏”了。当时吸食鸦片成为一种病态的时尚。“上至官府缙绅,下至工商优隶,以及妇女、僧尼道士,都有吸食者。”在鸦片战争前后,京官中有十分之一二,地方官中有十分之二三吸食鸦片,社会各界吸毒成风,以至到了“三尺童子,莫不吃烟矣”的境地。鸦片的滥用,给鸦片的生产者和流通者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也使得我国的白银大量外流,仅“1835年-1839年5年间英国从对中国的鸦片贸易中获利平均每年折令白银59.6万两。1837年7月11日至1838年6月30日,广州从英国进口的货物中,仅鸦片一项就占337万英磅,抵消了我国全部对英国出口数额314万英镑。” 21鸦片战争前的40年间,我国有4亿两白银因鸦片贸易而付诸东流。而又正因为巨额利润的驱使,才有了因我国政府禁烟而爆发的第一次鸦片战争,由于清政府的腐败无能,这场战争最终以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割地赔款而靠结束。鸦片则挟帝国主义船坚炮利之威可以自由输入我国,而且公开进行,畅通无阻。“成为当时所有进口货物中唯一不受检查的货物。”22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英帝国主义向我国倾销的鸦片愈来愈多,1848年和1849年两年间,仅运入上海的鸦片总值就达2285万元,比《南京条约》规定的中方赔偿2100万元还多。“到1856年,英国走私到中国的鸦片总值约3500万美元,同年美印政府从鸦片垄断贸易上得到2500万美元的收入,即等于国家总收入的1/6” 23.1856年,第二次鸦片战争爆发,清廷战败,被迫对鸦片开禁,允许进口,从而使鸦片贸易合法化。至此,鸦片正在中华大地泛滥成灾。
    (文章作者:徐伟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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