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刑事律师从动车采购看招投标乱象
日期:2012-02-28 17:15:1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近日媒体曝光高铁建设中存在的诸多奢侈浪费现象,如一个自动洗面器7.2395万元,一个洗面台2.6万元,一个卫生间纸巾盒1125元,一张的单人坐椅2.2万元。这些不合常理的价格被媒体重点曝光,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从法律人的角度来看,这些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可以归根于《招标投标法》的执行不严。《招标投标法》起草曾历时五年,多方参与,1999年8月颁布,洋洋洒洒七千余字,实施至今,却形同虚设,根源何在?
第一、《招标投标法》是一步监管法令,但是其监管制度混乱,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正是出现超豪华动车天价招标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位列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
第二,虽然《招标投标法》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并没有完全落实该原则规定,缺乏应有的监管手段。为招投标过程中设置技术壁垒、差别对待、供应商条件限制等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可能依靠一部招投标法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是在招投标法中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不仅是对《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否定,更是使得实践中多少猫腻隐藏于此条之下。
第三,招标沦为过场,人为因素过重,技术监管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并且人为因素过重,喜好专家评标。
本律师认为:要立马从立法上彻底改变几乎是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而去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领头作用,并实施监督检查。其效果怎样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化是克不容缓的,从程序透明、技术透明、结果透明等各个方面给纳税人予以公示明确。既然法已有落空之嫌,那么只有从操作中、从技术上,不让招标投标工作沦为指定购买的合法外衣。
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第一、《招标投标法》是一步监管法令,但是其监管制度混乱,没有明确监管机构,仅在第7条设一授权条款: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13年的实践证明,其弊陋显而易见: 一方面,它缺乏权力制衡机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主要干预力量来自于行政部门,而法律却将监管权授予行政机关,并分散授予诸多行业管理部门,实为自我监管、同体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正是出现超豪华动车天价招标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监管权力分散,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权实施受到部门利益掣肘,所谓监管更多表现为保护与包庇。 这就是为什么招标投标领域中的大案,多由纪委部门查办,而非各行业管理部门。纪委位列各行政机关之上,权力集中,以党权制衡行政权,不经意间,却嬗变为一个相对有效的招标投标监管体制,极具中国特色。
第二,虽然《招标投标法》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全法并没有完全落实该原则规定,缺乏应有的监管手段。为招投标过程中设置技术壁垒、差别对待、供应商条件限制等提供了可乘之机。不可能依靠一部招投标法规制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但是在招投标法中个别条文甚至贯彻保密原则,如第44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这不仅是对《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否定,更是使得实践中多少猫腻隐藏于此条之下。
第三,招标沦为过场,人为因素过重,技术监管落后,这是《招标投标法》实施的后天不足。发达的电子技术可弥补监管体制的局限,比如,日本和巴西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十分发达,通过信息技术实现招投标全程“透明化”。中国的情况也有进步,但就全国而言,仍十分落后,并且人为因素过重,喜好专家评标。
本律师认为:要立马从立法上彻底改变几乎是不具有现实可能性的,而去年才出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落实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领头作用,并实施监督检查。其效果怎样还有待实践的检验,但推进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化是克不容缓的,从程序透明、技术透明、结果透明等各个方面给纳税人予以公示明确。既然法已有落空之嫌,那么只有从操作中、从技术上,不让招标投标工作沦为指定购买的合法外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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