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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市公安局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2-04-23 17:22:4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处、队: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根据《59省人民检察院59省公安厅59省司法厅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现就我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以下简称“三证”),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二、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办案单位所属分局、市、县公安局和市局处、队法制部门提出。法制部门应当查验律师的“三证”,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办案单位不得接受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申请。
   三、下列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安排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安排会见:    、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案件;
    三)走私犯罪、毒品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案件;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影响社会稳定案件。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向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法制部门提出申请。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应在五日内制作《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或《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申请律师。
    对涉及国家秘密不批准会见,申请律师有意见的,可向市局提出复核。    
    五、对于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案件,办案单位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时,法制部门应当备案。
    六、办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各分局、市、县公安局、市局业务处、队不得自行增加任何形式的文书。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办案单位不派员在场。
    八、办案单位和办案民警要重视《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对刑事诉讼带来的变化,强化办案民警的人权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刑事案件取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尽快适应刑事诉讼的新变化。
    九、本通知自 2010年7月12日起施行。市局以往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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