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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2-04-23 17:22:4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59省人民检察院、59省交通厅关于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

【发文部门】59省人民检察院 59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6.06.25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59地方刑事规定
(省人民检察院、省交通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五日印发川检(会)〔2000〕5号)

  为了贯彻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方针,积极响应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决策的需要,针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不很规范,公路工程建设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较为突出的状况,省检察院、省交通厅研究决定,共同开展预防重点公路工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以防止“豆腐渣”工程,保证工程优良、干部优秀。
  一、建立预防重点公路工程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联系制度。 省级联系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双方轮流主持,特殊情况下,可应一方要求召开。主要任务是:通报案件情况,分析发案原因,研究预防措施,协调有关问题。
  二、建立案件情况通报制度。 省检察院、省交通厅每半年或一年将各自掌握的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情况或线索互相通报一次,重大案件应及时通报。
  三、建立重点公路工程同步预防工作机制。 各级检察机关要在交通部门参与、支持、配合、帮助下,充分运用检察职能,对所在区域投资大、影响大的重点公路工程开展预防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其内容为:
  一)针对公路工程的行业特点,共同开展法制宣传。各级检察机关要利用查办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协助交通部门,抓住容易滋生犯罪的关键环节,以案讲法,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使广大职工在思想上筑起一道拒腐防变的堡垒。
  二)认真实行工程承包、工程廉政“双合同”制度。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1997)65号文件,即重点公路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廉政合同”,明确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的廉政规定与监督执行的措施等,用“双合同”制约束、规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行为,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三)对工程的主要环节进行监督,扼制钱权交易等腐败行为。检察机关要依靠交通部门的纪检监察人员,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监督预防工作。一是对招标、投标等环节进行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建筑法》、《公路法》、《招投标法》等法规,采取有效的措施促使公路建设市场公正、公平、公开,防止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二是对材料采购进行监督,防止施工过程中以次充好,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的隐患;三是对质量监理、工程审计进行监督,促使依法、公正实施监理和审计;四是对工程的资金拨付、使用、运作进行监督,防止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发生。
  四)、加强联系,建立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工作机制。 首先,对公路工程建设中已经构成职务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并配合检察机关查处;对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检察机关要提出检察建议,移送交通纪检等职能部门处理,共同督促其限期改正。其次,检察机关和交通部门要结合一些案件的查处,共同研究总结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规律与特点,调查分析发案的根本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再次,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路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投标和项目法人制度,强化监督制度,努力争取把我省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控制在较低的范围之内,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提供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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