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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刑事诉讼法

日期:2012-06-28 17:16:4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舌尖上”的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其实施集中体现在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抗与论辩中,也可以说程序之魅力就体现在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舌尖上”
  □李勇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引入了大量的对抗式诉讼因素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律师辩护的空间进一步拓展。刑事诉讼法作为一种程序法,其实施集中体现在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对抗与论辩中,也可以说程序之魅力就体现在辩护人与公诉人的“舌尖上”。律师田文昌、学者陈瑞华合作的《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以对话的方式研究中国语境下的刑事辩护,向我们展示了一部“舌尖上”的刑事诉讼法。
  实体之辩向多元之辩的转变。我国刑事法学研究和实践“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盛行已久,这种现象体现在刑事辩护上,就是片面重视“实体之辩”,具体体现就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成为主流辩护形态,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则受到冷落,尤其是辩护律师对于“无罪辩护”的追求和青睐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陈瑞华教授在书中对于此种畸形现象表达了强烈的批评,“很多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或者是在著书立说的时候,总会自觉不自觉地把无罪辩护的成功作为职业生涯中最值得骄傲的成就……似乎只有无罪辩护才能真正检验他的辩护技巧和辩护技能,由此形成了中国非常独特的一种辩护文化。这多少给人一种感觉,仿佛无罪辩护才是律师成功的标志,其他的辩护都登不得大雅之堂”。田文昌律师也认为“刑事辩护不能以输赢论英雄……一个律师,只要尽职尽责,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已经发挥了律师的作用”,“对无罪辩护的盲目推崇,是一种很不成熟的辩护文化。”
  新刑事诉讼法大量增设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证人出庭作证、量刑调查程序等内容。无论是律师还是公诉人,都必须面对由实体之辩向程序之辩、证据之辩、量刑之辩等多元化辩论形态的转变。《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敏锐地觉察到这一点,用了大量的篇幅探讨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和量刑辩护,并对其概念、要素和技巧进行了系统的概括和总结。陈瑞华认为,“在正常的法制环境下,量刑辩护才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因为90%以上的案件都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律师需要更多的是量刑辩护。”
  法庭辩论不是逞口舌之快。法庭辩论是最能体现一个刑事辩护律师才能的诉讼环节,这是“舌尖上”的功夫,但是法庭辩论绝不能逞口舌之快。一些律师把法庭辩论当做发表演讲的舞台,有的律师惯于用文学化和煽动性的语言,甚至把旁听公众当做发表辩护词的对象,面向公众高谈阔论,这与法治是不相符的。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一致认为,辩护活动的对象应该是法官,其目的必须是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辩护意见,针对旁听群众甚至是社会公众发表演讲,与辩护目的是不相符合的。陈瑞华教授还指出,“在任何一个正常的司法制度中,对法官和法庭的尊重都是律师辩护取得有效效果的前提和基础,……充分地表明对法庭的尊重是律师辩护最基本的职业伦理和职业素质”。
  不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辩护。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被告人与辩护人意见相左,比如被告人当庭认罪,而辩护人在庭上却坚持做无罪辩护,有的甚至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直接发生冲突,要么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么是辩护人愤而离场。个别辩护律师为了“出名”或者“哗众取宠”,不顾被告人的利益,而坚持与被告人意见相左进行辩护。
  这在国外的刑事辩护中是难以想象的。陈瑞华教授指出,“从古罗马人产生律师制度的第一天起,律师就被要求必须忠实于客户的利益,这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规范,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与辩护观念极不相称”,而田文昌律师也认为,这些现象反映出人们对刑事辩护职责定位的认识误区,“我们国内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存在认识上的错误,以至于开庭时还有律师在与被告人意见冲突时继续坚持己见,并振振有词地声称是在行使律师的独立辩护权。这种认识完全违背了律师职责的基本要求,现在已经到了必须纠正这种错误认识的时候了,我们律师再不能犯这种低级错误,再不能以独立行使辩护权为由违背委托人的主观意愿去进行辩护”。
  功底比辩论技巧更重要。法庭辩论环节无论是对辩护人还是对公诉人而言,都是最能体现水平的。第一轮辩论中,一般是公诉人宣读事先写好的公诉意见书,辩护人宣读事先写好的辩护词,悲哀的是无论是公诉意见书还是辩护词都过于教条化和格式化。最能反映能力和水平就是第二轮辩论。
  第二轮法庭辩论有无技巧可循呢?客观地说,有。比如要有好的口才、极强的应变能力、能够迅速捕捉对方发言的矛盾和要害、逻辑思维能力、短时内对思路和语言的整理归纳能力等。但是,必须得承认“关于法庭辩论的技巧,说起来简单,但都是长期办案的经验积累,绝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练就的。”“所有这些技巧,都要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扎实的辩护准备工作的基础之上……在实质问题上缺乏准备或者水平,反而把精力放在那些只能‘锦上添花’的技巧上,片面追求形式化的辩论风格,必然会给人哗众取宠的感觉,无法提升辩护的层次”。近年来,各级各类的公诉人辩论赛、律师辩论赛层出不穷,甚至检察机关有些公诉人连续多年忙于专门参加各种辩论赛以及封闭式培训,未曾办理案件,也未曾静下心来加强理论功底,可谓本末倒置。其结果是,在法庭上以华丽的辞藻、咄咄逼人的语调赢得观众,却赢不了庭审,这是值得我们警惕的!(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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