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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报道天价烟记者被停职看中国新闻业之窘境

日期:2012-07-05 17:16:4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从报道天价烟记者被停职看中国新闻业之窘境

    “稿子就像自己孩子,可以不去怀她,可以流产,还可以大月份引产。但是,生下来你就要为她负责,如果有人伤害她,就必须用臂膀为她遮挡任何暴力,用生命呵护她纯洁的心灵,直到自己永远闭上眼睛。”这段悲怆的话语是“陕西报道天价烟记者被停职”事件的当事记者事发后留在其微博上的心灵独白,从中我们读到的不仅是其个人无奈又无助的辛酸表情,我们读到的是中国整个新闻业的窘境。
    联合国1946年通过的第59(I)号决议中宣称:“新闻自由原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联合国所致力维护之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国际社会上,将新闻自由视为基本人权已成为一项由来已久的传统,因为人们普遍认为新闻媒体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实际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是民主社会实行法治的基础。通过新闻媒体的自由报道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事实上就是公民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权机关在媒体的新闻自由面前无不保持着谦和、克制的姿态,其原因就在于在其社会中,无论草根阶层或是精英阶层都已达成一个共识:言论自由,特别是新闻界的言论自由,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基石,不容随意剥夺践踏。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有学者认为,媒体的新闻自由也是该条的应有之义。既然宪法中已经明确包括新闻从业者在内的一切公民都有言论自由的权利,那为何还频频发生公权机关无理打压新闻媒体的事件?
    探其究竟,笔者认为原因首先在于传统的专制观念影响着公权机关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作为掌握着巨大社会资源的掌权者,他们还不习惯被权力阶层之外的“平头老百姓”拿住说事儿。因此,一旦有人摸到了老虎屁股,公权机关的第一反应就是跳将起来,如临大敌,他们采取阻止报纸发行、阻止记者采访、限制记者人身自由等各种手段对冒出“杂音”的媒体及其从业者进行惩治,以最快的速度将这些不和谐的音符“和谐”掉。
    为什么在标榜着要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政府能够如此方便快速的压制媒体表达言论的自由,而作为相对方的媒体却无法进行有效的抗争?在法治文明发达的国家,其新闻媒体业也曾经历了与国家权力的压制进行不懈抗争的历史,作为社会的“第四种权力”,媒体的新闻自由权终于在与国家权力的长期的博弈中逐渐明晰了自身的范围与边界,并取得了社会各阶层的理解与拥护,成为维系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力量。而反观我国的新闻媒体业,经过改革开放后三十余年的发展,却至今无法明确自身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在政府长期的“政策指导”的压力之下,媒体变成了唯唯诺诺、战战兢兢的小丫头,动则得咎,其作为社会“第四种权力”的荣耀与尊严荡然无存。
    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新闻媒体业能够在与国家权力的博弈之中愈战愈勇,最终找到自己的位置,而我国的新闻媒体业却始终成不了正果?文化传统和社会形态方面的差异我们已经不便讨论,笔者倒认为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下我们起码可以做一件事,就是借鉴民主政治发达国家的经验,通过立法的方式形成完备的新闻法体系。
    我国宪法中虽然有关于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定,但鉴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宪法基本上很难渗透进司法实务领域,因此,我国的一切宪法性权利都存在着被虚化的趋势,当然“言论自由”也不例外。在“宪法司法化”仍旧是浮云的现在,制定新闻法就显得十分急迫了。笔者认为,首先,新闻法的制定应当以“保护新闻自由”为宗旨,我们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新闻媒体在整个社会发展历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事实上我们的媒体确实是对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佘祥林事件”、“地沟油”、“毒奶粉”、“毒胶囊”……,每一次事件曝光的背后我们都能看到媒体人孜孜不倦寻求真相的坚韧身影)。对于国际社会已普遍认可的新闻自由权所应包含的权利,如采访权、报道权、批评权、传播权等,都应当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当然,对于新闻自由权的权利限制也必不可少,但这中限制只能由法律层面的法律文件来进行规制,其他层级的规范性文件无权触及,这样既明确权利又明确其界限的法律体系能够引导新闻媒体业更加迅速的明确自己权利的权能与边界,也为全社会在衡量媒体业行为的时候提供更加具体的标准。此外,在现今我国国情下,政策对于新闻自由的干预无法避免,我们只能通过完善新闻法体系来缩小政策对于新闻自由权的影响。
    新闻自由伴生于民主与法治的人类社会文明成果,也与一个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发展息息相关。新闻自由是一个国家市民社会力量的体现,在现今国家公权机关屡屡干涉新闻自由,压制市民阶层监督国家权利的状况下,如何在现有的政治环境下保障媒体业的新闻自由已经成为国家管理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文章来源: 59刑事辩护网 59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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