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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设局宾馆抓奸,敲诈妻子前男友3万元

日期:2012-09-20 17:05:1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大江网讯汤敏、朱业飞、记者朱超报道:得知妻子婚前曾与郝某认识并交往,丈夫阿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决定要教训教训“第三者”,随后伙同妻子阿梅一起合谋敲诈对方钱财。
  9月19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阿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阿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据悉, 2008年,阿梅与郝某在萍乡市某理发店相识,随后两人短暂交往。2009年5月,阿强与阿梅登记结婚。2011年1月某日,阿强偶然得知妻子曾与郝某交往,便与朋友贾某(侦查机关称在逃)、邹某(侦查机关称在逃)决定教训郝某一顿并索要其3万元。
  2011年1月29日,丈夫阿强要妻子阿梅约郝某出来,并联系贾某、邹某出来帮忙。贾、邹二人到后,阿强问阿梅关于郝某的财产状况,阿梅称郝某准备买新车。阿强称可以教训郝某一顿并搞点钱,叫阿梅与郝某订好宾馆后通知他们。
  当天晚上8时许,郝某开车与阿梅在鹅湖公园附近见面后即到某宾馆,阿梅将宾馆名称通知阿强。阿强等三人赶到该宾馆看见阿梅站在窗口边即进入房间,阿梅则离开。阿强等三人以郝某与阿梅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对郝某进行威胁、殴打并索要3万元,最终郝某答应给7000元了事。
  随后,郝某支付4500元,并承诺次日将余款2500元交给阿梅。次日,郝某报警,阿强等人犯罪行径暴露。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郝某伤情为轻微伤乙级。

    相关链接【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与未遂用什么来区别?】【在共同犯罪中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形】【故意伤害罪轻伤标准是什么?】【拘役刑的具体适用】【从犯的刑事责任

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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