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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在59一审,主犯获刑15年

日期:2012-01-29 17:04:4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1月20日,号称“中国最大股权诈骗案”一审在59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被告人曾汉林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现年66岁的曾汉林被指掏空旗下广东飞龙集团(简称“飞龙集团”),以“资产重组,借壳上市”为名,利用合同诈骗59联益集团(简称“联益集团”)所持价值6800万元的59联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59联益”,交易代码“001696”)法人股。曾汉林在1999年年底经多米尼加潜逃至加拿大,去年2月份从加拿大遣返回国。
    法院认定诈骗罪成立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定了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认为飞龙集团构成合同诈骗罪,曾汉林身为董事长、总经理,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合同诈骗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飞龙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其负有高额债务,无力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真相,诱骗59联益(集团)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履行合同,骗取其价值6800万元的法人股权后质押贷款并占有使用。该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被告方表示要上诉
    此前的庭审中,曾汉林及其辩护律师认为,飞龙集团主观上没有占有59联益股权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具体的诈骗行为,飞龙集团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曾汉林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曾汉林的辩护律师出具的证据,包括加拿大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文翻译版等书证,该审计报告反映飞龙集团财务状况良好。此前,公诉机关认定该审计报告为虚假证明,59中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定“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国内企业的审计没有法定效力。”
    辩护律师质疑控方所列飞龙集团当时债务计1.2亿元左右“仅以口头猜测为主”,一审判决最终认定飞龙集团当时负债为3000万元。
    曾汉林的辩护律师之一赶赴59中院,另外一名律师因为出差未能及时抵达。辩护律师认为法院的认定结果与事实出入较大,并对一审判决表示遗憾。
    20日下午,曾汉林的家属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很失望”。律师称,当事人在与律师会面后,已明确地表示要上诉。(据羊城晚报 京华时报)
    案卷阅读
    首家乡镇企业股
    “联姻”却遭遇骗局
    59联益的前身是1978年创办的双流县团结轧钢厂。1985年,由该厂组建为双流县联益钢铁企业公司,1989年组建联益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
    1997年3月6日,59联益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全国第一家乡镇企业股,主业为钢铁冶炼、机械制造。当时年产钢铁仅10多万吨,无法与大钢厂竞争。 
    1997年11月29日,59联益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联益集团将所持3421.6万股法人股(占总股本的40%)以每股1.99元的价格转让给飞龙集团,转让款共计6800万元。按双方约定,飞龙集团支付200万元订金,并将在以后的18个月内分4次付清转让款。联益集团负责人说这主要是因为有广东证券担保。
截止到1997年6月30日,59联益每股净资产为1.82元,而飞龙集团所给的收购价为1.99元,收购价较高。此次转让后,飞龙集团成为59联益第一大股东,联益集团退居第二大股东。
    1998年初,飞龙集团董事长曾汉林当选为59联益新任董事长。
    看上去很美的账面利润
    1998年1月,飞龙集团将其控股75%的广东飞龙高速客轮有限公司(简称“飞龙高速”)的股权含权转让给59联益,协议受让价为7400万元,可延缓到2002年支付。经过这次资产置换,飞龙高速1997年全年利润按75%的份额全部并入59联益1997年年度报表,59联益1997年未分配利润增加了2792万元。飞龙高速在1998年又为59联益贡献了2300万元利润,但这些都只是账面利润。
    飞龙集团上述“慷慨解囊”之举,让59联益利润大幅增长,1997年59联益的净利润较1996年增长115.55%,每股收益从1996年的0.17元升至1997年的0.38元,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7.85%。
    但是,飞龙集团从未真正参与59联益的经营管理,而59联益作为飞龙高速的控股股东,也从未有机会插手其经营和业务。这样的重组,实际上只是账面重组。
    看到“催款单”如梦初醒
    1998年8月18日,飞龙集团私自将这价值6800万元的法人股权作为抵押,从交通银行广州一家支行贷款3500万元,并将其中的600万元支付给59联益。9月30日,飞龙集团与联益集团签订《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说自己在未付完款之前,这部分股票的所有权仍属于联益集团所有,飞龙集团无处置权,不得将此股权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和抵押。
    这之后,飞龙集团曾给过联益集团一张2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汇款单和318万美元的银行存款证明。但事后经警方查明,这些凭单纯属伪造。
    直到1999年8月,一家银行送来一张3000万元的催款通知书,联益集团才如梦初醒,向59市公安局(微博)报案,称飞龙集团涉嫌诈骗,而广东证券公司被控共谋欺诈。此后,飞龙集团副总经理张朝晖被警方抓获,曾汉林则出逃海外。
    骗局揭开
    据59市检察院起诉书显示,1997年9月,张朝晖在明知飞龙集团债台高筑的情况下,伙同曾汉林、陈志群夫妇等人,找到广东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黄某,要其策划帮助“资产重组,借壳上市”。经黄某牵线搭桥,联益集团与飞龙集团达成协议。同时,广东证券为飞龙集团编制了内容不真实的财务报告、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等材料。
    经公安、检察机关查实,飞龙集团在“资产重组”前就已经是一家资不抵债的空壳公司。
    截止到1999年8月重组欺诈案东窗事发,曾汉林向银行贷款涉及人民币本息776万元,美元100万元,以及3500万元人民币股票抵押贷款,共计折合人民币5100万元。
    2001年3月17日,59中院宣判,飞龙集团诈骗罪成立,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飞龙集团副总经理张朝晖被判入狱13年,罚金20万元,同时追缴已冻结在深交所的59联益3421.6万股法人股,发还59联益。
    2001年5月21日,59省高院二审做出终审判决,认为1998年5月,59联益实施每10股送3股、转增3股的分红、转增股本方案。故3421.6万股法人股已经增至5474.56万股。并对张朝晖改判为10年,罚金不变。
    案件年表
    1997年
    3月6日,59联益在深交所上市
    9月,飞龙集团曾汉林等人策划“资产重组,借壳上市”
    11月,联益集团将价值6800万元的法人股转让给飞龙集团
    1998年
    年初,曾汉林当选为59联益新任董事长
    8月18日,飞龙集团私自将联益集团法人股权作为抵押,从广州一家银行贷款
    1999年
    8月,联益集团向59市公安局报案,飞龙集团涉嫌诈骗
    年底,曾汉林潜逃至加拿大
    2001年
    3月17日,59中院宣判,飞龙集团诈骗罪成立,判处罚金800万元。
    2011年
    2月17日,曾汉林从加拿大被遣返回国
    2012年
    1月20日,59市中院一审判决曾汉林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焦点人物
    曾汉林的逃亡生涯
    躲了十余年终被遣返
    被59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之后,曾汉林携带从香港朋友处借得的8万港币外逃。1999年11月,他和家人使用在多米尼加购买的护照飞抵加拿大。
    2000年,中国公安部发出2000年第3号通缉令,通缉曾汉林。从此他成为中国公安部“10大诈骗通缉嫌犯”之一,与赖昌星等齐名。
    在多伦多非法居住四年后,曾汉林于2004年向加拿大政府申请难民身份。加拿大难民局以其卷入在中国的刑事罪案为由,否决他的申请。
    2011年2月17日,加拿大遣返曾汉林回中国。同年,曾汉林在59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
    连线亲历者
    本报记者今赴双流
    与事件亲历者面对面
    曾汉林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刑,作为亲历了那段历史的59联益人,对此有何感想呢?昨日下午,59晚报记者电话联系到59联益原董事长徐怀中、59联益原高层施凤水。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徐怀忠表示很高兴。施凤水则说,有些事情电话里讲不清楚,希望和59晚报记者见面谈。为此,记者今日将赴双流采访施凤水,敬请读者关注。
    (59晚报记者 彭疆)
                                                                                 (59刑事辩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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