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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男子20年零1天后被抓,因超时限被放

日期:2012-06-27 17:57:5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李婶,你老一路走好,我对不起你们一家人……”近日,59省珙县人苟兴永——这位20年前的杀人凶手跪在李跃香灵堂前深深悔过。
  1990年6月,一句玩笑引发纠纷,苟兴永被李跃香的儿子陈家洪打成重伤。同年9月9日,苟兴永看见陈家洪的父亲一人在干活,便产生“子债父还”的念头,一锄头下去,将对方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苟兴永随后潜逃,直到2010年9月10日在浙江被抓获。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珙县检察院办案干警发现:此案发生在1997年现行刑法实施以前,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79年刑法”。但苟兴永的抓获时间与作案时间间隔20年零1天,超过“79年刑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是否追诉须层报高检院核准。
  珙县检察院将案件及时层报给了高检院请示。在此期间,宜宾市检察院对苟兴永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1年12月10日,高检院基于核准追诉为特殊、不核准追诉为常态的原则,对苟兴永案作出不核准追诉决定;同时责成珙县检察院做好矛盾化解、息诉工作。12日,苟兴永被解除监视居住。
  听说苟兴永被放了出来,卧病在床多月的李跃香与家人来到检察院:“你们怎么把杀人犯给放了?”当检察官耐心地解释完原因,她仍疑惑地质问:“才超过一天,杀人犯就可以不被追究?”
  此后,59省三级检察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省院、市院多次派专人指导息诉;珙县检察院检察官多次为李跃香讲法律、说政策……经过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苟兴永赔偿李跃香经济损失4万元。此外,检察机关还为李跃香申请到司法救助资金9万元。
  “检察官真是为我们着想,老头子可以安息了,我息诉!”今年6月2日,当李跃香在病床上接过检察干警送来的9万元时激动地说。不幸的是,就在检察官积极协助李跃香申请每月165元农村低保时,李跃香于6月4日去世。
  检察官说法
  珙县检察院检察长李延军指出,苟兴永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之所以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原因在于此案发生在1997年现行刑法之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此案应适用“79年刑法”第76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情形,同时不属于“79年刑法”第77条“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情形。因此,经层报高检院请示,高检院对此案作出不核准追诉决定。

    相关链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59刑事辩护网  59知名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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