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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监督,毒贩被追诉漏罪获刑15年

日期:2012-07-05 17:57: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1.     日前,一份来自云南的判决书传真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该院移送云南检察机关的一起贩卖毒品案,经法院审理后,以运输、贩卖毒品两项罪名判处被告人郭建军有期徒刑十五年。接到这份判决书,该院检察官张青云欣慰地说:“从审查发现漏罪到法院判决,跟踪监督了近一年,现在终于结案了。”
        发现一条联网犯罪记录
        2011年5月26日,郭建军贩卖毒品一案移送青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涉案毒品净重0.57克,从量刑标准来看,是一个刑期六个月左右的简单案件,再加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刑诉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像往常一样,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张青云仔细审查案卷内的每一份证据。在翻到卷宗最后一页时,一份出自公安机关“警钟平台”的联网犯罪记录引起了她的注意:郭建军于2009年11月1日12时许,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分局在昆明机场抓获,从其体内排出可疑物4粒,经鉴定为甲基苯丙胺,净重179.11克。郭建军后 被取保候审。
        郭建军贩卖毒品0.57克,但运输毒品179.11克却不是小数目,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都将进行前科查询,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里没有明确出示郭建军运输毒品的前科资料。郭建军是否因上述犯罪受过刑事或者其他处理,在案卷材料中并无反映。
        虽然只是一条公安机关内部信息平台的犯罪记录,但短短的几行字,却让张青云敏锐地感觉到,郭建军可能存在遗漏异地重大犯罪事实的情况。接下来,在提审讯问郭建军有没有前科时,郭建军的闪烁其词更坚定了张青云的这一想法。为尽快查明情况,2011年7月1日,青山区检察院对该案启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调查程序。
         存在异地重大犯罪事实
        “既然有线索,对犯罪就不能放纵。”在调查过程中,张青云坚持“追究到底”。2011年7月11日和9月24日,该院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其间,为尽快查明事实真相,该院多次与昆明市官渡分局联系协调,张青云甚至亲自联系到办理郭建军运输毒品案的公安干警了解情况,调取相关材料。
        张青云的锲而不舍最终有了结果。根据官渡分局传真过来的材料确定,郭建军确实存在运输毒品的事实,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病被取保候审,后在取保期间外逃,还未受到刑事处罚。
        顺利移送嫌犯罚当其罪
        根据法律规定,郭建军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行为地在云南,将追诉其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交由云南司法机关处理更为适宜。但由于郭建军曾在取保期间借机外逃、逃避刑事处罚,云南警方担心再次因不能将其关押而让其逃避打击。
        了解对方的担忧后,青山区检察院遂监督本区公安机关对郭建军的身体进行必要检查,并将相关资料传真给云南警方,同时发出公函,要求移送郭建军运输毒品和贩卖毒品两个案件,在打消对方顾虑的同时,也坚定了其打击犯罪的决心。
        2011年10月15日,云南警方赴武汉将郭建军押回云南。案件顺利移送后,张青云仍对此案保持密切关注,每隔一段时间都要通过电话、短信与云南公安、检察机关联系,了解案件进展。
        收到判决书的同时,该院及时告知了青山区公安分局。听说郭建军被判刑十五年,罚当其罪,公安干警也终于松了一口气。

    相关链接【贩卖毒品罪还不到一克,会判刑吗?】

59刑事辩护网  59知名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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