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湖南幼女被逼卖淫案终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

日期:2012-06-27 17:56: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在该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被法庭识破并经早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后,迄今,仍无人被追究刑责
    在未成年少女频遭性侵害的背景下,一起5年前发生于湖南省永州市的11岁幼女被逼卖淫案(详见早报2012年2月22日A19版),日前终审判决。7名被告中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被判无期徒刑和秦斌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昨日,早报记者独家获悉:除上述获刑的被告外,众多对幼女乐乐(化名)实施性侵害的“嫖客”未被提起公诉,而涉嫌协助本案主要被告伪造立功材料的当地看守所民警,也未被追究刑责。
    精神赔偿要求被驳回
    终审判决前,乐乐的母亲唐娟上诉,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并根据乐乐受到的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提出了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
    6月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维持此前永州市中院的再审判决:乐乐被逼卖淫案的两名被告因强迫卖淫罪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有1人获刑15年。这也是该案历经两次重审之后的第四次判决。
    2006年国庆节,不满11岁的乐乐被朋友周军辉以看影碟为借口,骗到一家出租屋强奸。在周军辉威胁下,乐乐被迫辍学,并被带入秦星等人经营的休闲屋,被逼卖淫,3个月内接客100余次,并在当年12月的一天里,惨遭四人轮奸。医学鉴定显示,这期间,乐乐染上了性病并出现严重的应激性精神障碍。
    两年后,该案由永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州市中级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原告乐乐及其母唐娟与6名被告均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随后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
    2009年2月,永州市中院作出重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再次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认定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度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
    2011年3月,永州中院对7名被告人一审宣判,休闲屋老板娘秦星和周军辉被判死刑,4人被判无期徒刑,另一人被判有期徒刑15年,同时7名被告人赔偿乐乐20万元。
    这次判决后,双方依然提出上诉。今年2月21日,湖南省高院在永州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湖南律师,为乐乐无偿代理了此案。
    据律师介绍,终审判决前,乐乐的母亲唐娟上诉,希望7名被告都被判死刑,并根据乐乐受到的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提出了184万元的民事赔偿。但法院未予支持。
    一“嫖客”被拘15日
    得知乐乐被逼卖淫后,唐娟在休闲屋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并将女儿解救出来。此后两个多月里,唐娟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竟无人受理。
    5年来,“休闲屋”老板的残暴、嫖客的凶狠、警察的冷漠、法院一再的重审,让发誓为女儿讨回公道的唐娟心力交瘁、备受折磨。
    甘元春透露,为了替女儿讨回公道,唐娟不断申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在此案侦办及诉讼过程中,当地司法机关对此案的处理,“令母女二人受到了严重的‘二次伤害’”。
    据早报记者了解,得知乐乐被逼卖淫后,唐娟在休闲屋附近捡了十几天垃圾,并将女儿解救出来。此后两个多月里,唐娟多次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竟无人受理。直到唐娟“以死相逼”,警方才正式立案。后在湖南省公安厅领导直接批示下,永州市公安局成立了专案组彻查该案。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秦星、周军辉、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等被立案侦查。
    在起诉阶段,唐娟多次要求将警方掌握的“嫖客”同案起诉,但未获公诉机关支持,最终除此次被判刑的被告人外,众多对乐乐实施性侵的人未被提起公诉。
    早报记者在湖南省高院的终审裁定书中发现,一名叫蒋其猛的“嫖客”以证人身份出具证言,证明其曾于休闲屋老板秦星手中花150元将幼女乐乐带出,并在某酒店开房发生性行为。但这名“嫖客”仅被永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此外,甘元春、唐娟还告诉早报记者,在该案卷宗材料中,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冷水滩区看守所,公然伪造该案第一被告人秦星羁押期间的“立功材料”,企图为其逃避法律责任提供虚假证明。这一行为被法庭识破并经早报等多家媒体广泛报道后,迄今,仍无人被追究刑责。
    今年2月21日早报记者获得一份“关于报请对在押人员秦星依法从宽处理的报告”。
    报告称,2007年6月12日下午5时46分许,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在巡视中听见秦星所在的14号监室有人大声呼叫,后了解到在押人员周兰兰借上厕所之机,“用一件囚衣一头挂在放风墙的钢网上,一头套住自己的脖子,双脚离地,正实施自杀。”秦星及另一在押人员立即上前抱住周,成功制止了其自杀行为。
    冷水滩区看守所民警唐爱国以及该看守所另外13名在押人员,还分别于当年6月15日和6月13日为此出具了书面证明。
    在去年3月永州市中院的庭审中,秦星的辩护人也以此为据,请求法庭从宽处理。但永州市中院根据2007年6月12日该看守所的监控录像,认定“不能证明秦星制止同监人上吊自杀,且现场不具备上吊条件”。法院在对周兰兰调查时,周也明确否认有上吊自杀行为。
    永州中院认为,“秦星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伙同他人提供虚假立功证明,弄虚作假,欺瞒法庭,有悖于法律。”

    相关链接【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伪证罪】【自杀

59刑事辩护网  59知名刑事律师  编辑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