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何兵:吴英案——法官不必向公众释疑

日期:2012-02-08 17:02:1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
    吴英死刑判决后,网上质疑声起。2月7日,本案审判长就审判答记者问,为法院辩护。浙江高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网络上关于吴英案审判违心违法的言论,完全是造谣,该院将追查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据《法制日报》)
    审判长通过答记者问澄清自己,尽管出发点是为了“释疑”,但似乎没有必要。在国际上,法官和法院从来不开记者招待会澄清自己,因为这不符合司法伦理。
    先讲一个英国法治史上的故事。笔锋犀利的王室法律顾问霍格先生,在报纸上对法院的判决激烈抨击。检察长指控他构成“蔑视法庭罪”。英国近代史上最为出色的法官丹宁勋爵写下判词:
   “我们决不把这种审判权作为维护我们自己尊严的一种手段。尊严必须建立在更牢固的基础之上。我们决不用它来压迫那些说我们坏话的人。我们不害怕批评,也不怨恨批评……无疑这篇文章有错误,但有错误并不构成蔑视法庭罪。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确认他的权利。”
    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45条,对法官发表言论进行了限制:“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虽然第45条禁止的是“不适当的评论”,言外之意,并不禁止法官发表“适当”的言论,但法官什么样的言论是适当的?我以为,为了“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法官在媒体上针对自己承办的案件发表任何意见,都是不适当的。
    一个案件的判决,总有胜诉一方和落败一方。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对于那些意图通过死刑复核、死中求生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可能会成为他继续寻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问题。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成为“胜诉方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变换,对法官没什么好处。
    维护司法的尊严,澄清法官的清白,永远并只能是审判行为本身。如果审判彻底公开,就不必再开记者招待会;如果审判稳如泰山,也不必怕什么“谣言”。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新京报[微博]
                                                  本文由59刑事辩护网转载自新京报[微博]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