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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团伙冒充香港金融局高管,诈骗女子百万

日期:2012-07-12 17:51:3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一犯罪团伙利用网络交友、网恋等形式,谎称系香港金融局高管,专门瞄准身在海外的中国籍女子进行情感诈骗,诈骗钱财过百万元。近日,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自2009年12月开始,犯罪嫌疑人贺某、卢某、尹某、张某(在逃)等人结成团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犯罪嫌疑人卢某除了将自己所开的中国银行账户作为诈骗工具外,在2009年12月间,犯罪嫌疑人卢某还带着犯罪嫌疑人尹某到深圳龙华,以尹某的名义开了一个中国银行卡专门作为诈骗工具所用,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间,分别有20多万元人民币和55万元人民币的诈骗所得汇入卢某和尹某的中国银行账户。
    2011年4月间,犯罪嫌疑人贺某、尹某、张某等人对旅居日本的中国籍女子林某实施诈骗,先是张某在交友网站上以“何志轩”的化名与林某进行交往,并自称是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管理人员。通过频繁的网上聊天,张某与林某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在通过MSN进行联系时以男女朋友相称。
    在交往了两个月后,张某觉得自己已经获取了林某的信任,便哄骗说为了彼此的将来,其规划了一个极具潜力的投资方案,要林某进行投资。具体方案是自己作为金融管理局人员,投资自己所十分熟悉的政府发行的债券。被害人林某信以为真,先后将633521元人民币和68314美元汇入户名张某的银行账号和犯罪嫌疑人尹某的银行账户。
    犯罪嫌疑人尹某在广西南宁市和深圳市分多次从该账户提取现金80多万元人民币进行分赃。此后,被害人林某多次联系张某未果才知上当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将贺某、卢某、尹某抓获归案。

    相关链接【诈骗罪量刑标准】【诈骗罪】【共同犯罪和团伙作案的区别】【犯罪事实

59刑事辩护网  59辩护律师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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