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刑事要闻 首页 > 刑事资讯 > 刑事要闻

银行捡到30万金条两天不报警,称在等失主上门

日期:2012-10-17 17:01:2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丢了两根价值30万元的金条,焦急之下遇到了两种态度。民警牺牲休息时间,查遍全程监控录像;相反,捡到金条的银行却不着急,等着失主上门。“他们倒是报个警啊,也不至于我发疯似的四处找!”10月15日,记者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脑袋大了:30万的金条没了
    “听说黄金保值,我拿出大部分积蓄买了两根金条,一根大黄鱼500克,一根小黄鱼100克,总价值30万元,那可是我家最重要的宝贝啊!”这么值钱的宝贝,高女士平时放在家中的保险箱里,节假日存在银行或金店。
    10月8日下午,高女士从外地旅游回到沈阳,第一件事就是取回金条。15时30分,她来到中街附近的一家金店,因为停车位少,车停在距金店较远的马路对面。“金店人挺多,等了一会儿,取完金条放在包里,背着包过马路取车。”
    随后,高女士驾车来到附近一家银行存钱,银行人也不少,排号、办理业务,好不容易才忙完了。等高女士回到家翻开包后傻眼了,金条失踪了!高女士的脑袋嗡的一下就大了,金条丢哪了?
    各种回忆:不会遇骗局吧
    高女士发动全家人寻找。在家人的启发下,高女士的脑海过起了电影片段。
    “在金店时,一个女的故意挤我,躲了三次才躲开。还有一个男的没话找话,他们是不是一伙的?家人埋怨我,说我被人家合伙骗了。”
    “在银行,有个老外一直跟我唠黄金的事儿,我不小心说了金条的事儿,以前听说老外联合诈骗的事儿,他是不是这伙的?”
    家人提醒高女士是不是把金条落哪了,高女士想了半天,也没想起来,又到车上找,还是没有。实在不行了,她在家人的陪同下,走进了沈河区皇城派出所。
    民警调查:翻遍监控录像
    两根金条30万元,这可不是小数。报警时间虽然是21时许,但涉案金额比较大,值班民警张哲源立即出警,先后到金店和银行查找,但这两家单位都已下班,只好作罢。
    10月9日本该张警官休息,但他开好介绍信,换下警服,与高女士再次来到金店。“张警官调出我从进入金店到走出金店的监控录像,翻看了3个小时。录像画面显示,我取出金条后放进黑色包中,此后再没人碰过包。”9日下午,张警官又调出高女士行走路线,也就是马路上的全程监控录像,一直查看到晚上,依然没有金条的下落。
    10月10日,张警官和高女士来到银行。“我在主任室外等着,张警官进去看监控录像,过一会儿他和银行主任出来,说找到了,我当时乐坏了,一下蹦起来抱住他。”
    银行没急:等一会儿就报案
    原来,高女士在银行存款时,金条遗落在银行的一角,被一位大娘捡到,当时就交给了银行员工。高女士对银行的所作所为有些不理解。“8日捡到金条,为啥到10日还不报案?”
    银行主任解释,他们一直在等失主,如果当天再等不到就去报案。“这叫什么话,那可是30万元的金条啊,我急得都快瘫倒了,他们却不急不慌,银行不差钱,不代表我们钱大啊!如果报案,也是皇城派出所处理,我就能少着急两天,也太不拿储户当回事了!”
    高女士说:“我特别感谢民警,不辞辛苦帮我找了两天。我不领银行的情,同样是窗口单位,做人的差距咋那么大呢?”
    [律师说法]
    银行行为不道德
    银行捡到金条不主动报案,如何看待这种行为? 
    律师认为,银行的这种行为不算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拾得他人钱物属于不当得利,失主有权要求返还。在金额较大拒不返还的情况下,会构成侵占罪。
    “虽然不构成侵占罪,但属于不道德行为。银行看见储户的贵重财物,应该主动报案,不该让失主等那么长时间。试问,如果储户错拿了银行的钱,银行会主动等吗?早就调出监控录像找出目标,再想方设法(包括报警)索要了。”

    相关链接【职务侵占罪谁立案管辖】【职务侵占罪多少达到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的手段”的认定?

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编辑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