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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厅承认教师监管存漏洞,专家吁设立“虐童罪”

日期:2012-10-27 17:01:0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中广网温岭10月27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浙江温岭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引起浙江省教育厅的关注。浙江省教育厅昨天召开媒体通气会,承认教育主管部门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表示今后将严格教师准入门槛,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另外,教育厅已经组成调查组赶赴温岭调查。
    近日,浙江省台州温岭市一幼儿园教师虐童事件被媒体曝光,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颜某,在活动室里笑着把一小孩的两只耳朵拎着往上提,并叫另一名教师拍下这一幕。事件曝光后,温岭市教育局立即介入调查并作出处理,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浙江省教育厅在通气会上表示,已经派遣调查组赶赴温岭,将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和相关管理者作出严肃处理。
    浙江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吴永良:教育厅对虐童行为非常愤慨,我们教育行政部门肯定是有失察的,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的。我们会在调查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根据责任的大小,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吴永良说,虐童事件的发生,反映了个别教师责任心、爱心、依法从教意识的严重缺失,暴露出幼儿园管理的严重不到位,教育行政部门在教师教育、培训、招录管理和日常工作行为监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漏洞,急需一次严格排查,并成为长期监管制度。
    吴永良:教育厅今天就将发出一个专门的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11月前对师德师风进行一次排查。从现在起,把师德师风纳入对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年度考核,纳入民办幼儿园年检、幼儿园等级的评定当中。
    吴永良表示,由于教师资格证来源杂乱等原因,浙江省目前仍有40%的幼儿园教师没有教师资格证,因此,要把虐童事件作为反面典型,在日后的工作中加强和改进教师工作,严把幼教准入关。
    吴永良:严格教师准入门槛,考察中发现明显不适合从教的,要调离教师岗位,争取尽快解决在岗教师的资格证不达标问题,新进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证,并将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
    此外,浙江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副处长刘惠玲表示,今后还将切实加强教师培训工作,把师德师风教育作为必修课,并在全省各地建立每学期教师师德师风专项检查制度。
    目前,涉案女教师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幼儿园停课整改。应该说浙江教育主管部门和警方在这件事情上的处理还是比较迅速的。但人们注意到,虐童事件并不是个案。
    随着“广州幼儿园教师狠摔女童事件”,“太原幼儿园老师狂扇女童耳光事件”的集中披露,设置虐童罪的呼声高涨。专家呼吁,应该借此时机增加虐童罪,以加大保护儿童的力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曲新九分析,从刑法规定来看,实际上“寻衅滋事罪”比“虐待罪”要重,而就此事件来讲,认为也可以适用“虐待罪”。
    曲新九:在幼儿园或小学的时候,在老师的监护之下,就形成一种监护关系,和社会上的随便打人是不一样的,我们刑法中有很多“虐待被监管人员罪”,所以这种意义上讲,监护人利用自己的监护权在监护的过程中实施虐待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虐待罪的。
    此类虐童事件的发生,再次引发一些法律专家呼吁在我国法律中增加“虐童罪”这样的罪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为了体现对这样的被虐待、被侮辱、被体罚的儿童的有效保护,我个人主张应该单独设立一个“体罚、侮辱、虐待儿童罪”。
    当前,我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主要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在《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等法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果发生这种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博士介绍说,欧美有关虐待儿童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机构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逐步完善。
    江溯:英国有专门的1989年儿童法案,在整个欧洲的层面上还有欧洲儿童网络,就是对于虐待儿童以及相关的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进行制裁这样的机构。美国这里面最重要的机构比如说1972年成立的叫预防儿童虐待组织,不仅是有全国性的一个这样的组织而且在各个州也设立了它的分支机构。
    洪道德教授认为,多年来,我国法律在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方面完善力度非常大,但是对受侵害儿童的保护却缺乏详细的规定。
    洪道德:我们也没有在普通的罪名中加强对被侵害儿童的保护,我们没有在伤害罪里面单独列一款比如说“伤害儿童的从重处罚”,我们也没有在“故意杀人罪”里面“杀害儿童的从重处罚”,整个法律在谈到对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儿童的保护显得比较空洞。
    北京房山法院法官卢涛根据已判案例分析,此类事件除了追究当事人及机构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受害儿童的民事索赔也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有渎职行为或失职情况发生,也应该被追究责任。
    卢涛: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对于老师的资质或者是幼儿园开办的这种资质都负有严格审核义务的,如果他们相关的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相关的职责,而导致这样一些没有资质的人或者是没有上岗证的人从事这样的幼儿教学或开办幼儿园的这样的一些事情的话,失职的人员也是需要被追究相关责任的。

    相关链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有哪些区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罪名规定(四)

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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