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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网上相约自杀一人身亡,临时变卦者被判故意杀人罪

日期:2012-08-02 17:36:4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对不起,我不想死了,我想要好好地活……”相约自杀的男子阿杰如是说。两名90后女孩,一名80后男子,三人抱着非死不可的心,从网上相约自杀,到走到一起“同心协力”共赴死亡之约。然而,就在前往“鬼门关”的路上,16岁的广州少女小童和27岁的湖北男子阿杰,两人都改变了继续自杀的主意,而原本“不想一个人死”的17岁珠海少女阿芬最终孤独地离开了这个世界。
    近日,阿杰因此事被法院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小童因在案发时处于抑郁病发状态,最终认定其在案发时无负刑事责任能力,未被起诉。
    这次相约自杀的主角,一名是27岁的湖北男子阿杰,一名是17岁的珠海少女阿芬,一名是16岁的广州少女小童(均为化名,均为2011年案发时年龄)。
    司法机关最终认定的事实经过:2011年8月14日,被告人阿杰、同案人小童及被害人阿芬通过网络聊天相约以“烧炭服食安眠药”的方式实施自杀后,由小童携带安眠药和酒精,阿芬携带透明胶,与阿杰在广州火车站附近会合后,一起前往阿杰位于白云区永平街永泰村附近的一租住处。
    之后三人一起外出购买木炭、炭盆等物品,后又返回出租房。8月15日3时许,3人在出租房内开始封贴门缝、点火烧炭、服食安眠药,实施自杀。
    8月17日,小童、阿杰醒来后先后离开现场。当日22时许,阿杰室友发现异常后报警,公安人员遂赶至该住址,发现阿芬已死亡。经鉴定,阿芬系体位性窒息死亡。
    同年8月18日,阿杰在白云区永平街一医院被抓获,其后其协助公安人员抓获同案人小童。
    据悉,后经精神及心理鉴定等,小童因在案发时处于抑郁病发状态,即完全无辨识能力,最终认定其在案发时无负刑事责任能力,未被起诉。
    8月14日上午9时,三个年轻人在广州火车站碰头,考虑到宾馆会因烧炭报警,他们选择在阿杰租住的房屋结束生命。
    在肯德基吃了午饭,然后到阿杰住处看电影、玩游戏,玩到晚上吃完晚饭,再下去买炭准备,熬到次日3时,三人开始封门、烧炭、吃药,自杀。
    阿杰和小童各吃了两片安眠药,阿芬吃了一片。三人并排躺在床上,很快昏昏睡去。
    8月17日下午时分,阿杰迷迷糊糊醒来,发现自己在地上,“怎么爬也爬不起来,扶着衣柜想起来,衣柜倒下来砸在我身上。”这时,他看到小童坐在床上,对自己说话,“她好像早就醒了,但她说什么,我完全  听不见。”而阿芬,似乎是趴在床上。
    当时房间很臭,他意识到阿芬可能死了,坐着发了会呆。
    他努力爬到冰箱处喝了水,又爬到洗手间准备洗澡,摔得头破血流。
    洗完澡出来,小童已经坐到大厅,挥挥手,好像说不陪了,要走了,他就点点头。想到家里没水了,阿  杰随之也出门,到楼下超市买水,再次摔得头破血流,后被120送往医院。
    这期间,小童又经历了怎样的变故?她说睡着后,自己曾醒来几次,第一次醒来觉得全身很疼,见阿芬还睡在床上,阿杰睡在地上。她就到洗手间洗澡、洗衣服。
    第二次醒来,她又去晒衣服。
    第三次醒来,她又去将衣服取来穿上。
    之后陆续醒来好几次,但都是关空调或开空调。最后一次醒来大概是在8月17日下午三四时,正好爸妈打来电话催她回家,之后她又准备到楼下士多店买内衣穿,但走到楼下发现忘记拿眼镜,又回到出租屋,看见阿芬仍躺在床上,而阿杰已经醒来想爬起来,但他摇摇晃晃的爬不上床,把衣柜、电脑桌也弄翻了,头也撞破。问他有无事,他也只会傻笑,就拿着自己的行李走了。
    她说,没有意识到阿芬会死,最后一次离开前,迷迷糊糊状态下还摇过一下阿芬,当时她(阿芬)好像还微微睁开过一次眼,便以为她没有事,就走了。
    庭辩交锋
    律师:无引诱或强迫不应成罪
    庭审时,阿杰的辩护律师提出,“相约自杀”中并不存在引诱、教唆或强迫行为,并不具备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本案中,三人经网络结识,被害人阿芬具有强烈的自杀意愿,阿杰甚至还曾试图劝阻,因此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同时认为,阿杰醒来时阿芬已经死亡,其也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态,不具有实施救助的可能性。最后,鉴于阿杰是初犯,且有立功、认罪态度好等情节,而其自幼父母离异,其奶奶和父亲均有精神分裂症,其也是因感情问题和买房的压力太大而自杀,值得同情和惋惜,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阿杰行为助长消极人生观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杰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仍积极实施了准备工具、提供场地和烧炭等行为,其在积极求死的过程中,主观上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客观上实施了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最终导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阿杰作为成年男性,具有高中学历和服役经历,不仅没有有效劝阻另外两名女性未成年人自杀,其参与自杀特别是提供住处作为自杀场地的行为,坚定、加强了被害人共同自杀的意图和决心,并使其付诸实施,对于被害人阿芬的死亡结果具有较大的原因力,其行为从根本上违背社会的善良风俗,助长无视生命价值的消极人生观念,与社会所倡导的伦理文化相违背,应当受到惩罚。
    同时,尽管阿杰与他人相约自杀的行为违法,但在危害程度上明显轻于普通的故意杀人案件,且他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为代价,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自杀未能成功,并没有欺骗被害人的行为,其动机可悯,危害相对较轻,遂依法认定其情节较轻,对其从轻处罚。
    该案宣判后,虽然阿杰当庭表示不上诉,但其后其还是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主审法官:判决体现对相约自杀否定评价
    这是一起非常特殊的杀人案。收到这个案子时,我个人非常震惊。
    目前来说,相约自杀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都存在争议,最终在判决书中我们也说得非常清楚,他明知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虽然不是积极追求,但至少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同时,他共同参与的一系列的行为最终也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所以在主客观上他还是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我们认为最重要的是,阿杰的这种行为是具备可罚性的,他违背了我们正常社会伦理的价值观,这种对生 命的消极意识的追求,作为司法机关来说,不应该是倡导,至少法律是应当予以谴责的。
    我们的判决至少要体现出对这种相约自杀的行为,应该是一个否定的评价,我们也希望社会上的群众,特别是青少年应该认识到这种行为是不被鼓励的。

    相关链接【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刑事责任】【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的条件】【故意杀人罪与引起他人自杀的认定

59刑事辩护网  59辩护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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