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犯伏法
日期:2012-05-30 17:36:1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59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运输、非法持有毒品罪犯海强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扩展阅读: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区别 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5日10时30分许,海强在同案犯欧陈吉(已判刑)的协助下,携带甲基苯丙胺从重庆市红叶酒店到重庆火车站候车室,欲乘当日11时始发的重庆至北京西的T10次列车前往天津。执勤民警盘查违禁品时,当场从海强所穿外套口袋内查获净重5克的甲基苯丙胺和净重为0.9克的麻黄碱,随后,又查获海强藏匿在裆部的两袋甲基苯丙胺,净重分别为393.6克和591.8克。根据海强归案后的交代,公安人员于2009年12月7日在海强租住的天津市某小区一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198.1克。 (扩展阅读:毒品犯罪的起刑点)
案发前,海强于197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79年2月和1980年8月先后因服刑期间犯流氓罪和破坏生产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五年,1985年8月刑满释放;1989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死缓,后经减刑,于2005年6月7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后认为,海强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又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并罚。本案系共同犯罪,海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海强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海强主动交代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的罪行,法院已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以自首论从轻处罚。
59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海强死刑,一审宣判后,海强提出上诉。59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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