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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日期:2012-08-27 17:13:3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律师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维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59省宜宾市宜宾县人民检察院、宜宾县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审查逮捕阶段为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2年8月8日正式签署施行,它的施行标志着宜宾县律师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已经能够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对特殊群体进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审查逮捕阶段为盲、聋、哑、未成年、老年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是指为充分保护特殊群体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宜宾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涉及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老年人的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由宜宾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或辩护等法律援助的一项制度。
  《实施办法》规定:县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申请法律援助。县检察院应在受理案件后2日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函,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除外。
  对于符合条件申请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随同县检察院向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的《法律援助联系函》等材料一并送达县法律援助中心。
  经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于24小时内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并将指定情况回复县检察院。
  律师介入后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主要有: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提出辩护意见,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刑事和解等
  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的权利有: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涉嫌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等。
  律师可对犯罪事实、有无逮捕必要、是否适宜羁押、法律适用以及侦查活动等内容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并附随相应的证据材料;对于律师提出的法律适用意见,承办检察官应予以说明;未采纳律师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对于律师提供的侦查活动违法等线索或材料,承办检察官应认真核实,确属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监督,确属非法证据的应依法予以排除。
  通过本《实施办法》的施行,对宜宾县律师提前介入涉及特殊群体的刑事案件、切实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
  来源: 法制网59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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