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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管杀妻案”,文裕章犯故意杀人罪获三年缓刑

日期:2012-09-14 17:07:4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急病突发,重症病房拔掉呼吸管,是“爱妻还是杀妻”,究竟该不该判“缓刑”?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深圳文裕章拔管杀妻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检察机关抗诉,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一审判决。
  上午10时,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准时在深圳中院第二法庭开庭宣判。记者看到,被告人文裕章带墨镜,身穿深绿色衬衫,低调来到法院。在被法警带上法庭后,他神色始终平静,与开庭时的痛哭流涕形成鲜明的对比。
  这宗引发社会再度对“安乐死”热议的案件源于2009年:当年2月9日20时许,文裕章妻子的胡菁在家中昏倒,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ICU病房治疗期间一直昏迷不醒,有心跳、血压,靠呼吸机维持呼吸。
  2月16日下午15时许,文裕章到病房探望时将被害人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阻止救治并放弃治疗,16时,许胡菁死亡。深圳市中院于2010年12月9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当日l8时24分,公安民警通知文裕章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接受调查,19时许,文裕章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者胡菁检见脑血管畸形(小脑与脑桥、第三脑室交界部位)伴破裂出血,脑出血集中于大脑基底部、脑干及小脑部位;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该案一审时,控辩双方曾就脑死亡、安乐死、作案动机激烈交锋。在辩论阶段,文裕章的代理人多次强调,事发时胡菁已经没有自主呼吸,大脑中枢受到损害,脑死亡已经不可逆转,文裕章是否拔管都对胡菁的死亡没有影响,但也存在过错,考虑到其行为社会危害小,主观上也不存在恶意的,另外文裕章还有两个失去了母亲的小孩需要抚养,恳请法庭维持原判。代理人还向法院提交由文裕章女儿所写的谅解书。
  公诉人则称,文家虽然全额赔偿,但并不代表就得到胡菁近亲家属的谅解,而文裕章的女儿还未成年,一年多来跟随文裕章一起生活,所写的谅解书也无法代表就是她心中的真正的想法,不足以采信。
  2010年12月上旬,深圳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深圳市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三点抗诉理由。一是认定本案属于“情节较轻”有误;二是认定被告人出于爱妻拔管的作案动机有误;三是虽然被告人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但适用缓刑社会效果不佳。因此,建议法院对文裕章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2012年3月14日下午,广东高院在深圳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记者了解到,二审的庭审,控辩双方分别向法院提交4份新证据。其中公诉机关提交了一份文裕章与另一女子张某的通话记录,还有一份在文裕章进入看守所后,张某给文裕章发的短信,内容暧昧。公诉人称,在案发前,文裕章就与该女子频繁通话,并且通话时间多在三更半夜,时间也较长,逢元旦、情人节等重要节日,双方都会互发短信,内容暧昧。在妻子住院期间,文裕章与张某的电话也未中断。两人关系已经超过正常交往的范围。
  今天的宣判仅仅持续了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在听到“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后,文裕章迅速离开了法庭,让在法庭旁听的记者连采访他的机会都没有。
  昨天上午,胡菁的母亲肖女士在其大女儿的陪同下,从老家武汉乘坐火车到达深圳,特地赶来旁听二审宣判。当肖女士听到“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后,当场表示无法接受。她认为,自己的女儿是被文裕章害死的。她向记者表示,“判三年已经很轻了,还是缓刑,对他(文裕章)的处罚太轻了。我肯定不服,一定会继续申诉,为女儿讨回公道。”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文裕章在知悉其妻胡菁病重无法救治后,强行拔去其妻身上所附抢救设施,并阻拦医护人员急救,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
  “但是,文裕章属于一时冲动实施拔管行为,而且杀害的是他濒死的妻子,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属于‘情节较轻’。”广东高院二审的审判长刘旭煊在宣判后告诉记者,同时,文裕章案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予减轻处罚。文裕章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文裕章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检察机关抗诉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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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刑事辩护网  59刑事律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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