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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2014年办理刑事案件年度汇总

日期:2015-03-26 17:00:2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在过去的2014年,是收获颇丰的一年。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主任的带领下,攻坚克难、激流勇进,成功辩护了多起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委托人以及司法机关的一致好评。其中,59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团队处理案件类型包括:经济类案件,暴力性犯罪案件,涉毒案件,贪污贿赂案件,违法经营类案件……。“困难,要留给我们;辛苦,要留给我们;希望,要留给当事人;信心,要留给当事人!”这是主任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律师团队也一直秉承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理念,重视每一件案件,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绝不忽略一个证据,绝不放过一丝希望。正是拥有这样的信念,59律师事务所才能勇攀高峰、不断完善。

通过处理一件又一件的刑事案件,律师团队不断积累宝贵经验,吸取经验教训,逐步总结出自己独有的一套辩论技巧和论证思维,以能够化解各种疑难问题,应对各种突发状况。过去的一年,事务所代理的刑事案件种类繁多,在此,不宜一一列举,下面就59律师事务所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承办的部分,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做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一、李某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1、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底,被告人李某等人共同前往59省川东某县一隐蔽山坡处用麻黄素等原料制成“冰毒”的固液混合状态,并将其装入瓶内带至李某事先租赁的位于59市三环边一大型小区的一套出租房内进行结晶。9月11日,被告人李某与其他5名同伙在59市某居民小区房间内制造并分包毒品“冰毒”,毒品数量巨大。2012年8月至9月期间,李某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利巨大。

2、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制造毒品罪有异议。原因在于李某租住的房间不止一人有钥匙,至于该房内的涉毒物品是哪个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从何处运来,并不清楚;现场查获的搪瓷盆、电子称等物品是否用于制毒并未查清;再者本案证明被告人李某制造毒品的主要证据只有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并且该供述是由本案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有嫁祸于李某的可能。

其次,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在本案中属于从属地位。本案中,购买麻黄素的出资人是另一被告王某,同时王某也是犯罪的提出者和具体策划者。王某等人是利用李某的川东某县当地人身份,熟悉当地环境为有利条件,唆使李某参与其中。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李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徒刑15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律师团队的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意识到被告人李某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于是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在仔细询问李某并结合案件材料,经过律师团队会诊后,辩护律师重点针对本案罪名的认定和主从犯的区分方面着重辩护,同时建议李某就侦查机关查证属实的部分情节主动予以认可,向审判庭表明良好的态度,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的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过59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成员的努力之下。最终,李某保命成功,本案的判决结果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

二、被告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在与任某谈恋爱期间得知男友任某以贩毒为生,从2011年2月份开始二人共同租住在59市的某高档小区内。在此期间,被告张某某曾先后两次帮任某租赁房屋以供其贩毒使用,多次参与任某与买主间的联络活动,并且积极安排、介绍他人参与贩毒之中。在任某的贩毒过程中,大多数都是要求买主将赃款打入张某某开的银行账户,最多一次进账达到200多万元。

2、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律师团队的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张某某为本案主犯不予认同,原因在于张某某是在与任某恋爱之后才开始接触毒品交易的,在此之前任某已经从事了多年的毒品犯罪,因此被告张某某并不是犯意的提起者,也并没有出资和分赃,在任某贩毒期间主要起协助作用。

其次,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的涉案数额并不认同,因为其中的12.78公斤毒品仅在任某的口供中有所体现,并没有相关证据加以印证,不足以成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本案被告张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家庭和睦,孝敬老人,是一个懂事孝顺、对家庭负责的公民。其父母年迈多病,其家庭日常生活都是靠张某某的工作来补贴家用,家庭成员对张某某的依赖性较强。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我国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的态势,一旦发现,绝不姑息。59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在接到该案时,意识到被告人张某某已经涉嫌贩卖毒品,并且涉案金额巨大,很有可能被判处较重的刑罚,于是在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之后,多次仔细认真地查阅本案相关材料,细致分析每一个细节,不放过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在量刑中,法庭充分考虑到辩护人的意见,采纳了被告系从犯的主张,并结合有关事实和法律,给予被告张某某客观公正的判决,最大限度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认可与感谢。

三、王某受贿案

1、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王某担任59某市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在协助政府管理、监督该村河流改造项目的过程中,将改造项目分包给不具有建设改造资质的建筑公司,先后多次接受该公司给与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36万元。

2、简要辩护思路:

经过与被告人多次沟通,以及结合本案相关材料,辩护律师发现本案被告人王某并不符合受贿罪特征,便着重做无罪辩护。首先一点,在河流改造项目的招标中,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通过伪造文书,提供虚假材料,将自己包装成合格的公司进行投标,对此一点王某并不知情;其次,建筑公司用于贿赂的236万元中,182万元是直接交给王某妻子的,王某在案发之前并不知晓,其余的54万元王某在案发前已主动将该笔款项存入司法机关指定账户。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王某做出无罪判决。

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结合本案实际,王某并没有主动向对方索要财物,也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意思,并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联系其他细节,王某成功得到无罪判决。

四、陈某贪污受贿案

1、基本案情:

自2009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达州市下属某县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为干部提拔、推荐、调动和承揽工程项目、帮助企业解决资金等之名,明目张胆地进行权钱交易,在陈某的办公室、家里等处,先后27次收受、索取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450余万元。2012年,陈某还将本单位用于发职工奖金、福利,置办办公用品的余款62万元贪污,据为己有。

2、简要辩护思路:

59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之后,辩护律师当即会见了陈某,决定从受贿犯罪数额上面入手做罪轻辩护。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的受贿金额是450万元,辩护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其中的190万元并不符合受贿罪的特征,不能以受贿金额计;用于证明其中120万元受贿款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定案依据不足。最终该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的认可和采纳。

为了积极争取从轻处罚,被告人接受律师的建议,积极退回贪污赃款,挽回了国家损失。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贿赂,为他人谋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除此之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一心为百姓谋福利,带头遵守国家法律规章,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吸取前车之鉴,经得起权力、金钱的考验,自觉抵制消极腐败现象的侵蚀。

五、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于2009年7月登记成立,被告人高某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经营问题需要资金周转,被告公司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被告人高某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顾某等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80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业务,造成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后,公安机关共追回赃款合计人民币569万余元。

2、简要辩护思路:

第一,就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而言,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开办公司是为了正常经营,并不是为犯罪而开办公司的。在正常经营一段时间之后才以其公司的名义对外吸收公众存款,并且该单位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时间仅几个月。因此,该行为应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第二,本案发生之时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成风,很多老百姓认为该行为已经是合法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的而予以实施,而被告人对其违法性并不明知。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致使高某触犯了法律,本身也是受害者之一。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高某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判处该公司罚金人民币55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六、蒋某团伙诈骗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4月5日,被害人贾先生在淘宝网购买商品退货后其网银内的余额不能正常使用,在网上搜索到被告人蒋某等7人发布的虚假工行客服电话,用手机拨打该电话询问相关问题。蒋某等7人接听电话后谎称是工行网上银行的客服人员,告诉贾先生办理退款手续需要到自助取款机进行操作。于是贾先生就按照蒋某等人的要求进行操作。蒋某等人诱骗贾先生往其指定银行账户上存入43112元。得手之后,蒋某等7人每人分得6000元人民币。此外,2013年5月26日,被害人陈某因自己的工行银行卡无故支出360元,在网上搜索到蒋某等人发布的虚假工行客服电话进行拨打询问。蒋某等人接听电话后再次诱骗陈某往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3万余元。使用类似方式,该团伙共计诈骗112次,涉案金额277万余元。

2、简要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对本案定诈骗罪没有异议,对于涉案金额有不同意见。被指控的金额应该除去被告人已经退还给受害人的数额;并且在公诉机关的指控中,对于两笔钱的来源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象,公诉机关并不能证明被告人账户上的其中两笔收入来自被害人,仅凭被害人的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次,作为蒋某的辩护人,我方认为蒋某在此共同犯罪中并非首要分子,也并非主犯,并没有参与到整个犯罪过程中,因此仅需对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财产诈骗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从本案看,就业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社会保障问题等都是该案发生的社会根源。当然,社会的不公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理由。蒋某等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要意识到,减少犯罪,必须从根本上解决好各种社会问题,单纯的对个案严判不是减少犯罪的唯一手段。

七、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

1、基本案情:

张某是59市某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在2013年期间,张某利用其代理人的有利身份,私自印刻本公司的印章,制作多份虚假保险单证材料,以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高利润为回报做幌子,虚拟多项保险种类,欺骗多名受害人与其签订保险合同,先后骗取保险费800万元之多。后公诉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

2、简要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认为张某并不构成诈骗罪而应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张某的目的并不是非法占有保险费,而是暂时挪作他用,并且张某在案发之前积极归还受害财产600万余元。

归案后张某还如实供述出其知晓的同公司其他员工的集资诈骗行为,并帮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具有立功情节。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法院最终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准确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对涉案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八、林某非法拘禁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1日晚,高某被犯罪嫌疑人林某等4人叫到59市东二环附近一个茶楼见面,因债务纠纷,要求高某带他们去找徐某。后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非法限制高某人身自由,直到2013年12月18日,经共谋,林某等犯罪嫌疑人在本市某银行门口将受害人徐某殴打后强行拖上车,带至郊区进行看管,令其归还欠林某的100万元的欠款,期间,林某等四名犯罪嫌疑人对徐某多次进行殴打、威胁,直至2014年1月16日,才将受害人徐某释放。

2、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本案被告人林某供述及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

其次,林某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虽然有殴打情节,但在发现被害人受伤以后及时购买药物为被害人治伤,并没有弃被害人生命健康于不顾,因此认定林某主观恶心不强,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第三,林某本意只是要回被害人徐某所欠的100万元欠款,并无其他犯罪意图,出于法律意识淡薄而限制了徐某的人身自由,加之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良好,具备可以从轻处罚情节。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本案辩护律师认为:林某非法拘禁一案,系当事人为索取合法债务而发生,在受到林某家人委托后,辩护律师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后公安机关对林某采取监视居住。通过多方走访调查,辩护律师掌握了林某自首和立功情节,这对于本案从轻判决起了积极作用。整个代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以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灵活的应变能力和细致耐心的调查受到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肯定,为林某维护了合法的权益,最大限度地为其减轻了刑事处罚。

九、王某贩卖徦币案

1、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从网上获悉深圳一QQ昵称为“君临天下”的男子在兜售人民币,便与该男子取得联系,成为其代理商,并建立昵称为“1314、一生只为你”的QQ群,向群成员大量兜售10元、20元、50元、100元面值的人民币,从而获取订单后赚取差价并通过快递公司邮寄装有人民币的包裹。案发之时,被告人王某出售徦币所获利润达185万元之多。

2、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公安机关在侦办本案时,假扮买家对王某提出交易徦币的要求,存在数量上的引诱,被告人整个犯罪过程都在公安机关的严密监控下进行,属于非正常犯罪。

第二,本案交易的徦币已被查获,并未流入社会,未造成实质危害。

第三,被告人归案后一直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态度良好,具备坦白情节。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王某涉嫌破坏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安全,人民币一直是由国家专门机关负责印制、发行的,绝对禁止个人私自印制人民币,违者重罚。而难点在于王某整个犯罪过程都是通过网络实现的,网上交易调查取证比较困难,网络技术要求较高,会给案件辩护工作产生一定程度的阻碍,因此本案的辩护律师受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之后,查阅大量资料,做了充足准备来应对本案,从而提出较为充分有力的证据,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

十、杨某盗窃案

1、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杨某是59市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平时住在公司安排的员工宿舍内。2014年3月6日晚11时左右,杨某见公司仓库无人看管,便找来铁棍将仓库窗户撬开,盗走多件包裹。之后的一个月内,杨某先后多次以同样的方式盗取包裹,经查明,被盗物品包括苹果牌笔记本电脑、ipad、三星手机、等电子产品,涉案金额达40万元。

2、简要辩护意见:

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辩护律师从量刑方面进行辩护。首先,被告人在最后一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应属于犯罪未遂,其涉及赃物不能按照既遂处理,因此本辩护人不同意控诉方所指控的数额;其次,被告人杨某在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具有坦白情节。并且涉案物品全部归还,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辩护人在分析本案材料时,发现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明白,就着重从量刑上为被告人辩护,力求减轻被告的刑罚。盗窃罪是我国的传统型犯罪,也是司法机关一直重点关注的犯罪类型,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辩护律师只能维护被告人在盗窃罪名之下的基本权益。不仅如此,作为一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普法也是我们所肩负的任务之一,如何防止盗窃行为频繁发生、维护社会正义,值得我们花费一生去探索。

十一、董某交通肇事案

1、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董某在59市某县的一蔬菜农贸市场上班,每天早上定时为附近学校配送蔬菜。2014年1月12日6点左右,天还未亮并下着小雨,董某驾驶一辆小型货车在该县某一机动车道行驶,当行驶至某交叉口附近时,不慎将正在过马路的附近村民马某撞倒,董某急忙采取制动措施,拨打110报警电话后迅速将马某送至附近医院,但马某还是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2、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被告人董某是以正常车速行驶在机动车道上的,并未违反道路管理规定,对撞到马某也不具备主观故意。结合当时天色还未亮,并下着小雨,道路的能见度很低,所以对事故并没有预见性。

其次,在事故发生之后,董某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迅速将被害人马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且第一时间报警,具有自首情节。

第三,在被害人死亡后董某第一时间给马某家属20万元的经济补偿,态度良好,得到马某家属的谅解。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董某判决无罪。

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辩护律师结合本案事实材料,提出多处可以使被告人得到无罪情节,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审判庭采纳,最终的判决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的一致认可,董某也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十二、石某未成年人抢劫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石某系山西人,1997年3月9日出生。事发前在59市青羊区某工地打工。2014年7月11日晚10点左右,与工友王某喝完酒后在一立交桥下乘凉。见到路过的单身女子任某背着名牌挎包,王某心生歹意并示意石某。随后二人尾随任某至一偏僻路段,王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指着被害人的脖子,迫使被害人交出挎包后扔给旁边的石某,待石某跑远后推开被害人随之逃跑。

2、简要辩护意见:

本案系抢劫罪的共同犯罪,59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为被告人石某辩护。首先,在石某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同案犯王某的联系方法以及有可能藏匿的地点,协助警方捕获王某,具有立功情节。

其次,事发之时石某未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在本案中,石某并非犯意提出者,是在受到王某指示后随其进行的犯罪活动,在犯罪过程中未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威胁,抢劫得来的钱也只分到50元,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石某犯抢劫罪,判处缓刑。

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案发之时被告人石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三、钟某故意杀人案

1、案情简介:

被告人钟某(女)与被害人田某(男)系夫妻,2012年结婚,居住在川西某村,育有一女,田某在59打工,夫妻聚少离多。在2013年5月期间,钟某在经常光顾的麻将馆结识本案另一被告人张某,二人逐渐产生好感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由于田某常年不在家,钟张二人便经常在钟家私会。2013年12月24日晚6时左右,钟张二人在钟家私会,被临时回家的田某撞见,田某遂与张某大打出手,钟某怕田某知道后报复自己,情急之下找来屋门后的一条麻绳和张某一起将丈夫田某勒死,并将田某尸体装入麻袋抬到村附近的河边上进行焚烧,之后二人逃离现场。

2、简要辩护思路:

第一,据查证,田某有生活恶习,喝酒之后都会对钟某实施家庭暴力,最严重一次导致钟某住院长达半个月,还经常威胁钟某父母,对钟某造成巨大的心理阴影。

第二,钟某在案发后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案件全部过程,悔罪态度良好,总体来讲,社会危害性较小。

第三,钟某的女儿还未满两岁,孩子父亲已经遇害,若再失去母亲,无疑是对孩子的巨大打击。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律师在综合分析本案材料发现,钟某与张某共同杀害田某手段残忍,情节严重,很有可能判处死刑,于是建议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保命。辩护律师也多次与被告人进行会见,并仔细翻看卷宗,力求争取被告被从宽处理。在法庭审理中,合议庭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做出了公正、合法、合理的裁判。

十四、向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3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向某与朋友喝完酒后独自一人走在59市郊区某大道附近时,与路过的行人陈某不小心发生碰撞,见到陈某不向自己道歉,向某恼羞成怒,进而与陈某发生肢体冲突,在争斗中,向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猛刺陈某的左腹部,陈某随即大量出血倒在地上,被告人向某见状赶忙逃离了现场,后陈某抢救无效死亡。第三天,被告人向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2、简要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向某犯故意杀人罪并不认同。本案中向某并没有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意愿,在酒精的作用下,只是想教训被害人,其主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我国刑法一贯本着“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犯罪嫌疑人的自首情节可以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在本案中,向某不仅具有自首情节,并且及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力求将损失降到最低,悔罪态度良好,辩护律师抓住这两点,为被告人争取减轻刑罚,最大限度维护向某的合法权益。

十五、宋某强奸致人死亡案

1、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59省北部地区某村村民。2013年9月11日晚,宋某与妻子发生争执后赌气离家,坐在村口的河边抽烟。当晚10点左右,宋某见到刚刚从工厂下班的同村妇女李某独自一人在村口路上行走,便心生歹意。宋某迅速跑到被害人身后用手捂住其嘴巴,防止其发出呼喊声,随后将李某拖到附近的树林中准备实施强奸。由于被害人不停挣扎,宋某便拿起旁边的砖头砸向李某头部,致其昏迷后强奸了被害人。事后查明,宋某用砖头打击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2、简要辩护思路:

首先,被告人用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的目的只是制止被害人的反抗,并没有杀人的故意。受害人的死亡是强奸的加重情节,因此不予认可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故意杀人罪。

第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给予受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尽量将损失降低,主观态度较好。

3、判决结果及经验总结:

宋某犯强奸(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辩护律师多次翻阅本案的相关材料,并与被告多次见面沟通,意识到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极有可能被判处极刑,在此情况下,决定从保命上面入手,罗列多条辩护意见,力求被告人获得轻判。在得到处罚结果后,被告人及家属喜极而泣,并对59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团队表示衷心的感谢!

强奸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八大暴力型犯罪之一,致人死亡又是其加重情节,公安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绝不纵容姑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弱势群体,是你我共同的责任!

——59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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