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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话可说”的案件如何辩护?

日期:2012-07-02 17:12:32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无话可说”的案件如何辩护?

    刑事辩护工作是律师的一项重要业务,律师是通过刑事辩护来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建立自己的社会声誉的。常言道:律师的威望是辩出来的。因此,律师通过参与刑事辩护,通过控、辩、审三方的较量和对案件事实的审查,通过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处,从而保证了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重要任务。可是,随着公、检、法各部门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公、检、法三部门所制作的法律文书质量也显著提高。因此,在大量刑事案件审判和处理过程中,冤、假、错案较前几年明显减少,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工作也越来越难做,因为我们遇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且程序合法的案件越来越多。这类案件给律师留下的辩护空间很小,许多案件无话可说,无理可辩,好像是“铁案”。在这样的情况下,律师如何履行辩护人的职责,这是对律师提出的严重挑战,也是对律师综合素质的严峻考验。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对这类案件应当如何办理?应当如何辩护?
  我们只能从事实和法律出发,只有凭事实和法律讲话,再难的案件律师也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的硬辩、强辩和狡辩。如果这样,既达不到辩护的目的,也会引起极其恶劣的社会效果:首先,必然会引起公诉人的反击;其次,必然会引起审判人员的反感:最后,必然会引起听众的质疑。这种方法和效果不应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所应有的。因此我们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到敢辩、善辩和会辩。如何实现这一目的呢?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庭上该说的一定要说,要说就说到位,这叫敢辩:说的观点要正确,要系统和全面,这叫善辩;要会用自己的语言技巧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说得明白,让他人清楚,这叫会辩。千万不能无理狡辩和不顾法律的硬辩,例如:在2004年3月份由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第一被告的辩护人在法庭上就犯了上述的错误。他们当庭对公安机关所出具的勘验笔录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勘验笔录是用手写的,不是打印的,因此他认为勘验笔录不具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他的质证意见一出口,使所有听众付之一笑。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勘验笔录必须用打印件。同一个辩护人竟不顾事实的对被害人的身份也提出了荒唐的质疑。当时,被害人的母亲就坐在法庭上,在法庭调查中,被害人的母亲已经认可了死者就是他的儿子,可是第一辩护人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对被害人身份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他的质疑令公诉人啼笑皆非。这一典型的事例,深刻地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工作中,一定要按照事实和法律讲话,千万不能硬辩、强辩和狡辩。否则,既败坏了律师的声誉,也损害了被告人的利益,更引起了人们的反感。
    对于所谓无话可说的“铁案”,我们也应当根据事实和依照法律,深刻地研究个案的特殊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特殊问题特殊对待的方法,从而作出入法、入情、入理的辩护。当然,这类案件有一个共性,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程序合法。对这类案件律师也不是无能为力的,只要我们工作认真,深入研究,就能找到辩护的突破口。因为世界上不存在无法解决的困难,同样刑事审判中也不存在无话可说的案件。世界从整体来讲,就是由物质和虚空组成的,空间与时间是任何物质的存在方式,再严密的东西都有虚空,理论再严谨都有漏洞。因此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运行规律的现实告诉我们,越充实的东西越空虚,越坚实的东西越脆弱,越简单的东西越复杂,越安全的地方越危险,越紧张的事物越松驰,关键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发现事物的另一对立面。也就是说,你有没有能力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同理可证,在刑事辩护工作中,面对“铁案”,看你有没有能力和条件对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指控提出自己的辩护观点。再严谨的起诉书、再正确的起诉书,它都存在漏洞和瑕疵。律师只要工作认真,那么对再完美的起诉书也能找出问题。我们知道启动审判程序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就是起诉书,同样启动我们刑事辩护的也是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起诉书是对他人构成犯罪事实的近似描述,我们在这里用“近似描述”不是全部反映,意在强调说明历史不可能重演,因此对历史的描述也不可能全面真实地再现过去的现实。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主观对客观的反映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然是不全面的,都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摄影。因此,起诉书对被告人过去犯罪事实的描述,也只是近似地反映了局部的客观事实。犯罪事实与法律事实不是同等的概念,对犯罪事实的描述和对法律事实的认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正是基于这一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和判决的前提条件作出了原则规定,那就是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就可以了。这一原则规定,是与马克思唯物主义认识论完全一致的。因为人们的认识再科学、再先进,不可能把过去的历史全面准确地呈现在我们面前。所以,无论是起诉书,还是判决书,再正确、再严密均有欠缺、遗漏和矛盾,作为律师第一任务就是要深入地研究起诉书,认真全面地阅读全部卷宗材料,而后从本案的具体事实出发,进行逻辑的抽象,找出案件的突破口,确定辩护思路,提出辩护观点,这是一条符合事物客观本性的正确方法。
  我们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灵活地运用这一方法呢?我们确定辩护思路的规则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对起诉书进行研究和寻找问题。首先审核程序,然后审核事实,再审核证据、审核性质、审核法律适用、审核法理,从而找出起诉中存在的问题。你如果进行了这些多方位的审查,无论再严谨的文章、再系统的起诉书,你都会发现问题。因此,从起诉书中发现问题,确立我们的辩护思路,提出我们的辩护观点。辩护观点的形成应当按照以下逻辑序列来决定:事实上有问题讲事实,事实上没问题讲证据,证据上没问题讲程序,程序上没问题讲定性,定性上没问题讲法律,法律上没问题讲法理,法理上没问题讲情理。这样一来,再难的案件你都能找出辩护观点,再难辩的案件你都有话可说,这就是我多年实践经验的结果。
    根据上述的经验,我们在面对无话可说的所谓“铁案”时,应当端正态度和树立信心,第一不要泄气,第二要胆大心细,第三要认真的研读起诉书,第四要全面地掌握案件的卷宗材料,第五要沿着从具体到抽象的这一逻辑方法来对起诉书进行审查,从而确立辩护思路,找出案件的突破口,建立自己的辩护观点。当然理论说明是简单的,具体的工作则是艰难的,人们常说: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就是这个道理。关于我对“无话可说”的案件应如何辩护的方法,是完全根据我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抽象而得来的,是从具体到抽象的结果。那么这一理论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呢?司法实践是检验一切司法理论的唯一标准。
  近两年我所办理的案件就有很多所谓无话可说的案件,通过运用这种方法,对被告人作了成功的辩护。具体来说,我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这些方法的呢?理论的阐述毕竟不能代替实践的操作,但在正确理论的指导下,我自由地运用上述方法成功地办理了一些“无话可说”的案件,从而实现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和提升法律尊严的目的。下面我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阐述上述方法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案例一:在某包庇案中,我就成功地运用了这一经验。2003年2月6日晚8时许,冯某的男朋友和另外一人连续抢劫出租车两次,凌晨1时冯某男友跑到她家,告诉她:“不管谁问你,你就讲今天晚上我在你家里。”冯某也就同意了他的要求,当公安人员询问她的时候,她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的证词,从而冯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的规定,构成了包庇罪。这一案件事实非常清楚,证据非常扎实,可谓说到了无话可说的地步,如何辩护确使人头痛。但是,我正是按照上述的方法确立了我的辩护思路,提出了对冯某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第一,提出了对她犯罪原因论的辩护观点。冯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是由于爱情的作用所导致的,爱情的力量使她走上了犯罪道路,包庇他人的这一不法行为,是情感大于法律所导致的悲剧,而在一个大学生的头脑并不是法大于情,而是情大于法。第二,冯某存在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冯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系在校大学生,是尖子学生,而且她的这一犯罪行为是把爱情推到了极端形成的结果,她是爱情的殉道者,她的行为和命运实在令人可怜、可悲。因此,这两个辩护观点的提出,加之运用现场的演讲技巧,无论是公诉人,还是审判人员,或是听众,都对冯某的犯罪事实和命运表示理解。2003年8月15日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和具体情况,减轻判处冯某拘役四个月。在这起案件中,我成功地运用了讲法理、讲情理的手段。因为起诉书给我留的空间只允许讲这两个问题,我正是抓住了这两点使被告人冯某得到了客观的审判,得到了公正的判处。
    案例二:2003年10月,刘某在他人的指使下贩卖毒品两次,重0.4克,收赃款100元,从而她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检察院提起了公诉,面对这样“无话可说”的案件,律师该如何做好辩护工作呢?我按照上述的方法,对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从而找出了问题所在,提出了三点辩护观点:第一,虽然刘某构成了犯罪,但情节较轻、次数少、重量少、以贩养吸;第二,刘某是从犯,她吸毒是在他人的诱惑下形成的,她贩毒是在他人的指使下进行的,但是起诉书对这一情节没有认定;第三,被告人刘某存在酌定从轻情节,刘某刚满18周岁,她父亲为她交纳5000元罚金,连续工作48小时,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左手的两个手指切断,在开庭前他仍在矿工二院住院,委托她的舅舅将罚金交到法院,这一行为是打动法官和公诉人的重要内容。
  我们律师进行刑事辩护,特别是对那些“无话可说”的案件,就应当密切注意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会发生什么特殊事情,并在刑事审判的过程中注意发现当时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把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理由在法庭上全面展示,用那种感性的激情来感染法官和公诉人。我正是注意了本案的这些特殊情况,我的辩护发言在这次庭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引起了听众的强烈共鸣。2004年5月10日,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在这起案件,我没有讲事实,也没有讲证据,而是讲情节、讲法律、讲情理,正是这三个观点综合阐述,才起到了较好的辩护效果。
  案例三:2005年我办理的丁某等6人抢劫一案也是一个“无话可说”的“铁案”。当我们拿到起诉书后确实无话可说,抢劫事实存在,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得当,丁某等六人(其中两人未满18周岁,4人未满16周岁)都系在校初三学生。2003年11月7日晚,丁某等六人抢劫出租车二次,得赃款61元,因而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因此提起公诉。面对这样一个“无话可说”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作为一名有良知的律师,应当如何辩护?这起案件不仅涉及到个案,而且对当今青少年的教育有着普遍的意义。当我接手这一案件以后,按照上述方法,我深入研究了起诉书,确立了三个辩护观点:第一,本案部分事实不清,第二起抢劫整体上不是既遂,而是未遂;在第二起抢劫中丁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第二,丁某是胁从犯,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得已而参加的行为;第三,本案是青少年犯罪,应当采取“惩教结合”的原则,另外由于青少年们不成熟,不能让他们全部承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因为青年教育问题是社会、学校和家庭三位一体的综合教育的结果。根据我的辩护观点,我在法庭上作了入情、入理、入法的辩护,最后法院于2004年5月10日破天荒地对本案六被告人全部判处缓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在抢劫案的判例中是不多见的。这一判处既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也反映了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爱护。在这起案件中,我成功地运用了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情理、讲法理的综合手段,调动了法庭气氛,从而达到了辩护的目的。
    案例四:李某强奸、强迫卖淫案。这是我办理的又一起无话可说的案件。李某于2003年9月26日强迫五名女青年卖淫,在强迫她们卖淫期间并强奸了其中一人,因此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龙景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358条之规定,分别构成了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接到这一案件时,我顿感无能为力和无话可说。因为这一案件公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尽管被告人一再翻供,一再喊冤,通过我审查全案证据,认为定他强奸罪和强迫卖淫罪是正确的,因为控诉证据完全形成了一个证据锁链。但是,通过我们认真地研究起诉书,阅读大量的案卷材料,并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从而确立了三点辩护观点:第一,说明案发地的特殊性,即桑拿浴;说明被害人的职业特殊性,即按摩女。第二,强奸罪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被害人承认在她被强奸以后,还去向被告要工钱,哪有被强奸的人还去向罪犯要钱的呢?第三,针对强迫卖淫罪的证据非常扎实,我只能就证据的矛盾性提出五个方面的问题供一审法院参考。虽然强迫卖淫罪的证据较为系统,但再系统的证据也是有矛盾的,例如:在本案中有一份对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中没有询问人,该份材料不具证据的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这种情况下,系统的证据链中如果有一个证据不实,那么链条就会断裂。本案我们虽然作了成功的辩护,但2004年2月27日法院仍然认定了李某犯有强奸和强迫卖淫罪,从而两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在这起案件的辩护过程中,我们充分运用了讲法律、讲证据、讲事实、讲常识的综合方法,来确立我的辩护思路,组织我的现场发言。我的辩护观点虽然在判决中没有得到认可,但我问心无愧,做完了我应该做的辩护工作。
  上述的理论阐述和四起案件说明了两个道理:第一,说明了再难的文章都有内容可写,再难的案件也都有话可说,关键看你有没有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确立辩护观点。第二,上述的理论阐述和实际办案经验还告诉我们,你在提出观点以后,有没有能力运用准确的语言和激情的演讲来表达你的辩护观点,从而改变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对案件的旧有观念,达到对被告人无罪、罪轻和从轻判处的最佳效果。律师辩护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通过我们的辩护发言改变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对案件的旧有观念,在保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要求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正确,阐述的辩护观点有理,辩护发言彻底充分。马克思曾经说过:“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只要我们在辩护工作中抓住案件的实质,就能调动整个法庭气氛,使公诉人和法官接受我们的观点,从而实现辩护的最佳效果。
  面对所谓无话可说的案件,如何提出问题、确立观点和阐述观点是极其重要的。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铁案”,律师要有能力发现问题,并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辩护观点,但是光提出观点还不行,还要求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开庭的实际状况,对原定的辩护观点作全面、彻底的阐述。律师不仅要有敏锐的思维能力,而且要有演说家的演讲能力。理论再好,观点再正确,如果你不能用正确的语言表达思想,用演讲的方式反映思想,你的观点就不可能让他人信服和接受。只要你的辩护观点明确、理论正确、阐述彻底,就能打动人,说服人,掌握人。因此,面对再难的案件,我们都不要气馁,要用我们的智慧发现问题,用我们的实干确立观点,用富有激情的演讲彻底阐述我们的观点,从而铸造每一次刑事辩护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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