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审查起诉 首页 > 刑事程序 > 审查起诉

59刑事辩护网浅析关于酌定不起诉的条件

日期:2012-02-20 17:08:2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检察官应用起诉便宜主义而决定不起诉在法理上称为"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从公诉的角度看,相对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拥有诉权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权衡后认为舍弃诉权更为适宜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形轻微,不需要判决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这一规定,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有两层含义:
    一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二是该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这里实际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另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既属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同时也属于免除刑罚条件的下述几种情况:
    1)、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的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员;
    7)、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人员;
    8)、嫌疑人自首或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编辑整理:59刑事辩护网


 

上一篇:返回列表

下一篇:审查起诉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