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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技巧

日期:2012-07-03 17:33:01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经济犯罪辩护技巧(武绍智律师谈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

    首先我们回忆一下职务侵占罪是《刑法》271条和《刑法》第183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详尽的规定。具体的构成,我不再重复这些构成的主体、客体、客观、主观方面,这些就不再一一介绍了。关于挪用资金罪方面,在《刑法》中,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方便、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所有,或者是借贷于他人的数额较大的。虽然说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进行盈利和非法活动的,这是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罪还要有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主体方面要件等等。我下面讲我在业务活动中的四个案件,希望给大家一些提示。
  第一个关于马雪职务侵占罪变为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技巧。马雪这个案件,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案情,在05年10月份,马雪的母亲来到我们所找到我,她说因为她姑娘因为侵占销售电话卡款项一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刑拘,并且母亲带来了从北京公安局带来的起诉意见书复印件一份。起诉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查明犯罪嫌疑人马雪利用在中国迪信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在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犯罪嫌疑人高斌,在05年5月至9月间,先后从中国迪信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一部,提取价值365万元的手机话卡、充值卡,变卖之后变为己有。所获脏款大部分已被挥霍。起诉意见书称,犯罪嫌疑人马雪、高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条,涉及职务侵占罪。我接到这个案件以后,这个案件涉及金额365万元,并且直接由北京市公安局进行侦查,由此可见,对犯罪嫌疑人处罚力度和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我作为马雪在侦查阶段的律师和审查起诉阶段这方面的提供意见的辩护人,首先向检察官了解了案情,并拟定了律师的法律意见书。这个法律意见书,我后面要讲。我认为经过向办案检察官和有关证人,走访了有关知情人,当然我不是取证的,走访了有关证人。认为起诉意见书,我认为构不成职务侵占罪。第二挪用资金罪,具体理由,首先第一部分陈述了马雪和高斌是男女朋友关系,从5月到9月份,马雪以销售人员的身份,领取了价值365万元的礼品,并且变卖以后的赃款,大部分由她男朋友高斌所掌握。高斌用这笔资金开办了一家公司,开办这家公司的结果他告诉了马雪,马雪占据这个商务公司的股份9%,高斌占了51%,其余部分的款额全部被高斌所挥霍,高斌给马雪买了一个跑车,并且在永定门这边租了一套房,这个财产花了之外,其他的300余万元,有的钱他骗马雪,说拿这个钱,因为他自己犯了故意伤害罪,要摆平这个事情,需要北京请社会上的给他摆场子,就是给他助威,只要参加的人都要给一笔钱,这个款是这样挥霍掉的。
  所以我认为,当时马雪并不知道这个款额,自己又没有侵占,她也不知道高斌的情况是怎么花掉这300多万元钱的。所以马雪所在的公司没有拿到这部分钱,所以马雪的公司就问马雪要这个钱,说到三个多月了,说这个钱要回公司了,所以马雪就问高斌这个钱花在哪些地方了,还有300余万元放在哪里去了?这样高斌用他自己办的商务公司,开了一张透支的商务支票,给了通讯公司,通讯公司一对帐一看是透支的支票,就马上向公安机关保安。在这其中,马雪有归还公司这笔钱的意图,她不是想把钱占为己有,之所以没有归还公司,是由于高斌为挥霍无度才造成这个情况。所以由此可见,马雪的行为不是侵占行为,而是挪用资金行为。
  所以我分四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把事实详尽的陈述,因为到这个时候,我们的介入不是太深,所以按照检察院的卷,我们是看不到的。所以对案情的介入不是特别深,所以要求我们对经济犯罪事实方面的陈述和描述要尽量清楚一些,所以检查官看律师费了这么大劲头,写的这么符合客观实际情况,这样他有可能采用你的意见,我们第一部分要把客观事实,一步一步,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当事人家属的陈述等等,然后来写一下。再加上,这个客观事实认清了之后,要加上一些证据支持。哪些证据,也可能是案件的陈述,或者是起诉意见书等等,把一些客观情况,证据支持的要专门写一下证据方面的支持。第三个,你的判断,律师的判断,法律的判断,归纳言语的判断,然后得出一个法律意见,我认为不是职务侵占罪,是挪用资金罪。这个法律意见书,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所采纳,起诉书上就做出了马雪是挪用资金这样的认定。具体起诉书上的描述,说是05年5月至9月份,先后从单位库房提取价值360万余元手机话卡、充值卡,变卖之后归为己有,进行盈利活动和非法活动。同时我们还提出马雪是投案自首,因为在第一时间里,她陈述了高斌和她的犯罪事实,提出了这个观点是投案自首。这样马雪所犯之罪,侵占罪变为较轻的挪用资金罪。
  在审判阶段,我仍然作为她的辩护人,提出几点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马雪和高斌没有事先进行预谋活动,提出了马雪在本案中没有起到主要作用,也就是说言外之意,是一个从犯的作用。马雪没有前科,而高斌有前科,高斌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钱具体花到哪儿去了?马雪并不知情,所以高斌应当承担这本案的主要责任。第三个方面,着重强调马雪投案自首。最后西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把高斌在判决过程中作为第一被告,因为他原先是缓刑,以后将这次犯罪定为七年有期徒刑,而马雪被判成五年有期徒刑。两个被告在上诉期间,均没有上诉,本案宣布结束。结合上述马雪挪用资金案件,我们分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在辩护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个,因为律师的工作,你要告知当事人的家属,通过什么形式呢?不是通过我们的讲解,对他的安慰,会见被告人的次数多少,我们的工作主要是通过律师的法律意见书所出具的,这个法律意见书可能是程序上的,也可能是实体上的,也可能是综合的,也可能是一部分的,但是这个法律意见书必须要出具的,我们光大事务所养成这个习惯了,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否则就视为律师工作不到位。要注意出具法律意见书。你不能因为您出具了辩护词,而忽视了法律意见书,在公检法对法律意见书的重视程度,要比你也的辩护词的重视程度要高的多。
  第二点,律师应该注意,被告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提出自己合法的观点。但是在庭审中,不宜加剧自己与被告人和其他被告人之间的矛盾。被告人的律师和那个被告人的律师斗,提出针锋相对的观点,往往起不到辩明事实和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并且还会引起被告人的不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所以既要注意责任划分,又注意在庭审过程中,不能使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人和律师之间发生矛盾。
  第三点,要注意寻找对自己所辩护的人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法律事实。律师应该用无罪推定的概念,公检法都是有罪推定的,而律师应该用无罪推定的概念。比如说马雪案件中,跟高斌所比较起来,马雪在单位工作表现好,没有违法违纪的现象,这个能够说服法官,说服检察官。
  第四点,我不赞成律师直接取证,应该通过取证申请书,向司法机关申请让律师去取证。根据马雪这个案件,得出这四点经验。
  第二个案件,我讲一下朱子军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取保候审后,又被撤销案件的这么一个案件。朱子军是06年7月份筹建石油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又成立了石油研究所,公司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人民币,朱子军为董事长,王继远任总裁。新入股的董事,他们筹建公司以后,又吸收了七个海外股东,这七个海外股东,先期投资为200万元人民币,他们有一些是澳大利亚的,有一些是美国的。这几个股东,加上原来的股东,几个股东投资以后,该公司召开股东会,把这个钱全部投到海南的一个石油研究所,这个石油研究所,它的董事长是咱们退任的劳动人事部的一个副部长作为这个石油研究所的董事长,名誉董事长。所以如果运作起来,利益是丰富丰厚的。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问题,王继远作为公司的总裁,就把200万的先期资金,其中100万占为己有。王总说这100万投到办公经费了等等这些,七个股东不愿意。说我们没有让你做这些事情,我们投资了100万,是投资石油研究所的,没有让你给人家开工资,也没有让你用做平时花费。朱子军把其中100万增加了石油研究所的注册资金,这种情况,这七位股东是愿意的。这样就把王继远报案到到阳湖公安局,是一个市公安局,相当于市公安局的级别。先把王继远通知,通知之后,阳湖公安局就采取了一个办法,通知了朱子军董事长,说你到海南,你在哪个地方?朱子军董事长说我在广州,那你来吧,你协助一下调查,就是调查王继远侵占公司财产罪的犯罪事实,你来协助一下。没有你的事情,你是董事长,这个钱你没有拿到家,没有你的事情。朱子军就到海南湖公安局了,然后讯问到晚上12点钟,然后公安局长把朱子军送到门外的时候,说朱董事长你别走了,你在这儿住一晚上,你明天再走,朱子军说怎么有变化呢?说你先别走了。
  结果以后第二天,朱子军的夫人就来到我的事务所,因为他的爱人姓商,是一个著名作家,现在经常发表小说。她相信法律,然后就找到我。说朱董事长是全国一个著名的企业家,被海南公安局抓起来,叫我们一家拿150万块钱把人领走,说他已经涉及到了公司财产侵占罪,让先拿150万块钱的担保金,当时我介入以后,看到这个情况,作为律师第一反应,我争取见到这个朱子军,因为当时去以后,海南这个地方不让你见犯罪嫌疑人,他总是有各种原因,你这个申请啊,你回到北京等吧,我给你安排。我有我自己的安排,我说我的观点跟你的观点一致,我说我认为朱子军构成了犯罪,我见他也是给他做这个工作,我要是不见他,我怎么跟他家属说,我不见他,怎么把公安机关正当合法的要求怎么他跟家属说。这样公安机关就同意我会见了朱子军。朱子军跟我一说,我认为他是无罪的。因为他挪用的100万,九位董事都签过字,这个钱怎么运作的,都签了字。但是我在侦查阶段,又不能说他是无罪的,那怎么办?我见到他,我见了阳湖区的刑警队大队长兼公安局副局长,我说你们先不要批捕,为什么呢?你如果现在批捕了,家属一分钱也不会拿。你先不批捕,我给他家属做工作。我这样一说,就没有批捕朱子军,就批捕了王继远,因为他家属都认为是冤枉了王继远,而朱子军没有被批捕,就延长了刑讯时间,我说这个我们可以不追究,但是我们可以取保候审,我确保后身照样是在你公安机关的控制范围之内的。局长说你得给我拿出一个可靠的法律意见,我说不但自己拿出可靠的法律意见,而且刚好石油研究所他们聘请了社会上的顾问,有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我说请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来做担保,他们可以做担保,这样公安机关就同意了,你拿100万为朱子军办取保候审,因为100万资金本身花掉了,因为为公司花掉100万,现在家人要筹这个钱,当时她爱人是作家,上哪儿去筹这么多钱啊?当时就讲价讲到80万元。这样经过14天之后,朱子军被我取保候审回到北京。取保候审以后,经过朱董事长的回忆和所有的证据复印件,证明他构不成挪用资金犯。然后海南的刑警队的队长又来北京,因为他拿到80万,他还想拿到其他钱,他要求见朱子军,我说这个我们不管,现在属于取保候审阶段,你可以在北京派出所控制范围内活动,具体见不见海南刑警大队,这是你的事情。当然我的意见不想让他见海南公安局,因为海南人不讲规矩,见了之后,还得把他带回去,还要拿钱赎。我的意见就是说我不便介入,但是我主张你别见他,就是没有见他。如果你见可以见,你见朱子军,朱子军就指出来,你到武警司令部的大院来见我,武警司令部有人保护他,作为朋友来串门,我得保护他的安全,这样海南刑警队就作罢了,始终没有见到他,现在这个案件被撤销了。
  所以根据综上所述,通过朱子军这个案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我认为是最重要的。因为这个阶段,首先侦查机关查证的结果没有完全固定,这个阶段律师更应无罪推定。因为现在侦查机关的办案水平,有一些是不可恭维的。但是在办案的时候,要避免跟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的观点直接对抗,尽管你认为犯罪嫌疑人是无罪或者罪轻的,但是不要直接对抗。如果你直接跟他对抗,侦查人员不配合,那么你见不到犯罪嫌疑人,那么你见不到犯罪嫌疑人,那么就没有办法开展下一步工作。这样对抗的结果,只会对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有不利的果。
  第二个,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你要不遗余力的争取取保候审。当然咱们国家和国外是不一样的,在国外取保候审基本上一种行为了,已经普遍进行的行为了。但是我们国家不是这样的。你能否争取取保候审,这是你律师做工作的标志职业了,你只要能取保候审,恢复他的自由,那么有可能你律师工作就完成了。
  第三点,要根据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情况不同,拿出自己正确的律师意见和律师办法。比如说这个案件是针对王继远,不是针对朱子军的,所以律师要善于审时度势,及时采取措施,提出朱子军愿意退回100万的资金来恢复自由,等等,这个事情发展的证明,证明律师的观点,律师的判断是正确的。通过这个案件,我市石油研究所和石油公司,整个融资方面,从这个方面介入了石油公司这个圈子,成为了天津港和上海港的法律顾问。我认为律师的观点是正确的,自始至终没有通过任何关系,你找的任何关系,当事人不看你找了什么关系,他就看你这个结果,正确的法律意见所产生的正确结果,有利于他的结果。
  所以最后一点在侦查阶段,律师要敢于拿出正确的法律意见,我跟海南阳湖公安局拿出两份法律意见,一个是愿意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第二个要求撤销案件的法律意见书,以至于局长到北京来的时候说律师会干什么?律师就是会给我递法律意见书,我说你可以不要,你可以销毁,但是你不要忘了我是递了特快专递给你。你递给他法律意见书,他没有办法的,那个措词应该是严肃、尖锐的。律师应该在侦查阶段,要抓住机会,要善于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能不能取保候审,虽然是国家措施的改变,在中国来说,但是有一个实质性的改变,一般情况下取保候审,再进去,再判刑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也可能会判刑,但是可能性不是很大。
  第三个关于沈阳沈河区的一个案件,就是关于关宝印挪用资金罪的一个案件。这个案件是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下了起诉书。关宝印是沈阳某装修装饰公司的总裁,他05年12月份利用职务之便虚构事实,以装饰公司归还欠款的名义向单位提走30万元人民币,也是关宝印的一个朋友借给装饰装饰公司的30万元,他就以公司的名义拿走以后这个钱,拿走以后,没有归还他朋友,所以法院认定他是侵占公司资产30万元。06年3月29日,招标金是30万,07年11月才归还此款,20万挪用公司资金。所以认为是挪用公司资金,挪用公司资金达1年半时间。还认定07年,关宝印挪用沈阳装饰装修工程公司的工程款400万,其中100万元用于还个人欠款,其他300万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那300万很明显是挪用公司资金。对于这样一个案件,这样一个公司又是辽宁省的一个上市公司,它是搞快运的,是辽宁省荣昌快运公司,董事长把他举报到公安机关的,关宝印还是他的表外甥,这样以挪用侵占罪450万元,在沈河区法院审这个案件。第一次开庭的时间,我们提出无罪的观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那300万元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因为他的朋友借给他装修公司,他在装修公司做负责人,他用他朋友的300万元借给他任职的公司,然后因为借款人是他的朋友,然后以他的朋友名义要回这300万元,然后再归还他朋友,这是一种民事上的委托的关系,这是一种契约关系。所以证明他侵占的300万是没有法律依据,没有事实依据的。并且400万元不是从荣昌公司的欠款当中还这400万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还了400万元,就是没有从他手中经手的证据。两点,第一点,他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第二点他没有占有。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这样就没有下判决,检察院撤回起诉。一个半月以后,重新开庭,在重新开庭过程中,他没有举出什么新的证据,就是把300万元作为当时的一个证据,进行了核实,其他的证据没有提供。所以在做这个案件过程中,律师是否能够取证?律师在取证程序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在经济犯罪过程中,它不像刑事案件,对客观证据取证有一个规矩可寻。而这个经济犯罪证据怎么取?我做经济犯罪案件也很多了,一年最少要做15起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什么挪用、贪污、受贿等等。比如说天津市人民政府中的一个人的受贿案件,是我做的。还有徐州审计局的副局长,干部受贿是我做的,全国第一起是我做的。根据这些案件,这个取证是非常困难的。取证第一风险大,第二困难,第三,被办案机关采信不容易,甚至受到刁难和破坏,他处处给你设陷井。
  《刑法》306条的规定,对律师实在处处都是陷井,比如说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两个主观性判断,这一点规定的非常失败的。我认为这个法律制定的技巧是零技巧,两个主观因素,一个是引诱,怎么叫引诱?引诱没有什么客观的标准,都是内心体验的,我认为你长的不好,这是我内心的东西。还有引诱证人,证人本身由于他的文化背景,由于他的观点、知识等等,他所经历事实的客观情况,他本身做证言也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不能够反映客观事实本身的证据、证言,所以本身证人作证,就是把这些因素都抛开,他自身因素的影响,也可能做出的证言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或者说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还有一种情况,也可能符合客观实际,也可能不符合客观实际。你在立法当中加一个引诱,只要是律师取证,那么检察官就可以无端地说你引诱他。因为你取的证,肯定是倾向于辩护你的观点,否则你不会去取证。所以引诱证人这一点,这是在我们头上的一把剑,它随时随地会掉下来。
  所以从关宝印这个案件过程中,要做好经济犯罪辩护律师,首先一点要保护好自己。怎么样保护好自己,由当事人给你拿辩护不薄的律师费,当事人以非常殷切的目光希望你为他辩护,另外还有证人做伪证的一把剑,那你怎么办?首先有一点,他给你的律师费再高,切记一点,要首先保护好自己,如果连自己都保护不好,你拿的钱再多,那些钱还是公检法的。所以我们律师职务所的规定,刑事辩护中,辩护人的取证,只限于客观取证。盖有公章的证据我们可以取。其他的不能擅自取证,如果要取证的话,得向起诉机关、公诉机关进行申请,他自己取的证据,他不能说自己引诱证人做伪证,实际上由他们取证,既是对他们的一种尊重,又是化解我们风险的一个手段,如果你提出取证申请书,他让你寄给他,他如果不取证,如果出现了错案,你拿出取证申请书,新的《民事法》已经修改了,《刑诉法》还没有修改,你凭这个东西找他麻烦是完全可以的。但是还是建议律师不要擅自与证人接触,否则证人的证言一旦改变,律师的嫌疑是最大的,首先公检法怀疑的目光,怀疑的行为都指向律师的。
  第二点,律师应该牢记在与公检法的博弈中,你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这一点不知道大家清楚不清楚,你不要认为你是依法辩护,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是那样的。但是同时你在公检法博弈的时候,你始终处于弱势地位的,甚至有的时候你比当事人还要弱势。尤其经济犯罪的辩护律师,更要在辩护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关宝印这个案件中,他哥哥,我在侦查阶段没有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取得了借款人的证明,就是收据收到关宝印300万元归还款,他哥拿到这个收据,一直拿到法院阶段,然后递给沈河区法庭的庭长,庭长就说,那个庭长事后才知道,他是被检察院反贪机关侦查过,他很有经验。庭长说你哥哥拿这个证据,你没有取证资格,你有律师吗?你给律师,让你律师递给法院,然后他哥哥就把证据原件,特快专递到我办公室,当时我在广州出差,结果我的助手收到特快专递,没有在特快专递上签字,首先给我打电话,说从沈阳寄来一个特快专递,说是一个证据原件,怎么办?我说是一个什么样的证据?然后当时打电话打到事务所来,跟我的助手说是300万元归还欠款的一个收据,我说这个特快专递拒收,或者是给他返回,从哪个地方邮的,就返回到哪个地方。返回去以后,我跟他哥哥说,我说你300万元收据的复印件,寄到法院去,这个原件你拿着。如果你把原件寄到法院去,如果法院说没有收到,或者说不承认收到了,你没有证据,你怎么跟人家打官司啊。你把复印件递过去,第一点,他必须让检察院查这个证据,我们在事前也可以跟检察院、法院写有取证申请书,是真是假,真的应该采信,假的不理睬就行。第二点,律师也履行了自己辩护人的责任。
  第二天庭长收到复印件以后,给我打电话,说你自己举证,我庭长,我干律师20多年了,头发都白了,我们干这个律师很不容易,你不要以为我们挣这个律师费很容易,我说你这个有风险,庭长说我不敢说没有风险,但是你要不举证,我们就不认定。我说你说只要有风险,你认定不认定,我肯定要采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动,你不要怪我。他就没敢说没有风险,因为检察院刚搞过他,他知道的,他就把风险往我们身上转移。结果开第三庭的时候,借款人果然就翻供了,检查机关取得的口供那就是针对我们的,因为当时这个证据我们没有举的,抓不出把柄,说谁让来这样做的,当事人说,他哥哥为减轻弟弟的罪责,只有打上收据,才能救他弟弟。这个300万元,他哥哥也确实归还了借款,但是他做出这样的证人证言。所以我跟我助手开完庭以后,长出一口气。如果把这个收据原件寄给法院,那肯定就不会在这儿跟大家讲课了,肯定就在派出所关押着了。所以说律师取证,这个东西,特别是经济犯罪过程中,人们为了经济利益,什么事都会做的,他面对强大的检查机关,他随时随地都会把律师踩在脚下。
  第三点,尽管这样,律师要充分了解案情,要拿出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词。所以这个案件,我们不但拿出了法律意见书,而且邀请了最高检、最高法的法官出具法律意见书,这个法院、检察院没有办法,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说法官不可以跟律师探讨法律意见书的,所以我们就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第四个案件,不管是经济犯罪,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从主体上应当分清楚。比如说古军案件,是贪污罪还是职务侵占,是有罪还是无罪这样一个案件。同样这个案件发生在沈阳。古军是网通公司的地下电缆维护站的站长,因为盗窃罪被07年8月13号被逮捕,这个站长与其他维护站的职员,某一天把沈阳地下通讯电缆盗走了大概是4000多米,价值人民币11万余元。我接到这个案件以后,首先从属地上进行分析,中国网通公司,它是原来的中国通信线路局,它是一个政府部门,后来演化到国有公司,中国网通公司,网通公司是国有公司,后来又演变到是副部级单位,在北京注册中国网通有限责任公司,跟香港合资,香港占了一部分,当然主要是国有资产,但是它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他在起诉书上起诉古军,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所以我从犯罪主体上进行剖析,网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古军是网通公司沈阳下属公司的一个维修站的站长,他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而且根据检察院最终发现,网通公司与古军签定劳动试用合同,那么更进一步证明,古军不是贪污罪的主体,一个是他不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身份,第二个,一个维护站的站长不具备动用下面废旧电缆的放便,当时我们就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从犯罪主体上构不成贪污罪。结果第一次一开庭,检察院主动撤诉了,他们觉得有道理,就说到北京查一查这个公司的属性,这个案件现在没有判决,一个是无罪,一个是构不成贪污。当时开庭就撤回了,查证网通公司的身份。当然这个无罪的观点,是否能被法院、检察院采纳还需要一段时间。所以我认为在经济犯罪过程中,要从主体上给予考虑。只要主体上把握好以后,从第一步就争取到辩护的主动权,检察院主动撤诉了。那说明他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我们法律意见书一释两份,法院一份,检察院一份,现在两个多月也没有开庭。所以在做经济犯罪过程中,要善于把握涉案犯罪嫌疑人,就是同单位的主体和本人的主体是否符合的问题。这是我根据做案件的过程中的一些经过和取得的一些教训,或者是一些经验,或许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益的提示,我就说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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