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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护常用逻辑方法

日期:2012-07-03 17:32:5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法庭辩护常用逻辑方法

    庭审的时候,大量头绪纷杂的事件需要用逻辑方法连缀其因果链条,众说纷纭的供词证词,需要用逻辑规范甄别判断,去伪存真。因此,法庭辩护必须讲究逻辑。而且只有逻辑结构严谨,才能具有说服力,只有深悟逻辑法则,才能够练就一双火眼金睛,明察秋毫,所向披靡。
  本节结合一些辩论实例,对法庭辩护中经常应用的主要逻辑方法作一简要的说明,从而体会逻辑方法之艺术魅力。
  一、二难推理
  古希腊诡辩论者设计了这样一个问题:“你是否已经停止打你父亲了?”
  这就是一个两难推理。
  我们一起分析如下:
  如果回答“是”,说明刚才你正在打你的父亲,只是现在停止了。
  如果回答“没有”,说明现在你还在打你的父亲。
  即无论你回答“是”还是“否”,都会落入陷阱,承认打父亲这一罪状。
  二难推理是假言选言推理的一种,这是由两个假言命题(“你是否已经停止打你父亲了?”)和一个二支选言命题(“是的,停止了。”或“是的没有停止。”)作前提所构成的假言选言推理。
  传说,泰国有个聪明的大臣希特努塞,大臣们都想刹一刹他的威风,要与他打赌,他居然毫不含糊地说:“我会猜心术,我能知道大家心里想什么,就赌这个吧!”大家认为,这下子希特努塞说了大话,看他如何收场,所以决定每人出二两银子,在国王面前与他打赌。
  希特努塞说:“我已经猜出各位心中的想法了。你们心里想的是:一生一世忠诚于国王,永不背叛。是不是?如果谁不是这样想的,请站出来!”
  大家张口结舌,只好认输。
  这也是个典型的二难推理。
  如果承认希特努塞猜中了大家的心思,就要输掉赌赛;如果不承认,就等于承认自己不忠诚于国王,就是叛国大罪。所以,大家只好两害相权取其轻,乖乖认输。
  在法庭上,运用两难推理,使对方陷入两难困境,会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二、归缪法
  归谬法是法庭辩护经常采用的方法,是克敌制胜的法宝。
  归谬法的原理就是从对方的须错误命题入手,经过严格的逻辑推导,得出荒谬结论,从而放大显微,使对方的谬误昭然若揭的逻辑方法。
  为了反驳某个命题p,可先假定命题p是真实的,并从这种假定中推出一个(或一系列)显然荒谬的命题q,然后,从命题q的虚假必然推出命题p是荒谬的。
  归谬法有下列三种主要形式:
  1、从被反驳的命题中引伸出假命题
  在我们今天这个时代,大学里的女讲师、女教授以至学术委员会成员已不稀奇,但在19世纪的欧洲(扩大开来说,几乎整个世界)都存在着歧视女性的现象。德国女数学家爱米·诺德,在获得博士学位以后,不能立即开课,因为她需要另写论文后,教授会才讨论是否授予她博士讲师的资格。当时正在从事广义相对论研究的著名数学家希尔伯特(1862-1943)十分欣赏爱米的才能,他到处奔走,为爱米谋职,要求批准她为哥廷根大学的第一名女讲师。
  在一次教授会上,出现了争论。一位教授激动的说:“怎么能让女人当讲师呢?如果让女人做讲师,以后她就要成为教授,甚至进大学评议会。难道能允许一个女人进入大学最高学术机构吗?”另一位教授附和道:“当我们的战士从战场回到课堂,发现自己将拜倒在女人脚下读书,会作何感想呢?”
  希尔伯特站起来,坚定地批驳道:“先生们,候选人性别绝不应该成为反对她当讲师的理由。大学评议会毕竟不是洗澡堂!”
  这个精妙的比喻,是对性别歧视者的有力回敬。因为只有澡堂、厕所和更衣室等才需要分别男女,而大学的讲堂是不应该分男女的,不然不就成为澡堂子和厕所了吗,这一蕴含着幽默的归谬,是对教授们陈腐观点的辛辣讽刺!
  2、从被反驳的命题中引伸出两个自相矛盾的命题
  伽利略对亚里士多德“落体理论”的反驳就是这个类型的归谬。
  亚里士多德认为:“重的物体下落速度快,轻的物体下落速度慢。”即,“物体越重下降越快”。这个统治人类社会上千年的错误命题,被伽利略的一个精妙的“思想实验”所推翻。伽利略分析道:
  我们把一轻一重两个物体绑在一起,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论,“物体越重下降越快”,则可以推出:两个绑在一起的物体的下降速度会比原来快一些,因为两个物体绑在一起要比原来的任何一个都重了一些;同时,由于轻的速度慢,重的速度快,也可以推出:绑在一起的物体下降速度会比原来的重物慢,比原来的轻物体快。这两个结论是相互矛盾的。所以,原命题“物体越重下降越快”是荒谬的。
  3、从被反驳的命题中引伸出与其相矛盾的命题
  古希腊学者克拉底鲁宣称:“我们对任何事物所做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假的。”
  亚里士多德对其进行了归谬,亚里士多德认为,这等同于说“一切命题都是假的”,那么如果是这样的,这个宣称“一切命题都是假的”的命题也是假的,则这个命题陷入了悖论。
  其实归谬法既可以反驳,也可以证明。
  如前述,归谬法是直接反驳的方法,即,由所反驳的命题直接推出蕴涵在其中的假命题,从而直接断定被反驳命题的虚假。其攻击力是很强的。
  比如对“语言能够生产物质资料”这一论题的否定,就可以应用归谬法:
  “假如语言能够生产出物质资料,那未夸夸其谈的人就会成为世界上最富的人了。”
  三、机智、幽默与诡辩
  诡辩一般有如下几种:
  1、偷换论题
  偷换论题也可能是由于概念不清无意造成的,如果是有意偷换,则构成诡辩。
  在对“人是由猿猴进化来的”这一命题争论的过程中,有人就用“哪个人不是由父母所生”来反驳,这显然犯了偷换论题的错误。前者是进化问题,后者是亲子遗传的问题,不是一个领域中的命题,“人不是由猿猴进化来的”与“人是由父母所生”不具有等同性,是不能互换的。
  在法庭辩护中,一定要守住自己的观点,不可跟着对方的论题走,防止对方偷换论题,使我方陷入被动。如果发现对方变换了论题,应该及时判断两个命题的等价性,然后进行相应的反驳。
  2、偷换概念
  在法庭上,如果对方偷换概念,尤其是关乎定罪的重要概念,一定要严词反驳,进行无情地揭露,比如决不允许把“屡教不改,屡教屡犯”偷换成“惯犯”,把“防卫过当”偷换成“过失伤人”等等。所以,在法庭辩论开始,清楚界定重大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特定的场合,“偷换概念”也可以成为我们的辩护武器,其辩说效果是其它方法不可比拟的。
  有一次,一个经常赖帐的家伙,向朋友再次借钱:“第一,请借给我1000元,第二,借期一年,到期一定归还。”
  朋友说:“如果我不能全部答应你们的要求,只答应一半,你应该同意吧。”
  借钱的人很爽快地说:“那当然。”
  朋友说:“那么我答应你的第二个要求,而且出于对你的尊敬,可以把借期延长为两年。至于第一个要求,就不能答应了,但是也许别人可以答应?”
  这个经常赖帐的家伙只好灰溜溜地走了。
  这位聪明的朋友就是运用了“偷换概念”的方法,巧妙地驳回了借钱人的要求。两个人对“一半”的认识是不同的,而且没有事先约定,所以,这位聪明的债主,用“一半要求”偷换了“一半的钱”。这种方法,虽然不符合逻辑,但是在特定的语境中,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回击方法。
  有一次,一个不懂礼貌的小伙子,向一位老大爷问路:“嘿,老头,这里到杨柳青有多远呀?”
  老人回答:“三百拐杖。”
  小伙子纳闷:“照说,用该论里,怎么你论起拐杖来啦?”
  老人回答:“论礼(里),你应该叫我什么呀?”
  小伙子知到错了,马上赔礼道歉。
  这也是巧妙“偷换概念”所达到的论说效果。
  另外,需要指出,公孙龙的“白马非马”经常被人们认为是偷换概念的诡辩,其实却不然。
  在公孙龙的名《白马论》中有述:“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很明显,这里论述的不是白马是不是马这个常识问题,而是在论述“名学”中名与名的关系问题。通俗的讲就是论述“白马”这个名称和“马”这个名称不是同一类名称。白马这个名称对应白马这个实体,马这个名称对应马这个实体。公孙龙是用“白马非马”说明名与实是一一对应的,不同的名(称)不可以混淆。很多人其实误会了公孙龙的理论。
  3、循环论证
  循环论证是用来论证论题的论据本身还要用论题来证明的逻辑错误。
  据说,一个顾客在餐馆里先要了两个馒头,然后要求换成面条,吃过面条后就想离开,服务员对他讲:“你吃的面条还没有付钱。”顾客说:“面条是用馒头换的。”服务员:“那么馒头也没付钱呀?”顾客:“我没吃馒头呀。”
  这是一个循环论证胡搅蛮缠的典型实例。
  在辩论中,诡辩与反诡辩,需要幽默和机智,需要快速反应和灵活的临场应对能力。
  四、仿答术--从“半费之讼”谈起
  古希腊智者学派的普罗泰戈拉,能言善辩,有个叫欧提勒士的学生,跟他学习诉讼。跟他签订了一个契约,契约规定:学习期间先付一半学费,其余一半等到学生第一次打赢官司后付清。欧提勒士结业后,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他并没有出庭替人打官司,而是长期呆在家中,当然,他没有支付拖欠普罗泰戈拉的那一半学费。
  普罗泰戈拉收费心切,向法庭起诉,要求学生支付拖欠的学费。
  普罗泰戈拉说:“如果我打赢了官司,根据法庭的判决,你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也就是说你胜诉,根据师生的契约,你也应该付给我另一半学费。”
  学生欧提勒士不甘示弱,如法炮制,提出了另外一个二难推理:
  “如果我打赢了官司,根据法庭的判决,我不必支付另一半学费;如果我败诉,按照我们的契约,我依然不必支付另一半学费。”
  这个案子当时就难倒了法官,无从作出判决。
  这就是著名的“半费之讼”。
  咋看起来,师生双方的主张都有道理,但是仔细推敲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是采用了双重标准。当法庭判决对自己有利的时候,他们就以法庭的判决为准,当契约对自己有利的时候,就以契约为准。也就是说,老师普罗泰戈拉看到自己胜诉的时候就主张以法庭判决为准,要求学生付费;当老师败诉的时候,就根据契约要求学生付费。学生的主张与老师相反,当他败诉的时候,也就是老师胜诉要求以法庭判决为准的时候,他要求以契约为准,所以,不必付费;而学生欧提勒士胜诉的时候,也就是老师败诉要求以契约为准的时候,学生要求按照法庭的裁决为准,也就是说不必付费。
  与“说谎者悖论”相似,这里面也有一个自涉问题,契约里所指的“官司”应该不包含“关于付费的这场特殊的官司”。但是与“说谎者悖论”不同,“半费之讼”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悖论。因为,这个案例中的二难推理的前提是矛盾的,也就是说:法庭判决和契约是对立的,如果按照契约,就不必打官司,如果打官司就会否定契约的约束力。所以,师生两人都运用了一个包含虚假命题的特殊的二难推理,才导致了“悖论”。
  举这个例子,并不是想讨论“悖论”问题,而是借这个案例展示“以悖制悖”的反驳方法。正如案例中的情况那样,如果老师可以这样推理,试图让学生两难,学生可以如法炮制,以子之矛戳子之盾,用同样的逻辑错误让老师陷入困境。需要明确一下,这里的“悖”不是指“悖论”,而是“悖谬”、“谬误”的意思。
  在很多场合,对方用“悖谬”的逻辑推导出对我方不利的论断,我们直言指出其逻辑谬误往往显得苍白无力,陷入被动,如果能够像学生欧提勒士那样,套用老师的逻辑,退出谬误,放大显微,就会使对方的论断失去力量,陷入矛盾。
  再举一个例子,有个年轻人,不安心办公室工作,游手好闲,单位领导劝他可以把业余时间用来读书学习,年轻人回答:这让我太为难了,如果我不去学习,肯定影响我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但是如果我去学习,就会分散我工作中的注意力,同样导致工作效率下降。当时就将了领导一军。领导明知道年轻人有错误,却不知道怎样反驳!如果领导非常机智,完全可以来个“以悖制悖”:
  "不对,按照你的逻辑,如果你不去学习,就会有充足的注意力提高工作效率;同样,如果去学习,就会进步,同样会提高工作效率。要么是你的逻辑推理有问题,要么就是你不安心工作,不愿意提高工作效率!”  这样的反驳就会生动有力,一针见血!
  五、悖论与辩护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悖论?
  《韩非子·难一》中记载的那位卖矛又卖盾的楚国人,声称他的矛锋利无比,什么样的盾都能刺穿,而他的盾坚韧异常,什么样的矛都刺不穿.人问:“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楚人无言以对.这里关于矛和盾的论述就是一个悻论.
  悖论虽然看似荒诞,但却在数学哲学史上产生过重要影响.一些著名的悖论曾使高明的哲学家与数学家为之震惊,为之绞尽脑汁,并引发了人们长期艰难而深人的思考.可以说,悖论的研究对促进数学思想的深化发展是立过汗马功劳的.
  最古老的悖论是厄匹门尼德。厄匹门尼德是古希腊克里特岛上的一个哲学家,他的悖论是:“所有的克里特岛人就都说撒谎。”
  如果认为他的命题为真,他就在说谎,则他的话就是假的;假设他的命题为假,他自己作为克里特岛人就没有撒谎,那么他的话又是真的了。这个悖论又称为“说谎者悖论”。
  从逻辑上说,如果厄匹门尼德说的是真的,那么,“所有克里特岛上的人都是说谎者”就是真的,而厄匹门尼德是克里特岛上的人,所以他也是说谎者,即他必然说了假话。也就是说,由这句话的真必然地推出这句话的假。但是,如果厄匹门尼德说的是假话,那么,“所有克里特岛上的人都是说谎者”就是假的,即有些克里特岛上的人不是说谎者。也就是说,由这句话的假并不能必然地推出这句话的真。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说谎者悖论”的原型。其实,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悖论。
  罗素也设计过一个类似的悖论,可以形象地表述为:一位理发师声称,他给所有不给自己理发的人理发。那么他给不给自己理发呢?即构成了悖论。这两个悖论都是自涉所引起的。也是最常见的悖论。
  悖论,是一种奇特的逻辑矛盾。悖论的奇特之处在于当我们按常规推理要肯定某件事或某种道理时,却在不知不觉之间又把它们否定了。在论辩中,如果遇到了悖论,要学会破解它,才能跳出对方的逻辑陷阱。某些论敌的辩辞往往有意无意会含有悖论的因素,此时,论辩者如能慧眼明察,加以利用,并以此为突破口,巧妙地予以破解,必使论敌难以自圆其说而被击败。这就是论辩中的悖论破解。
  1、自涉会导致作茧自缚
  一般的悖论,如果不涉及对方自我,往往不易发现其悖谬。而一旦把对方自己牵涉进去,则悖论立现。用对方自我涉及的方法来使对方作茧自缚,是破解对方悖论绝妙方法。
  某评论家评论某作家的作品时武断地说:“您怎么能这样写呢?您已是第三次在作品里作这样的描写了。难道您不知道‘第一个把女人比喻成花的人是天才,第二个是庸才,第三个是蠢才'这句名言吗?”
  作家回敬道:“是的,您说得很对。不过您已经是第七次使用这句话了。”
  在这里,评论家引用名言来批评作家屡次在作品中作相同的描写,作家及时抓住评论家多次用此名言去批评别人的把柄,让对方自我涉及,如果对方所讲的道理成立,那么,对方也就是名言中所说的“庸才”、“蠢才”。如此,对方只好无言以对了。
  2、仿答可以明确揭穿悖论
  如前所述,在“半费之讼”中,学生运用仿答术,制作了一个一模一样的悖论,回敬老师,从而揭穿了老师的悖论。
  3、欲擒故纵,放大显微,揭悖扬缪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说话冠冕堂皇,然而所作所为,离其所讲的差距很大,这也是一种言行相悖的悖论。在论辩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先极力肯定、赞美对方所说的美言,再以其美言反衬其丑行,达到揭露其心口不一、言行相悖的目的,使其不得收敛自己的丑行。
  4、利用悖谬发人深思
  另外还有一些类悖论,即“悖论式修辞”在论辩中应用比较广泛。这种修辞悖论非常有趣。表面上出现了一定的“逻辑缠绕”,实质上听众可以很快进行信息解码,抓住辩说的真谛。
  有人问伊索,世界上最好的东西是什么?回答:“舌头。”
  这人又问伊索,世界上最坏的东西是什么?回答依然是:“舌头”。
  伊索的这种互相抵牾的回答,看似明显地违背了同一律。但是,我们显然明白,伊索的回答是智者的回答,很富有机趣和哲理启迪。
  “有的人死了,可永远活着;有的人活着,却已经死了。”
  六、正名术
  辩论中概念必须明确,大部分论辩都可以归结为概念之争。正名术就是明确概念的方法。
  一般来说,最好的明确概念的方法就是下定义,在论辩展开之前就明确界定所涉及的基本概念,有助于辩论的展开和深入。明确概念可以无味的争吵,是辩题明朗,易于得出结论。
  《威尼斯商人》中鲍西娅就是巧妙运“正名术”解救了安东尼奥,惩罚了奸诈的高利贷者夏洛克。
  七、独立证明法
  两个尖锐对立的命题,只需要证明其中一个是确定不移的真命题,那么,另一个的虚假性也就不证自明了。这种方法叫做“独立证明法”。这是在己方证据充分,但是缺乏足够证据否定对方命题的情况下,所采用的特殊战略,尤其是涉及到宗教信仰、种族情绪的时候,尤为有用。
  1925年7月,关于“进化论”的“戴顿之辨”就是很好的例证。
  美国小城戴顿,人民思想保守,基督教影响极大,有个名叫约翰·施克博斯的老师因为向学生传授进化论思想而被起诉。因为在不久前,美国刚刚通过《反进化法》,禁止教授任何与《圣经》相抵触的东西。这条法律本来就引起了社会上的巨大反响,“戴顿之辩”把这个争论推向了高潮,美国的电台第一次实况转播了这场意义深远的法庭辩论。
  控方是民主党领袖前国务卿威廉·詹宁·布莱茵,他是进化论的坚决的反对者,辩方是著名刑法学家辩护大师克莱伦斯·丹诺丹诺和著名律师马隆,哈佛大学教授马什带领12位声誉卓著的教授和科学家前来助阵。但是,陪审团的12个人中,有一个不识字,3个人除了《圣经》没有念过别的书。
  丹诺首先指出《反进化法》是偏执与狭隘的产物,内中充满了荒唐、怪异和无法实施的想象中的条款。
  丹诺评价《圣经》说,它不是一本可以照字面意义来读的书。他试图要听众和陪审团了解这本书的历史,他指出它不是一本有关科学的书,而是在约1000多年的时间中由26本书组合而成的关于宗教和道德伦理的书。通过解释自己的宗教观,丹诺试图减轻对方对自己的抨击,并声称:我认为每个人的宗教权利和宗教自由都应该在田纳西的法律下受到保护。他并不认为任何人的宗教信条应该被用来作为歧视或左右本案的目的。
  随后,他表明他不反对其他人的信仰,尤其是那些以《圣经》为生的人。对每个活着的人的宗教信仰,我的感觉都一样。如果任何人在他的生活中找到了能带来安慰的东西,我认为他应该拥有它。
  然而,法庭里充满了宗教激情,他们要用法律来承办这个“该死的异教徒”。而且,施克博斯的学生证实,他们的老师确实讲了“牛、马、狗、猫与人都有同一祖先。”
  丹诺和马隆知道试图去否定《圣经》的教义,是不会达到辩护目的的,最好的方法是避其锋芒,独立论证进化论的真理性!
  丹诺问道:“他有没有说人与猫是一样的?”
  学生回答:“没有,他说,人是有理性的。”
  这间接证明了被告并不是一个试图把《圣经》的教义赶出人们头脑的人。而只不过是他有信仰的自由,科学和宗教应该有同样的传播的自由。
  律师马隆也步步进逼,针对布莱茵的攻击,开辟新的战场,矛头直指布莱茵的信仰,“布莱因先生决不是唯一有权利为《圣经》说话的人,在我们这个国家,有人把自己的整个生活都贡献给了上帝和宗教,而布莱因先生则把绝大部分精力和热情投向政治。”
  丹诺干脆直接让布莱茵出庭作证,让布莱茵为《圣经》作出合理性的证明。法官提醒丹诺,布莱茵是《圣经》专家。但是丹诺似乎没有听到。
  丹诺问明布莱茵对《圣经》中的一切都确信无疑之后,问他是不是相信夏娃偷吃智慧果的故事,也得到了肯定地回答,接着,丹诺问道:
  “那么,你相信蛇之所以用身体爬行是因为上帝的惩罚吗?”
  “我相信。”
  “好,那么,在这之前,蛇是怎么行走的?”
  众人大笑。
  两位辩方律师,一再强调,这场法庭辩论不是“宗教与科学的决战”,避开对方的主战场,但是他们反复强调:“任何事物都不能够与真理较量,真理永远是胜利者——我们对此不必害怕。真理不需要布莱茵,真理是永恒的,不可消灭的,它不需要求的任何人为例来能够的支持。”
  丹诺一开始就没有局限在这个案子中,而是抓住了案情的实质,这是一场“自由之辨”。丹诺最后感慨万千地说:“偏执、愚昧和仇恨这些东西,是潜藏在人们心灵之中的。如果你今天能够把在公立学校教授进化论看作是一种罪行,那么,明天你就会把在私立学校教授进化论也看作是一种罪行。明年,你也会把在教堂教授进化论看作是一种罪行。而下一次开庭,你则可能查****籍和报纸。不久,你就可能使天主教和清教徒相互对立,使清教徒和清教徒相互对立,进而试图把你自己的宗教强加于他人心中。如果你能这样做,你也就能那样做。无知和盲从经常骚动不安,需要不断地供给养分,它们总是需要得更多,总是贪得无厌。今天是公立学校的教师,明天是私立学校的教师,再过一天,是传教士与演讲者,是杂志、书籍和报纸。很快,法官大人,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它们就会使得人与人相互倾轧,使教义与教义相互倾轧,直到我们举起飞扬的大旗,击着鼓,大步后退到16世纪的光荣时代--冥顽不化的宗教狂热分子点燃柴把,把胆敢为人类心灵带来任何智慧、启示与知识的人烧死。
  无知与盲从从来就是人与人争斗、教义与教义争斗的根源,直到现在,直到今天。”
  由于法庭拒绝让科学家出庭作证,法庭依据刚刚颁布《发进化法》,宣判施克博斯有罪,但仅仅判罚了100美元,就草草了事。丹诺和马隆在不得不回避与宗教直接作战的情况下,取得这样的结果,是难能可贵的。实际上,这意味着原告的重大失败。
  布莱尔在判决后不几天就一病不起,孤独地随着他的陈腐思想死去了。
  一年以后,丹诺上诉到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终于获得了胜诉。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取消了戴顿法院的判决,其理由是:鲁斯顿法官裁定的罚款数目,不是陪审团裁定的。显然,这是一种承认丹诺胜利的巧妙的遁词。
  由这场“戴顿之辩”所掀起的“宗教与科学”的大讨论像风暴一样吹遍了北美,思想自由和学术自由的呼声与日高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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