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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释分类

日期:2012-05-19 18:35:2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法的解释分类

  根据解释的效力,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法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刑法的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客观情况,维护刑法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第91条到第102条对“公共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重伤”、“违反国家规定”的含义和范围所作的阐明;刑法第357条、第367条分别对“毒品”、“淫秽物品”的含义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例如,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罪的“归个人使用”。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司法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我国司法解释的范围只限于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解释的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新刑法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了一些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如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中对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属于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解释的方法,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在文理上所作的解释。刑法第91至第99条这些解释性条文,如果从解释方法的角度看,当属文理解释。例如,刑法第94条对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专门解释:“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第95条对何谓“重伤”所作的专门解释、第97条对何谓“首要分子”所作的专门解释等等。其主要特点是严格按照刑法条文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论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其主要特点是,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与条之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阐明立法的主要精神。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括在该规范适用范围内的解释。如刑法第210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么,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认为更应构成偷税罪,这就属于当然解释。再如,刑法第50条前半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两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也属于当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7月8日,在《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制定以前,就曾批复: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判刑。从字面含义看,1979年刑法第170条中的淫书淫画,并不包括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可见,上述批复就是对刑法有关条文所作的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查处破坏邮电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指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邮件中窃取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用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来限制对刑法上述条款的适用。可见,这是一种限制解释。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两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这也属于当然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7月8日,在《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制定以前,就曾批复:对于组织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构成犯罪的,可直接依据刑法第170条的规定定罪判刑。从字面含义看,1979年刑法第170条中的淫书淫画,并不包括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可见,上述批复就是对刑法有关条文所作的扩张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如198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查处破坏邮电通信案件工作的通知》指出:“邮电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邮件中窃取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依照刑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里用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来限制对刑法上述条款的适用。可见,这是一种限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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