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的处理程序
日期:2012-05-31 18:30:4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控告的处理程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该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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