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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的区别

日期:2012-06-03 18:14:58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教唆犯与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的区别

    所谓以教唆的方式实行的犯罪,是指刑法分则把某些教唆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征刑、拘投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外罚金”,这一犯罪,虽然也采用了教唆的形式,但由于中国刑法鉴于这些行为的特点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已经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因而在认定教唆犯的时候,就不能将这些犯罪混同于教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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