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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日期:2012-05-17 18:12:1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不同身份者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例如,非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甲与国有公司委派到该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乙共同侵占该非国有公司的财产时,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指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但根据前述讨论,这一解释值得商榷。事实上,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已有的,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核心角色,那么,其行为便构成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当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为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者,都成立贪污罪的共犯,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人员,更应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反之,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核心角色,而且不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属于部分犯罪共同,即在职务侵占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另触犯了贪污罪,故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应认定为贪污罪。如果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核心角色,而且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宜认定为贪污罪的共同犯罪;否则便会导致处罚的不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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