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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日期:2012-05-17 18:11:3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想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

  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而不以数罪论处。至于不以数罪论处的根据,刑法理论上则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刑罚适用上的合目的性的要求;第二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因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只有一个行为;第三种观点认为,之所以存在想象竞合犯的观念,是因为对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违法;第四种观点认为,对想象竞合犯科处一个刑罚,是因为行为人只是基于一个或者准一个意思活动而实施行为,只是一次突破规范意识。我们认为,上述几种观点并不一定冲突,但客观上的一个行为与主观上的一个或准一个意思,应是科处一个刑罚的最主要根据。
  我国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文肯定了这一处理原则。例如,刑法第329条第1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第2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第3款接着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如果擅自出卖、转让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或者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刑法第111条)。在这种情况下,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处罚。
  但是,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似乎规定了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交纳税款的,依照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交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一次假报出口骗取了20万元退税款的,则分别认定为偷税10万元和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并实行数罪并罚。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刑法规定实行并罚,而不是以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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