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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裁量制度

日期:2012-05-16 18:01:0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一般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刑法第65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刑法第66条)。
  累犯的刑事责任——从重处罚例34: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被告人杨某,于1997年3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年3月24日,因病暂予监外执行,1999年1月14日刑罚执行完毕。后来查出,1998年7月的一天,还处于监外执行期间的杨某在某自由市场遇到彭某,以借其摩托车接人为名,将摩托车骗走卖掉,价值8000元,但直至杨某监外执行期满且刑罚执行完毕才案发。
  处理结果:既不构成累犯,有不符合数罪并罚(因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此情节可认定杨某主观恶性程度较深,从重处罚。
  二)自首和立功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刑法第67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67条)。
  例: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 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12日下午,驾驶一辆拖拉机,在下雨路滑、视线不太好的情况下超速行驶,至市动物园附近,车头右边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王某发现撞倒行人后,立即停车,和路人一同将伤者抬上车,及时送到医院抢救,然后报告了交警大队。伤者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处理结果:王某的行为构成自首。尽管报案是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构成自首。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朱某揭发的他人受贿行为未被司法处理,朱某能否构成立功? 被告人朱某原系某县医院院长,在任院长期间,涉嫌贪污本单位财务,朱某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向检察机关揭发该县卫生局原局长任某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将此事转到县纪委。纪委调查查明,任某在任该县卫生局局长期间收受他人财物6000元,纪委经研究并请示领导批准,根据任某受贿数额、情节、全部退出受贿款的表现,对任某给与纪律处分,没有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两种意见: 1、朱某的行为构成立功,任某的受贿数额已达到犯罪标准,县纪委没有将任某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2、未经法院判决,任某不能被认定有罪。既然如此,就不能认为任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
  三)数罪并罚:指对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2、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
  1)吸收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如各罪应分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只执行死刑。如各罪应分别处以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只执行无期徒刑。即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了其他刑种。在同时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和罚金刑的情况下,罚金刑被没收财产刑吸收。
  2)相加原则:在一人所犯数罪分别被处以主刑和附加刑或同时被处以几种附加刑的情况下,应相加执行。但同时被处以没收财产性和罚金刑的除外(这种情况很少见)。
  3)限制加重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刑法第69条)。
  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刑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70条)。
  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先减后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行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刑法第71条)。
  四)缓刑:
  1、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2、缓刑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缓刑的法律后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新罪或发现有漏罪的,缓刑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有漏罪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在缓刑期内,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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