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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形态与罪数

日期:2012-05-16 18:00:5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犯罪的形态与罪数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产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的各种犯罪状态。
  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完成罪,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是未完成罪。只有故意犯罪才存在未完成罪的问题。
  第二节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某种犯罪的全部要件。
  类型:
  一)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犯罪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犯罪。
  例:故意杀人罪,一定要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一定要骗取了被害人的财物,才能构成既遂的诈骗罪。
  二)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脱逃罪,以行为人达到逃脱了监j羁押的程度作为脱逃行为完成和脱逃罪既遂的标志。
  三)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例: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险作为既遂的标志。
  (四)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为人一经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
  例: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第三节 犯罪预备
  一、定义: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
  二、特征: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
  三、处罚原则: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2条第2款)。
  例:强行入室即被制止,是抢劫预备还是未遂?1991年1月31日晚21时许,被告人蒲某为抢钱尾随妇女方某上楼,在方某进屋准备关门时,蒲某认为方家没有其他人,强行挤进屋内,并随手关上大门。方某大叫起来,方某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答:“我找水喝。”王质问:“你找水喝,怎么找到五楼来了?”王见蒲答不上来,即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并在邻居的协助下,将蒲扭送到派出所。蒲被抓捕后,供认他到方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处理结果: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判决蒲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大庆市检察院抗诉,大庆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黑龙江省检察院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蒲某犯抢劫罪(未遂),免予刑事处分。
  第四节 犯罪中止
  一、定义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二、特征:(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时空性: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
  自动性:必须是自动停止本来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
  彻底性:必须是彻底地放弃了犯罪。
  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除了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以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在达到既遂状态前停下来。
  三、犯罪中止的类型:
  预备中止
  例:行为人预备爆炸杀人,但在制造炸药的过程中,惧怕发生严重的后果而自动停止了炸药的制作。这就是预备中止。
  实行未终了的犯罪中止:例24:强奸犯在着手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的过程中,基于被害妇女的劝说而放弃了对其进一步要实施的奸淫行为,就是强奸妇女罪实行未了的中止。
  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例25:投毒杀人者投下毒药后,又采取积极的措施未使被害人吃下毒药,或者在被害人中毒后对其积极抢救而未使其死亡,就是故意杀人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
  四、对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刑法第24条第2款)。
  例:先往水缸中投毒,后倒掉毒水,是既遂还是中止?被告人张某(男,成年人)因为与邵某(女,成年人)恋爱不成而对邵家怀恨在心,乘机将砒霜投入邵家水缸,意图毒死邵家人。当日,邵某母亲过生日,除邵某家人以外,还有邵家亲戚前来祝寿。被告人张某回家后将投毒一事告诉其姐夫,并随即赶到邵家,将投毒一事告诉了邵家,在其姐夫等人的帮助下将毒水倒掉。
  处理结果:张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中止犯。理由:(1)在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解除危险;(2)具有停止犯罪的自动性;(3)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第五节 犯罪未遂
  一、定义: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
  二、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未完成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不是行为人自动停下来的。
  三、犯罪未遂的类型: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例27:对上述张某投毒一案,假设其投毒时被人发现,毒药未能投入水中。这就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再假设张某已经将毒药投入水中,邵家人发现水中有毒而未饮用,或者中毒后经抢救未死。这就是实行终了的未遂。
  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例28:孙某想杀死黄某,已经将黄某砍伤,后被人当场夺走刀子并将其抓获。这就是能犯未遂。如果孙某不被制止,完全能杀死黄某。
  例:在张某投毒一案中,假设张某将石膏粉或者白糖误认为砒霜投入邵家水缸中,未能毒死邵家人。这就是不能犯未遂。
  四、对未遂犯的处罚原则: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23条第2款)。
  第六节 共同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对共同犯罪进行了规定。
  一、定义: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刑法第25条)。
  二、共同犯罪的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二)客观要件:各共犯者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犯者的行为形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的犯罪活动整体。
  在共同实施的犯罪是结果犯的场合,各共犯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主观要件:各共犯者之间有犯意联系。各共犯者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人
  (一)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6条第1款)。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第2款)。
  刑事责任: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刑法第26条第3款)。
  对于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刑法第26条第4款)。
    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法第27条第1款)。
  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7条第2款)。
  三)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迫参加犯罪的人(刑法第28条)。
  刑事责任: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28条)。
  四)教唆犯: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刑事责任(刑法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明知诈骗犯诈骗公司,却告诉经理诈骗犯的谎言属实,如何定罪? 顾某是北京市中关村某电脑公司职员。2002年1月,尹某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来该电脑公司订购价值20万元的电脑散件。公司经理赵某担心受骗,让顾某与尹某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联系。经查询,顾某得知当地没有这家公司,当地工商部门还告知顾某,有人曾以A市第五百货公司的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但由于顾某与公司经理赵某素有嫌隙,并且正欲跳槽离开这家公司,所以就向赵某谎称尹某所第五百货公司情况属实。赵某因此深信不疑,与尹某订立了购销合同,在接受3万元预付款后,将20余万元的电脑散件发至尹某指定的地点。尹某收货后即转手倒卖得款10余万元,随即逃离。赵某报案,2002年5月尹某被抓获。
  尹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没有异议,但是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处理结果:顾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理由:(1)顾某明知尹某诈骗,故意隐瞒实情,帮助尹某完成了诈骗; (2)顾某帮助尹某诈骗,阴谋并不知情,顾某是片面的帮助犯。
  例:车主允许没有执照的朋友开车,造成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002年5月3日,罗某开车带朋友赵某等人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快开到目的地时,赵某提出让他开一会儿车。罗某知道赵某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照,开车尚不熟练,但是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允许赵某驾车。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点,车辆与行人渐多,赵某有些心慌,在一拐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赵某急打方向盘导致车辆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撞倒,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二人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处理结果:在主观上,二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失,但共同过失犯罪不透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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