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诉讼指导
 
法律咨询热线

 
 
 
 
 
 
诉讼指导 首页 > 诉讼指导

刑事诉讼的执行

日期:2012-06-09 18:00:2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刑事诉讼的执行

  凭借国家权力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按其内容和要求付诸实现的程序。执行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5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必须交付执行的判决和裁定是: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执行的机关和程序: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和程序也不同。
  无罪或免刑判决的执行:无罪或免刑判决宣布后,如果被告人在押,羁押单位应当立即释放(第152条)。
  死刑判决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下级人民法院接到命令后,在 7日以内交付执行。如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或者罪犯正在怀孕,应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如果是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而停止执行的,待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如果属于罪犯正在怀孕而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改判(第153、154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第155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应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并由执行机关通知罪犯家属 (第156条)。对于不适宜监外劳动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反革命犯和其他重大的刑事犯,应交监狱执行;对于适宜监外劳动的反革命犯和其他刑事犯,可以交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管教队执行的犯人,可以交由看守所监管;对于少年犯则交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劳动改造条例》第 8、17、21条)。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2款)。
  徒刑缓刑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第158条第1款)。这一规定也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
  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第159条)。
  罚金判决的执行:对于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第160条)。
  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第161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