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
日期:2012-06-09 18:00:2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减刑、假释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第162条第2款)。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第158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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