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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所有情形(更新至刑法修正案七)

日期:2012-06-18 17:45:0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我国刑法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所有情形(更新至刑法修正案七)

  第一百零四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四十八条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冒充警察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林木罪——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排除累犯)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
  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包括过失)——战时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索贿从重处罚。
  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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