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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

日期:2012-06-27 17:41:3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的定义及内容
  规定中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2001年12月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一、律师执业的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这种作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一)律师资格的获得: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适用上述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4)品行良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
  律师执业证应该每年度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律师执业证无效。注册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可以委托地、市、州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工作。 
    三)律师执业的限制:
  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形式的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律师事务所还可以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三、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在中国,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一)律师的权利
  1、调查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2、查阅案卷材料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
  4、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5、拒绝辩护和代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6、律师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律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无故拒绝辩护和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提供法律援助: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保守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承办特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6、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7、不得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8、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9、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0、不得妨害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11、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四、律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五、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法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律师制度起源于西方商品经济的兴起、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人权保障、实现司法正义的法治思想,故而律师职业价值显然也源于商品经济、民主与法律制度和法治思想。而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忠诚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忠诚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诚实观念;另一是正义原则(公益原则),强调的是律师的保障人权、维护社会正义的公益义务,体现的是律师的正义观念。这是西方律师文化之源,是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也是律师职业的“精髓”。在国外,律师是一个很古老的服务行业,律师也是一个受有尊重的职业。
  中国律师制度和现代律师职业完全是从国外移植来的,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作为一个舶来品,中国律师的价值体现在哪些方面呢?在我国,律师对于很多人来说,还是一个很神秘的职业,是一个高深莫测的职业,但是老百姓普遍认为:律师就是打官司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人认为:律师是帮坏人说话的人。这些话是片面的,甚至是偏激的。因为他们对中国的律师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缺少必要的了解和认识。那么,律师的价值又是什么呢?难道就只是打官司时充当代理人吗?当然不是。我认为,西方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精神、律师职业的价值追求,对我们是有重要借鉴价值的,中国律师应当围绕“忠诚”与“正义”这两个基本理念,构建中国律师文化、律师职业价值的核心精神,而且这种精神应为律师群体所共有,成为指导和支配律师行为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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