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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三)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日期:2012-05-02 17:21:5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三)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除会见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应经执行机关批准外,辩护律师的会见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或介绍信),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通信也不应受到检查和随意扣押。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内容,主要有:
    1)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律师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指定关系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核对案件事实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5)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6)询问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7)给被告人以法律帮助。这主要是:
    一是询问其是否如期收到《起诉书》;
    二是介绍审判程序,告知其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指导被告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三是询问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是否有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讲明可代为控告;
    四是了解被告人犯罪后的思想动态,教育其端正态度,促使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五是启发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情况,争取立功,以求获得从宽处理。
    六是根据会见所了解的内容,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的阶段,包括一审和二审。审判阶段对于被告人来说是决定前途的重要阶段。律师的作用也会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的发挥。在法庭上律师将会面对公诉机关的公诉人员,会与之进行激烈的争辩。依据事实和法律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利益。而在正式来到法庭之上,正式开始控辩之前,律师务必要到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此时的会见是非常重要的会见,在这时的会见中,根据本人的经验,本人认为律师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尤其注意:
  1、在会见之前,务必要认真审阅案件的全部卷宗。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案件的全部卷宗(除了不能向律师公开的部分外)都将向律师敞开,而在审判阶段以前的任何阶段,案件的实质内容始终保持在“神秘状态”下,律师除了一些最基本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证逮捕证等之外,还不能看到其他资料如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等。包括被告人自己的口供也是看不到的。有时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与跟律师所说的内容会有相当大的区别。只有详细的审查了卷宗材料,才能真正看清案件的关键所在。因此,在律师会见被告人之前,一定要详细认真地查阅案件的材料,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带着问题去见自己的当事人。
  2、见到被告人后,要将自己阅卷时发现的问题与被告人进行彻底的沟通,从而彻底搞清案件的事实。在卷宗中,不排除有些人会做伪证,不排除会有一些被告人未能想到的重要环节,对于这些问题,律师一定要与之如实核实。对于那些不合逻辑的环节一定要反复核实。最终做到心中有数,为自己法庭上的辩护做好最后的准备。
  3、要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的过程。
  4、要向被告人传授接受庭审的技巧。
  5、要向被告人传授如何自我辩护。
  6、如果被告人的确没有犯罪,要告诉他勇敢的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7、如果当判决下发后不服一审判决,要告诉他如何书写简单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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