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日期:2012-05-27 17:12:5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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