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受贿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日期:2012-05-27 17:33:19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单位受贿罪中的“情节严重”如何界定?
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单位受贿罪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次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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