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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如何进行举证?

日期:2012-02-19 16:51:30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国家公诉人、辩护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被告人,就构成了刑事诉讼中的四个诉讼举证主体。如前所述,刑事诉讼中举证证据的认定标准只有一个,就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体标准就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个诉讼主体举证证据的标准同一,但在举证能力方面却有很大的差异和区别。
   《刑诉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该条第二款规定了证据的七种法定形式。第三款规定了证据与证据材料之间的根本差别:只用最终被查证属实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才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在此之前,都只能被称为证据材料而已。 [1]第四十三条对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如何收集证据作出了规定,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一百五十六条至一百六十条则规定了案件审判中证人作证制度、证据调查核实制度及证据质证制度。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自诉案件自诉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负有证明责任。由上可见,出自于刑事诉讼基本要求之考虑,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在证明责任上是以检察机关承担为主。但作为例外,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举证责任则非常特殊,证明主体倒置为被告人。我国刑事诉讼中,举证主要围绕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展开。举证主体绝大多数是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庭的检察机关,同时也有部分辩护人。此外,为数不多的被害人也是自诉案件中的举证主体。由于没有成文的刑事证据规则,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多集中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简称《刑诉法与前面几个证明主体举证证据的基本要求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和特殊的客观要求。本文结合审判实践,针对这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
    一、提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证据客观要求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确定了刑事犯罪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人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
    在差异和区别方面,我们可以进行比较。民事诉讼方面,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谁主张,谁举证”,双方举证能力不受限制,医疗事故方面的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医疗事故纠纷的证据医患双方只有医方才能提供,患方提供证据的能力受到限制,法律因此让受限制的一方不承担举证责任,这种规定符合客观要求,有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有强大的侦查队伍和公诉队伍,又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作为保障,提供证据的能力不言而喻。辩护人则有法定的取证权力保障,提供证据的能力也比较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案件的受害人,自由不受限制,提供证据的能力没有受到限制,另外,还可以借助代理人的帮助来进行举证。但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后,举证能力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其只有借助辩护人的帮助才能行使举证责任。而一旦辩护人不能及时或者有充分的时间提供帮助,被告人的举证能力甚至可以说就是丧失了。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被告人完全承担举证责任,有悖于客观要求,不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四个诉讼证明主体提供证据的能力存在着差异和区别,举证证据的要求却是同一个标准,客观上就会造成受限制举证主体所举证据不全,证据对抗中的能力失衡,法院在认定证据上就存在着危机,存在认定事实发生偏差的可能性,客观公正的基础就值得研究和分析。
    本文基于上述理由,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客观要求作出以下分析研究。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
    在打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当中,由于犯罪分子手段的隐蔽和狡猾,获取犯罪证据有很大难度,在立法上为了打击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要查获犯罪嫌疑人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时证明责任就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必须说明差额部分的来源,否则法律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立法无疑是正确的。可是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是拒绝说明财产来源,或者完全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有些情况下是指出财产来于何处,对指出财产来源的证据在不同程度上不能证明,或者不能完全证明,法院在采信证据和判决上处于两难境地。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笔者作以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倒置的现状分析。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什麽时候开始负有举证责任?在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过程中,检察机关多数是在侦查犯罪嫌疑人其他犯罪,如贪污、受贿犯罪过程中,搜查到犯罪嫌疑人有巨额财产时,要求犯罪嫌疑人说明财产来源,举证责任转移开始时往往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事拘留,限制了人身自由,客观上举证责任提出时,举证能力同时受到限制。
    2、犯罪嫌疑人举证财产来源,侦查机关进行审查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首先承担证明责任的仍然是侦查机关,当发现犯罪嫌疑人有巨额财产时,先要查明收入状况好支出状况,才能确定“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经过侦查取证得不出结论。下一步进入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按照常规在案件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不举出财产来源时,侦查机关不进行审查,如果犯罪嫌疑人举证财产来源,侦查机关进行审查,当审查中认为犯罪嫌疑人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财产的合法来源时,对证据的真伪、客观存在、查无实据做出结论,公诉机关必然要作出起诉意见,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诉到人民法院。
    举证能力同时受到限制的犯罪嫌疑人,往往只能指出财产来自何处,侦查机关是否需要对证据全面收集?按照刑法规定的原意,有人认为;侦查机关不负责全面收集财产来源的证据。在庭审阶段,公诉人往往要求被告人举出财产合法来源的证据,举证责任完全由被告人承担。
    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证据的标准质疑
   

 本文由59刑事辩护网转载自(刑事辩护网 作者:小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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