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05-31 17:52:05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59省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上一篇: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数额规定
下一篇:行贿罪构成要件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