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辩护 无罪辩护 毒品犯罪 官员犯罪 老总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公共安全犯罪 人身财产类犯罪 其他犯罪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收费标准 刑事制度 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成功案例 无罪辩护 死刑辩护 毒品犯罪 行贿受贿 贪污罪 合同诈骗罪 未成年人犯罪 抢劫罪 故意杀人罪 盗窃罪 交通肇事罪 文书范本 聘请律师 收费标准 律师文苑 刑事辩护 刑事制度 诉讼指导 重婚罪 挪用资金罪 危害公共安全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强奸罪 危险驾驶罪 法律法规 在线咨询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未成年人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未成年人犯罪

59刑事律师论未成年人犯罪系列(二)——强奸篇

日期:2011-11-03 16:49:3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面对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呈迅速上升趋势这一严峻问题,“救救孩子”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呼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这里阐述一下。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因强奸时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于刑事处罚,故本文探讨的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现就如何准确的对未成年人强奸案进行定性和量刑作以下阐述。
    一、 未成年人强奸的定罪
    要对未成年人强奸定罪,就必须准确的了解强奸罪的犯罪本质,即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犯罪的对象为妇女,包括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行为方式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只有准确的了解强奸犯罪的构成要件,就能解决大部分未成年人强奸的定罪问题,但同时还要注意不构成强奸罪的特殊情形: 
    一)、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针对的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衡量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要同时构成三个要件,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法当罚性。如双方是恋人关系或其他关系发生了性行为,没有强迫,完全是出于自愿,对于这样的越轨行为,我们只能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纠正。
    3、必须是偶尔、而且是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解释使用的“偶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是给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留有一定的空间。 
    二)、如何正确对“恋爱强奸”定性 
    本网刑事律师认为:恋爱当中是否构成强奸,主要还是看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在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即使事后女方因保住自己的脸面或其他原因告男方强奸,均不够成强奸罪。在实践中,恋爱强奸证据的固定和收集由其显得越为重要,这将涉及到法院判定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标准。 
    三)、要正确区分强奸和通奸
    1、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2、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二、未成年人强奸的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并应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以及犯罪的年龄、是否是初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等因素。
    具体分析如下: 
    一) 把握全案整体和个案的区别,不能“一刀切”
    1、 对未成年人的强奸案要有整体把握,即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量刑上,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 二人以上轮奸的; 
    5)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处罚。 
    二)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适用情况 
    本网刑事律师认为: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依法考虑的法定情节有初犯、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未遂、预备犯、中止犯等。应当将法定情节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主要依据,再考虑酌定情节。既不能将法定情节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忽视酌定情节,也不能强化酌定情节而弱化法定情节,应该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终合考虑。
笔者认为对未成年人罪犯进行刑事惩罚仅是一种手段,而最终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这就需要全社会动员起来,从学校、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因素来正确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使其身理和心理都能健康成长。只有这样,才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才能突出体现我国法制的健全和发展。 
                                                             59刑事辩护网
【相关文章】
 
返回首页 关于我们 专业团队剪影 刑事资讯 收费标准 权威领域 刑事程序 强制措施 刑事自诉 律师文苑 59律师 刑事辩护 诉讼指导 法律法规 联系我们 文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