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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日期:2012-05-08 16:45:16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未成年人犯罪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犯罪预防。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以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条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根据市法院的统计数据,从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的具体状况,2000年,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247人;2001年批捕357人,在2003年的数据中,未成年人转为突出的犯罪为抢劫,有250人盗窃,故意伤害的41人,故意杀人的10人,四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批捕率高达60%,通过上述数字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 制定了一条列的有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是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 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常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各类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小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性的手段。即使必须依法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主要为了教育,为了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如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3、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的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在审判前阶段,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等单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能推断出的,该涉案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16岁以上不满18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分别看管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未成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的要件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存在的前提
    刑事诉讼的存在,是未成上人犯罪案件诉讼的条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即可提起未成年人犯罪诉讼。
    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必须在刑事过程中提起
    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可以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提起。立案以前不能提起其诉讼,因此时刑事诉讼尚未开始,在第一审程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活动中,亦可提起该诉讼,至还也必须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一旦第一审做出判决决定,已经不再适合提起。
    三、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
    1、立案
    首先必须依法查明年龄。因为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岁,或者虽然已满14岁但不满16岁,被指控的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时,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上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侦查
    对已知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首犯、主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有1/2以上是未成年共同犯罪案件)的侦查,要成立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更要严格禁止采用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讯问时,只要不妨碍侦查,应尽可能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整个侦查过程都要特别注意尊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已足以防上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3、提请逮捕
    在提请逮捕阶段,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样要指定专人办理,在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措施要更加慎重,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主方法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就不采用拘留、逮捕的方法。
    4、提请诉讼
    在审查起诉阶段,指定专人办理中,在全面了解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有关情况的基础上,依法决定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侦查阶段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 ,如果有要坚决提出纠正意见,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案例:《于某被控故意杀人案宣告无罪案》被告人:于某,男,14周岁,某初中三年级学生。
    1999年8月11日,正值学校放暑假,于某来到自己读书的中学打乒乓球,碰见本校初一的学生张某,女,12周岁,独身一人在校值班室内,遂起歹念,将张某骗至学校地下室内进猥亵,张某进行反抗,并说要将此理告诉老师。于是用石头将张某砸昏后,又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在张某的喉部,胸部和腹部连刺20余刀,并割掉张某的舌头,剜出张某的双眼,致使张某当场死亡。案件于1999年8月25日侦破,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于某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公开审理宣告于某无罪。
    现代各国刑法中的责任年龄制度,普遍地规定有区分绝对无刑事责任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标准。根据这种年龄标准,未达此年龄的幼年人,不管实施了客观行为刑法所禁止的什么有害于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不能认定为犯罪 ,也不得予以刑事追究和刑罚制裁。这是一代各国刑法在此问题上的共性。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刑法关于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其中,最低的规定为不满7周岁,最高的规定不满18岁,但多数国家规定为不满14岁。我国现行刑法,根据现阶段实际国情,所决定的幼年人和未成年人责任能国力的实际情况,以及我国处理幼年人与未成年人危害行为的一贯政策和我国刑罚目的的要求。并适当借鉴别国立法经验,考虑现代世界刑法的发展趋势,本节17条确立了负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4周岁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气度,并在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中,包含了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为时,予以家庭管教或者政府收容教养的处理方法,正确运用我国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如下几点:
    1、坚持未满14周岁的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根据刑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哪种危害行为,都不能令其负刑事责任,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即不能定罪,也不能处以任何刑罚。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接近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严重危害行为后果十分严重的案件。本案既是如此,对于这类案件,由于客观危害十分严重,被害人家属甚至广大群众极为气愤,往往要求对行为定罪处刑。能否对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打折扣,视危害程度而追究将满14周岁行为人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司法机关也有这种倾向性的要求。我们认为,刑法关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立法的绝对要求,即使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也不能对其修改。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不论其客观危害多么严重,凡是行为不满14周岁的,哪怕是差一天都要不折不扣严格执行刑法 的规定,绝对不能对行为人定罪处刑,已以开始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刑法 第17条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撤消案件;在检察机关检察阶段且未起诉的,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法院审理阶段的,以判决宣告无罪。已经定罪判刑,开始执行刑罚的,司法机关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使本无罪判决。因为刑法关于责任年龄起点的规定是硬性规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果允许实践中突破这种法定的年龄界限,则刑法关于绝对不负责任的年龄规定就失去了其应用的限制作用,就会失信于民、损害法制的威信;而且对不满14周岁的人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目的要求。
    本案中于某的杀人行为,尽管手段残酷,动机恶劣,后果严重,民愤极大,但是于某要实施杀人行为时未满14周岁,因此,按照我国刑法 第17条规定的已满14周岁,是指实际年龄,亦即已满14周岁。这一点与我国其他法律的规定是一致的。例如,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规定是一年满18岁的公民;《婚姻法》第5条对于结婚年龄规定为“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十八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业能力人等所有年龄都是周岁。
    2、关于对不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家庭管教和政府收容教养问题
    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式不是说对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可以听之任之,置之不理,而是必须做适当的法律处理,对于他们进行教育和引导,以防止其以后再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目前,实践中对实施刑法禁止的严重危害 行为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收容教养的,一般是送往少年犯罪教所,在哪里单独编队,与少年犯罪管教所内执行刑罚的未成年罪犯分开生活,学习、管教机关和人员针对其生理、心理特点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教育。
    四、审判
    1、审判组织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庭,即使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立法庭负责进行,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的审判长应当收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审判员担任。依法由独立法庭审判时,审判员的条件也同样应当符合主审要求,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一般应由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工作的人员担任。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应当有女审判员或者女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专门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应当是: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犯罪进不满18岁的;共同犯罪案件中,1/2以上的被告人1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否由专门法庭受理,要由法院院长或者得设有专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庭庭长决定。
    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法庭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代人犯罪案件,经过审查依法决定开庭审判的,在开庭审判前,应当作下列准备工作:
    1)应当主动与公诉人联系,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心理状态和在侦查,起诉过程的表现。
    2)法庭向未成年被告人送达起诉副本时;应当向未成年被告人讲明被指控的罪行和有关法律条款,帮助解决辩护人问题,保证未成年被告人能依法获得辩护。
    3)法庭应当通知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庭审判时到庭。
    3、开庭审判
    宣布开庭后,法庭审查详细告知未成年被告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发问,提出的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最后陈述等诉讼权利,并确保其行命名 上述权利。
    对于到庭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要告知其在法庭上享有 申请回避,发问、辩护等诉讼权利。法庭调查时,要仔细核实未成年被告人作案时的年龄,要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同时,还应当查明未成年人被告人作案后,客观原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审判员应当根据未成年被告人的智力发育程度和心理状态,注意缓和法庭气氛,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讯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刑具,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得进行训斥、讽刺和威胁,在法庭上就坐着回答。
    休庭时间可以允许法定代理人或者得其他近亲属等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会见了时审判员或者司法警察应当在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行召开群众大会。宣告判决时,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向其送达判决书副本。宣告有罪判决时,审判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过自新的教育,同时应当明确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应讲明允许上诉的法律规定。
    五、执行
    对收监服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民法院要认真 、详细地填写结案登记,连同生效判决书的副本、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将服刑的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即对未成年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管教所执行刑罚,管制,拘役宣告缓刑、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人民法院要以协助公安机关同原所在学校、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共同制度帮助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对执行机关依法提出的给正在服刑的未成年人罪犯减刑或者假释的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审核、裁定,在掌握标准上可能比照成年罪犯适度放宽,对在押的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家属提出的申诉,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对未成年罪犯的申诉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人民法院可能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
    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中应注意几个问题
    1、认真学习,深入了解我国未成年人犯罪 诉讼法律
    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 》、《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告法律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未成年犯罪的规定, 这些规定在不同方面,不同次上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程序和特殊处理方式,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诉讼程序的法律基础,我们必须认真学习、了解深入体会其精神实质,使其融入办案的过程中,发其积极作用。
    2、注意与刑事责任年龄有关的问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一个自然人认识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有一个从无到有、从部分具备到完全具备的过程,年龄大小衡量一个自然人认识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如何的一个主要标准,因此,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年龄的核实,特别是在刑事责任年龄段上下、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有无,影响到刑罚处罚的轻重的问题,要严格依法办案,防止出现问题。
    3、认真分析未成年犯罪的主客观原因
    审查未成年人案件,除认真调查案件事实,证据外还要对未成年人犯罪 的主客观原因时行调查,防止孤立办案。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因为一时糊涂走上犯罪道路后,其主观恶性不深。有的是因为家庭原因,对其身心造成严重的伤害,感受不到家庭的温暖,便自暴自弃;有的是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有的是受别人的教唆。我们要真正把教育融会到办案中,就要对未成年犯的家庭、生活环境,成长过程、社会交往、性格特征、心理状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综合分析,找准其对进行教育、感化的点,确定教育的思路和方法,做好教育挽救工作的准备。
    4、提倡由女性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女性天生就是具有一种母爱,加上女性的耐心细致、心理平和,更容易让未成年犯消除心中的戒备和抵触情绪,如果由女性办案人员对未成年犯进行心理气和地讯问,耐心听取未成年犯的辩解,抓住重点,抓住时机,对其进行理想、道德、法制教育,使其懂得违法犯罪 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树立遵纪守法的意识,更容易让未成年被告人接受。如:在审查未成年人郭某盗窃一案中,通过调查、了解,得知郭某走上犯罪主要是家庭的原因造成的。郭某从小被别人收养,后来因为调皮,不好好学习,其养你母多次教育,仍不悔改,于是将他赶出去不管了。郭某十三岁便被流放到社会,生活无着落,便开始偷鸡摸狗,最终走向了犯罪道路,办案人员利用女性特有的亲切感,在提讯郭某的同时,与其进行交谈,由于从小失去母爱,郭某对女性有一中特殊的好感,很快便 向办案人员掏出了真心话。;办案人员针对郭某的情况,帮助其找到过去在学习、生不活中的闪光点,帮助他重新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5、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及时
    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及时的审结,不宜久拖。未成年人实施了一次犯罪之后,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不及时有效地进行矫治,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和犯罪行就有可能定型化、习惯化、就难以保证他们今后不再重新犯罪 。一些罪犯和惯犯就是由于未成年时期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设有得到彻底矫治而发展形成的。对初犯、偶犯的未成年被告人,一定要及时处理,使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使他们尽早返回社会。
    七、司法办案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关注的问题 
    1、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遵循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从我年的司法实践看,未成年人犯罪 有的是受到一些不良的社会影响和不良的生活方式的侵蚀和毒害,他们本身又缺乏法制观念理智,行为上失去了控制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对于他们,立足于教育和挽救是首要的任务。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世界观、价值观还未最后定型,虽然有的恶习较深,但形成恶习的时间短。对于他们实行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具有明显的效果。
    但是,对未成年犯罪除实行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外,还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惩罚,通过惩罚使其,知罪、悔罪,改恶从善。但惩罚作为一种外部动力使用要得当,否则会使得其反。 
    2、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要时刻注意统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根据这一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另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年龄小,思想单纯,缺乏法律知识,对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不太了解,同时存在个别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太强,办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遗漏了对未成年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相对加重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因此,我们在审查未成年人案件时,除了对犯罪事实及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对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有无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情节重点审查。
    3、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在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组织结构方面,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建立少年的法庭,在检察机关县前推行青少年维权制度,从组织机构上看它更多的体现是刑事政策。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组织结构方面,还需要从立法、司法方面深细致的讨论和研究。
    结 束 语
    未成年人犯罪极受我国政府的关注,在对未成年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在挽救失踪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故此,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 (作者: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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