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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罪定罪?

日期:2012-05-30 17:49:14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盗哪些盗窃行为不以盗窃罪定罪?

    盗窃罪的对象范围虽然很广,但并非盗窃所有财物的行为,一律都构成盗窃罪。下列盗窃特定财物的行为,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构成其他犯罪,而不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窃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1条) 
    2)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以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27条第1款、第2款) 
    3)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2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6项) 
    4)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以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刑法280条地款) 
    5)窃取国家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82条) 
    6)盗窃尸体的,构成盗窃尸体罪。(刑法第302条)
    7)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的,以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物化石罪论处。(刑法328条第2款) 
    8)窃取国有档案的,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刑法第329条) 
    9)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5条第1款) 
    10)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构成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375条第1款) 
    1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物的,定贪污罪。(刑法第382条)
    12)窃取军事秘密的,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定罪处罚。(刑法第431条第1款)
    13)为境外的组织、机构、人员窃取军事秘密的,构成为境外窃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14)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刑法第438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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