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哄抢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17:46:53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59省关于聚众哄抢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根据《59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
(59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六、聚众哄抢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5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与哄抢人数较多的;
2)哄抢数额不大,但哄抢次数较多的;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的;
4)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的;
5)哄抢一般历史文物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哄抢重要军事物资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的;
3)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公私财产巨大损失的;
4)煽动大规模、大范围哄抢活动,后果严重的;
5)由于哄抢行为造成大中型企业停产、停业的;
6)由于哄抢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
上一篇: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有什么不同?
下一篇:关于聚众哄抢罪“情节严重”的规定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