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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犯罪

日期:2012-06-10 17:28:3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当前,在我国全部刑事犯罪中,侵犯财产罪是数量最多的一类犯罪。2008年我院共受理各类侵犯财产案件XYZ件,占全年刑事收案总数的62.5%,侵财犯罪位居各类犯罪之首,是当前犯罪主流。侵财犯罪危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权利,危害人民生活,扰乱社会治安,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有对该类犯罪进行分析,找出对策,减少该类犯罪的发生。下面总结该类犯罪的特点、分析对策,以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
    一、侵财犯罪的特点
    (一)盗窃犯罪居侵财犯罪之首。2008年我院共受理盗窃犯罪案件ABC件,占侵财犯罪总数的67.8%,受理抢劫、诈骗犯罪案件各HY件,占14.5%,受理抢夺案件K件,占1.5%。盗窃是数量最多的一类侵财犯罪。其中共同犯罪有IP件,占盗窃犯罪总数的34%,均是常习性作案者,流窜作案区域广,作案次数多,所盗物品杂,查证认证困难,有前科劣迹的人员所占比例大。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2008年未成年人侵财犯罪案件LP件,占侵财案件9.5%,未成年罪犯JO人,占侵财罪犯总数的12.5%,与2007年相比未成年人犯罪有所增多。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在抢劫、抢夺、盗窃犯罪上,其中抢劫U件,抢夺T件,盗窃KO件。未成年人犯罪绝大多数是共同犯罪,2008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NM件,只有B件是单独犯罪。
    (三)下岗无业人员及无业游民犯罪居多。受理的XYZ件侵财案件,GIP名罪犯,只有L人有固定工作,其中K人是工人,E人是信贷员,其余均为下岗无业或无业游民人员。
    (四)抢劫、抢夺罪犯比较年轻、盗窃、诈骗罪犯年龄跨度较大。抢劫罪犯罪FY人,14-18岁的有YO人,18-25岁的KL人,25-30岁的H人,30-39岁的P人。抢夺罪犯G人,年龄均为17-23岁。盗窃罪犯FRT人年龄跨大较大,18岁以下有GU人,18-25岁OP人,25-35岁的有PO人,35-45岁有TY人,45岁以上有R人。   (五)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增多。GHJ名罪犯中有KI人为外来打工人员,占罪犯总数的15.6%。
    二、侵财犯罪成因
    (一)盗窃案居多的成因。引发盗窃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既有人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大环境客观方面的影响。案犯法律道德意识差是主要原因。盗窃犯罪的犯罪娣人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多为初中以下文化,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平时不学法、不懂法,比如高某某盗窃案,高系外来打工人员,其同乡盗窃三台变压器,让其帮忙运送,他认为反正不是自己偷的,帮着抬没什么,法制观念极为淡薄,直到警察来抓捕他,他才意识到犯罪,后悔不已;其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一部分人先富裕了起来,而盗窃案件的犯罪娣人,也想早日摆脱贫困、早日致富,但他们主观恶习深,好逸恶劳,既不去钻研学习发家致富的技术;又不肯埋头苦干、辛勤劳作。为了“快速致富”,追求享乐,于是,他们走上了盗窃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原因。一是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认识能力有限,他们能分辨一定是非,判断一定的事物,但由于心理的半幼稚、半成熟状态,经常表现为认识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有时无法控制自己情感,易受外界刺激,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辨别是非能力较弱。二是家庭不完整,家庭教育不健康。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家庭环境好坏对未成年人教育引导起着重要的作用,有些父母过分宠爱,随心所欲花钱如流,一旦家庭变故,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需求既走上犯罪之路;更多的是父母离异或丧失,使他们夫去了家庭的温暖,自暴自弃,流落街头,造成未成年人的监护出现真空,既“三不管”,家庭不管、学校不客、社会不管,也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据统计,由于父母离异导致未成年子女过早流入社会而走向犯罪的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90%以上。三是网吧、游戏室、歌舞厅等场所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罪魁祸首。一些商家为敛财利用游戏厅、网吧、酒吧、放像厅、休闲屋和发廊、浴池等服务设施,推出色qing、赌博等服务项目,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腐蚀未成年人。受此影响,一些胸无大志、学业无成、贪图享乐、不求进取的少年,甚至一些意志薄弱的成年人,也由此误入歧途,滑入犯罪泥潭。如未成年人王某、吴某、石某、王某某等因上网没钱便产生抢劫的念头。经预谋他们到网吧将一个玩游戏的学生挟持到比较僻静的胡同内,从他身人抢走32元钱。
    (三)下岗无业人员犯罪居多的原因。中国生活在城市底层的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进城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由于通过正常渠道改变自已的社会经济地位困难重重,无业失业人员、低收入者和进城农民工等城市群体普遍对前途悲观,甚至绝望。由于生活的艰难,对前途的绝望,心理的严重失衡,使城市底层人群强烈地反作用于社会,出现了以暴力或非法手段获取更高社会经济地位的苗头。现在城市底层人群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主要是抢劫、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比较突出,其犯罪动机大多是“有钱就能生活得更好”,呈现出“犯罪为了钱-有了钱就挥霍-挥霍完了再犯罪”的恶性循环。
    (四)外来务工人员犯罪增多原因。生活的贫富差距是造成外来人员犯罪的社会原因,工作和生活条件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距,有些外来务工人员便出现了心理失衡,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尽情享受生活,又不愿意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而是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五)被害人防范意识不强。如周某、谷某诈骗案,均是利用被害人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放松警惕,听信被告人的承诺,最后被诈骗。所有的诈骗案没有被害人的配合,被告人是不会得逞的。盗窃案件的审美观点害人如是警惕性高,也不会让人将财物偷走。如孙某、张某盗窃案,被害人在网吧随意将手机放在桌角,被相邻的孙某顺走牵羊,被害人要走时才发现手机不见了。在公共场所随意放置自己财物,以至被人窃走的占盗窃总数30%。
    (六)法制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通过“四五”、“五五”普法之后,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治区成果显著。但仍有一定数量的人不懂法、不知法,7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连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不清楚。
    三、遏制和减少侵犯财产罪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关键。可以通过典型案例,就案讲法,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犯罪的人才违法性、危害性、应受惩罚性,预防和遏制犯罪的必要性,增强公民遵纪守法和自我保护的防范能力。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公安机关应加强警力,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直查处。人民法院要贯彻罪现相应、宽严相济方针,对一些情节后果比较严重的、惯犯、累犯、主犯等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加强对犯人帮教,监狱、看守所等劳改、劳教部门,应加强罪犯法制教育。对于缓刑犯,人民法院应当做好回访考察工作,教育帮助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以加强其法制意识,避免再次犯罪。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是存在社会中各种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我国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否能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恩是关系到国家文明进步程度和社会广义现代化建设后断有人的重大问题。首先要改进思想教育工作,大张旗鼓宣传法律,把 纪守法,作为未成年人的行为准则,并把德、智、体、美、劳教育全面发展有机结合,来增强他们的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如何预防他人犯罪;其次是根据未成年犯罪的特点,有关部门有针对性的选择一些典型案例,图文并茂的宣传画或图片在公共场所和学校进行讲解和宣传,以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三是建立学校、社区和家长三结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网络,齐抓共管。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证明,一般不良行为与严重不良行为是违法犯罪的前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家庭、社会各方面各尽其责,把握其中的重要关节,潜在的危险因素就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四是注重社会主流文化的健康性,建立健全文化环境保护机制。从宏观上,国家应对文化产品进行规范化的管理,明确成人与未成年人的产品分类并配套相应的制度。就微观而言,各级政府应加大整治力度,限制未成年人涉足歌舞厅、录像厅、游戏厅等。对一些网站的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对于一些成年人观赏作品要运用法律手段,谢绝未成年人观看。另外依法明确规定在学校的一定范围内,不准开放娱乐场所及网吧。运用法律的行政手段,在不影响文化市场正常动作的情况,净化文化环境,使整个社会机体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创造了一人空气清新的文化空间。五是当未成人犯罪后如何最大限度挽救、教育他,怎样才能使其不再犯罪,如怎样惩处,是否关押,在哪里关押,怎样矫正心理等。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其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不能教育监督未成年人的,不应适用缓刑。国家应改善少管所的条件,尽可能使少管所容纳更多的少犯,由少管所加强对少犯的管理,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认罪伏法教育、道德品质教育、劳动教育、人生观教育,使少犯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犯罪的危害,促使其认罪伏法,提高遵纪守法,遵重社会公德的观念,逐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同时重视文化教育和生产技能的培养,使他们既能清除犯罪的恶习,改造思想,又能增长知识,培养技能,掌握一定的谋生手段,为释放后安置就业、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奠定基础,以最大限度减少其再次犯罪的发生。
    (三)建立严密防范体系。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人员的管理工作,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帮助其解决就业难、生活难、上学难等实际问题。加强对外来打工人员的管理,要在摸清外来打工人员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措施,重点抓好对他们教育和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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