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吗?
日期:2012-05-25 17:27:07 来源:59刑事辩护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吗?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不能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根据是我国刑法198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上一篇: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下一篇: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何区别?
【相关文章】
- 死刑的概念(2012-05-31)
- 什么是死刑?(2012-05-31)
- 死刑的定义(2012-05-31)
- 世界上还有哪些国家保留死刑?(2012-05-31)
- 世界上有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2012-05-31)
- 美国的死刑状况(2012-05-31)
- 美国还有哪些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美国还有多少洲保留死刑?(2012-05-31)
- 日本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 印度的死刑适用状况(2012-05-31)



















